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未登录
创建账号
登录
Postal Wiki
搜索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邮政业标准”︁的源代码
来自Postal Wiki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更多
更多
页面操作
阅读
查看源代码
历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邮政业标准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该页面: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推荐性邮政业标准''',是指涉及邮政业领域的推荐性标准,其标准编号通常是以字母“<code>XX/T</code>”开头、后跟<code>标准顺序号—年号</code>的格式。<ref name=":2" /><ref name=":3" /> '''推荐性邮政业标准'''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业标准|邮政业标准]]的一种,按标准层级可分为<u>推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邮政业领域)|国家标准(邮政业领域)]]</u>、<u>推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邮政行业标准]]</u>和<u>推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邮政业领域)|地方标准(邮政业领域)]]</u>。 * <u>推荐性国家标准</u>是指除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外的国家标准。其标准编号通常是以“<code>GB/T</code>”开头、后跟<code>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code>的格式。<ref name=":2">国家层面:1990年8月24日实施、2023年3月1日废止的《[[szh: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szh: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022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ref> * <u>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u>是指除少数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以外的邮政行业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国家邮政局)制定。其标准编号通常是以“<code>YZ/T</code>”开头、后跟<code>标准顺序号—批准年号</code>的格式,<ref name=":3">行业层面:1990年8月24日施行、2024年6月1日废止的《[[szh: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szh: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邮政行业层面:2003年4月28日施行、2010年5月5日废止的《[http://www.jincao.com/fa/04/law04.46.htm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small>(国邮〔2003〕138号)</small>第二十八条;2010年5月6日施行、2020年3月26日废止的《[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1005/05873d5c096a4a2d9a78df3525db726c.shtml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small>(国邮发〔2010〕61号)</small>第二十八条。</ref> 系从邮电部时期以“<code>YD/T</code>”开头的推荐性通信<small>(邮电)</small>行业标准分化而来。 * <u>推荐性地方标准</u>是指除少数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外的地方标准。其标准编号通常以“<code>DB 代码/T</code>”开头、后跟<code>标准顺序号—年号</code>的格式。 == 变迁史 == {{main|《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变迁史}}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首次明确提出了“推荐性标准”的概念。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0 auto;" |+ ! colspan="2" |第一阶段:1989年4月1日 ~ 2018年1月1日 ! colspan="2" |第二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 |-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s>行业标准</s><small>(少)</small>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第一阶段 ===== * 国家层面:1989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月1日废止的《[[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990年7月9日施行、2018年3月6日废止的《[[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七条则进一步明确,“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 行业层面:1990年8月24日起发布施行的《[[szh: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行业标准管理办法]]》<small>(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small>进一步确认了行业标准的分级制度,其中第四条明确,“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 邮政行业层面:2003年4月28日施行、2010年5月6日废止的《[http://www.jincao.com/fa/04/law04.46.htm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small>(国邮〔2003〕138号)</small>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u>邮政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和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u>;2010年5月6日起发布施行的《[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1005/05873d5c096a4a2d9a78df3525db726c.shtml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small>(国邮发〔2010〕61号)</small>第二十八条有<u>同样规定</u>。此外其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对于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各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对于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鼓励和引导相关单位予以采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http://law.mot.gov.cn/showLaw.action?law.id=1980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small>(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7号)</small>第十二条也有<u>同样规定</u>。此外其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应当在企业内部严格执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指出,各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 第二阶段 ===== * 国家层面: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开始施行。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条第五款澄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https://www.sac.gov.cn/zt/xxddbzhfzsbb/bzhfsy/art/2018/art_777e079968524449a468b95966a1fd0e.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条]则进一步明确,“强制性标准仅有国家标准一级,本法第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行业层面: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szh: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small>(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small>进一步确认了行业标准的非强制性,其中第四条明确,“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邮政行业层面:2023年12月26日起发布施行的《[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30/202401/bc36eac6921a40ae8af9f102909b2cef.shtml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号)第四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其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指出,各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因此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制定的邮政行业标准大都属于推荐性标准,不过仍存在制定新的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的可能。 == 例外情形 == '''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受著作权法保护,<ref>《[[Szh: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small>(权司〔1999〕50号)</small>. 1999年8月4日. “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ref> 其自身也不具备强制性。国家采取鼓励和优惠措施,鼓励企业按自愿原则决定是否采用推荐性标准。<ref name=":0">《[[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small>(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small>. 1990年7月9日.</ref><ref name=":1">[https://www.sac.gov.cn/zt/xxddbzhfzsbb/bzhfsy/art/2018/art_777e079968524449a468b95966a1fd0e.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条]. 2018年1月1日.</ref> 不过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 * 1990年7月23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的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ref name=":0" /> * 2018年1月1日起,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其被引法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ref name=":1" /> * 2018年1月1日起,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https://www.qybz.org.cn/ 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ref name=":1" /> * 2018年1月1日起,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ref name=":1" /> == 经典案例 == ===== 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邮政普遍服务》 ===== {{main|szh:关于过时邮政法规、封车拒收邮件、局长信箱建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强制性效力的信访事项答复书|国家邮政局就《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在法定范围内具备强制性效力的解释}}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在[[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较大的车站、机场附近未能设置邮政普遍服务场所或设施;建邺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分布少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复函#回函(2025-09-29)|关于较大的车站、机场附近未能设置邮政普遍服务场所或设施;建邺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分布少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第一轮回函]]文末声称,“《[https://www.chinapost.com.cn/xhtml1/report/181313/4227-1.htm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为行业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性标准,<u>其中条款除非各方商定并同意纳入经济合同,否则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性</u>”。这一表述是完全错误的,分析如下: * 首先,该表述明显违反了[[推荐性标准 (邮政领域)#例外情形|上一章节中言明的例外情形]]。推荐性标准条款若想具备强制约束力,除了被商定同意纳入合同外<small>([[推荐性标准 (邮政领域)#例外情形|例外情形第四点]])</small>,还可以是”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small>([[推荐性标准 (邮政领域)#例外情形|例外情形第一、二点]])</small>、”被企业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small>([[推荐性标准 (邮政领域)#例外情形|例外情形第三点]])</small>。以下两点便是从这两个角度分析《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虽作为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却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原因: * 由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被《[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7/77e61100600a400caa4bf5be4bac6435.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small>(法律)</small>第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以及《[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226/202403/content_6940052.html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small>(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23号令,部门规章)</small>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明文引用,符合[[推荐性标准 (邮政领域)#例外情形|例外情形第一、二点]],因此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赋予的行政/强制约束力。鉴于南京市邮政管理局作为南京市的邮政行业主管部门竟也能犯下如此低级错误,该申诉人特凭本论点再度去函加以指正,从而产生了[[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较大的车站、机场附近未能设置邮政普遍服务场所或设施;建邺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分布少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复函#回函(2025-10-22)|第二轮回函]]。 * 针对《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而言,其强制约束力不仅仅来源于[[推荐性标准 (邮政领域)#例外情形|例外情形第一、二点]]的被纳入指令性文件、被法律和部门规章引用,还来源于[[推荐性标准 (邮政领域)#例外情形|例外情形第三点]]言明的”被企业在[https://www.qybz.org.cn/ 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30/202401/bc36eac6921a40ae8af9f102909b2cef.shtml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small>(国邮发〔2023〕54号)</small>第三十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应当公开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编号和名称,并按照公开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明确:各级邮政管理部门需对“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情况”、“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https://www.qybz.org.cn/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开信息显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自我声明公开自愿采用《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这一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作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总分公司制下的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其总公司采纳的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同样适用于该分公司。此角度亦可解释该标准的强制约束力来源。 ===== 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邮政日戳技术条件》 ===== {{main|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日戳技术条件》行业标准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国家邮政局就《邮政日戳技术条件》依现行法规不具强制性效力的解释}} 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在[[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关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普遍服务标准、邮政专用品制式违反标准的复函#回函(2026-02-03)|关于邮政专用品制式违反标准的第二轮回函]]中提到,“我局已于近期··· ···将发现的问题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阿盟分公司)<u>作出工作提醒,并提出工作建议</u>,要求其对在用日戳标准适用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工作”。这一表述没有直接支持去函中分析后得出的《邮政日戳技术条件》具备强制性效力的观点,与随后国家邮政局的解释交相呼应。 ===== 推荐性国家标准《邮政业术语》、邮政行业标准《明信片》 ===== {{main|国家邮政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生肖邮资明信片红包套装不符合国家标准、邮政业标准及企业公开承诺问题的复函#回函(2026-04-09)|国家邮政局就《邮政业术语》《明信片》依现行法规不强制采用的解释}} 《[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9/dad2eff4695a40b99645ca1a962a9b24.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有“印制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的规定,满足[[推荐性标准 (邮政领域)#例外情形|例外情形第一点]]的被纳入指令性文件、被法律和部门规章引用;且邮电部于1998年3月根据《[[szh: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被撤销,其邮政职能由国家邮政局接管,其最后发布的《明信片》行业标准YD/T 774-1996也于2004年被国家邮政局发布的YZ/T 0089-2004第一次代替、于2023年被国家邮政局发布的YZ/T 0190-2023第二次代替,因此现时印制明信片需遵守的规定应为更新迭代后的YZ/T 0190-2023。 不过国家邮政局认为,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1990年11月1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上位法。鉴于《[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2411/2d0b117547164fe5ba55d3b1957ea2cc/files/GBT%2010757-2011%20%E9%82%AE%E6%94%BF%E4%B8%9A%E6%9C%AF%E8%AF%AD.pdf 邮政业术语]》(GB/T 10757-2011)和《[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2411/2d0b117547164fe5ba55d3b1957ea2cc/files/%E6%98%8E%E4%BF%A1%E7%89%87+YZT+0190%E2%80%942023%EF%BC%88%E5%8D%B0%E5%88%B7%E7%89%88%EF%BC%89.pdf 明信片]》(YZ/T 0190-2023)是推荐性标准;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综上,推荐性国家标准《邮政业术语》、邮政行业标准《明信片》不强制采用。 == 外部链接 == * [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2411/2d0b117547164fe5ba55d3b1957ea2cc.shtml 国家邮政局官网上的现行邮政业标准发布目录] * [https://std.samr.gov.cn/search/orgOthers?q=%E5%9B%BD%E5%AE%B6%E9%82%AE%E6%94%BF%E5%B1%80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国家邮政局归口标准清单] == 拓展阅读 == * [[Szh:信封|《信封》标准变迁史]]<sup>推荐性国家标准</sup><small>(国家标准、推荐性邮政业标准)</small> * [[《邮政业术语》标准变迁史]]<sup>推荐性国家标准</sup><small>(国家标准、推荐性邮政业标准)</small> *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变迁史]]<sup>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sup><small>(邮政行业标准、推荐性邮政业标准)</small> * [[《邮政日戳技术条件》标准变迁史]]<sup>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sup><small>(邮政行业标准、推荐性邮政业标准)</small> * [[《邮政日戳用铅字钉》标准变迁史]]<sup>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sup><small>(邮政行业标准、推荐性邮政业标准)</small> == 参考资料 == [[分类:标准化]]
该页面使用的模板:
模板:Main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邮政业标准
。
导航
导航
首页
讨论版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深色模式
帮助
规章制度
编辑规范
格式指导
管理员公示板
人员任免方针
沙盒
链接
QQ群
Discord社区服务器
wiki工具
wiki工具
特殊页面
页面工具
页面工具
用户页面工具
更多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页面信息
页面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