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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南昌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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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概况: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整改 !去函寄出 !去函签收 !声称签收 !决定受理 !导入程序 !时限 !回函成文 ! colspan="2" |回函寄出 |- |2025-06-20 |2025-06-26 |2025-06-27 |2025-07-07 |《行政处罚法》 |90日 |2025-07-21 |[[EMS]] |2025-07-21 |} == 去函(2025-06-20) == 此次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梦奇,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70号,下称“南昌邮政”)使用邮政专用品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情形。 2025年3月21日,社交平台上出现了使用“南昌 红谷滩3”“赣AA5”0元邮资机戳盖销的卡纸或明信片图样。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启用及使用本应严格遵循邮政业标准及邮政企业规范。此种于日戳打印簿以外之处打印0元邮资机戳的行为违反了2000年国家邮政局《邮资机使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五、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邮政专用品使用违规的情形。 [[文件:南昌红谷滩0元邮资机戳.png|居中|缩略图|600x600像素|原帖见于[https://www.xiaohongshu.com/explore/67dd6977000000000e006cba 小红书]<small>(已删除)</small>]]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构成了邮政专用品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贵局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责令南昌邮政及时整改;如有必要,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若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 == 回函(2025-07-07) == [[文件:南昌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南昌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的复函1.jpg|居中|1140x1140像素]] [[文件:南昌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南昌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的复函2.jpg|居中|1155x1155像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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