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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邮政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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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邮政业标准''',是指涉及邮政业领域的强制性标准,其标准编号通常是以字母“<code>XX</code>”开头、后跟<code>标准顺序号—年号</code>的格式。<ref name=":2">国家层面:1990年8月24日实施、2023年3月1日废止的《[[szh: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szh: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022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ref><ref name=":3">行业层面:1990年8月24日施行、2024年6月1日废止的《[[szh: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szh: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邮政行业层面:2003年4月28日施行、2010年5月5日废止的《[http://www.jincao.com/fa/04/law04.46.htm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small>(国邮〔2003〕138号)</small>第二十八条;2010年5月6日施行、2020年3月26日废止的《[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1005/05873d5c096a4a2d9a78df3525db726c.shtml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small>(国邮发〔2010〕61号)</small>第二十八条。</ref> '''强制性邮政业标准'''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业标准|邮政业标准]]的一种,按标准层级主要可分为<u>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邮政业领域)|国家标准(邮政业领域)]]</u>和少数<u>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邮政行业标准]]</u>。 * <u>强制性国家标准</u>是指“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ref>2017年《[[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类似表述还有:1990年7月9日施行、2018年3月6日废止的《[[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七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ref>。其标准编号通常是以“<code>GB</code>”开头、后跟<code>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code>的格式<ref name=":2" />。 * <u>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u>是指除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以外的邮政行业标准,一般是“邮政行业安全作业、管理及安全设施标准”<ref>2013年1月1日施行、2023年12月20日废止的《[http://law.mot.gov.cn/showLaw.action?law.id=1980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small>(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7号)</small>第十二条第二项</ref>,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国家邮政局)制定。其标准编号通常是以“<code>YZ</code>”开头、后跟<code>标准顺序号—批准年号</code>的格式<ref name=":3" />,系从邮电部时期以“<code>YD</code>”开头的推荐性通信<small>(邮电)</small>行业标准分化而来。 == 变迁史 == {{main|《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变迁史}} <onlyinclude>1962年12月4日施行、1979年7月31日停止执行的《[[Szh: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設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技术标准中的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今“行业标准”)均具备强制性。 1979年7月31日起施行的《[[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1979年7月31日至1989年4月1日期间,标准中的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今“行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具备强制性。 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首次明确将标准按照效力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0 auto;" |+ ! colspan="2" |第一阶段:1989年4月1日 ~ 2018年1月1日 ! colspan="2" |第二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 |-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s>行业标准</s><small>(少)</small>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第一阶段 ===== * 国家层面:1989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月1日废止的《[[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990年7月9日施行、2018年3月6日废止的《[[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七条则进一步明确,“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 行业层面:1990年8月24日起发布施行的《[[szh: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行业标准管理办法]]》<small>(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small>进一步确认了行业标准的分级制度,其中第四条明确,“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 邮政行业层面:2003年4月28日施行、2010年5月6日废止的《[http://www.jincao.com/fa/04/law04.46.htm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small>(国邮〔2003〕138号)</small>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u>邮政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和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u>;2010年5月6日起发布施行的《[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1005/05873d5c096a4a2d9a78df3525db726c.shtml 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small>(国邮发〔2010〕61号)</small>第二十八条有<u>同样规定</u>。此外其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对于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各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对于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鼓励和引导相关单位予以采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http://law.mot.gov.cn/showLaw.action?law.id=1980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small>(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7号)</small>第十二条也有<u>同样规定</u>。此外其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应当在企业内部严格执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指出,各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 第二阶段 ===== * 国家层面: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开始施行。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条第五款澄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https://www.sac.gov.cn/zt/xxddbzhfzsbb/bzhfsy/art/2018/art_777e079968524449a468b95966a1fd0e.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条]则进一步明确,“强制性标准仅有国家标准一级,本法第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行业层面: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szh: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small>(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small>进一步确认了行业标准的非强制性,其中第四条明确,“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邮政行业层面:2023年12月26日起发布施行的《[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30/202401/bc36eac6921a40ae8af9f102909b2cef.shtml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号)第四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其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指出,各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因此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制定的邮政行业标准大都属于推荐性标准,不过仍存在制定新的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的可能。 == 例外情形 == 除了'''强制性邮政业标准'''必须执行外,在有些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邮政业标准|推荐性邮政业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也必须执行: * 1990年7月23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的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ref name=":0">《[[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small>(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small>. 1990年7月9日.</ref> * 2018年1月1日起,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其被引法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ref name=":1">[https://www.sac.gov.cn/zt/xxddbzhfzsbb/bzhfsy/art/2018/art_777e079968524449a468b95966a1fd0e.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条]. 2018年1月1日.</ref> * 2018年1月1日起,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https://www.qybz.org.cn/ 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ref name=":1" /> * 2018年1月1日起,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ref name=":1" /></onlyinclude> == 经典案例 == <big>'''《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未能按规转化为强制性标准的谜团'''</big> {| class="wikitable" !问 |2013年1月1日施行、2023年12月20日废止的《[http://law.mot.gov.cn/showLaw.action?law.id=1980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small>(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7号)</small>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下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制定为强制性标准:(一)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可该办法生效期间,[[《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变迁史|《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分别是[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7/200909/7fd2db310d354824b2a8cc6b0838c2a4.shtml YZ/T 0129-2009]和[https://www.chinapost.com.cn/xhtml1/report/181313/4227-1.htm YZ/T 0129-2016]两个版本,均为[[推荐性邮政业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尽管2018年新《[[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017年)|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和2023年新《[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30/202401/bc36eac6921a40ae8af9f102909b2cef.shtml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号)第四条都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ref>2018年新《[[szh: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017年)|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五款和2023年新《[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30/202401/bc36eac6921a40ae8af9f102909b2cef.shtml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四条又都补充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f>,基本取消了强制性行业标准这个分类,不过在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7号有效期间,《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未能按规转化为强制性标准却不符合当时该条款的规定。因此我想咨询,《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在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7号有效期间未能依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转化为强制性标准的原因是什么呢?谢谢! |- !答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咨询问题答复如下:[[《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变迁史|《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实施效力受多种因素影响,该标准是否转化为强制性标准需要综合考量。《[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7/77e61100600a400caa4bf5be4bac6435.shtml 邮政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对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邮政业标准#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邮政普遍服务》|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实施效力]]。 |} == 外部链接 == * [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2411/2d0b117547164fe5ba55d3b1957ea2cc.shtml 国家邮政局官网上的现行邮政业标准发布目录] * [https://std.samr.gov.cn/search/orgOthers?q=%E5%9B%BD%E5%AE%B6%E9%82%AE%E6%94%BF%E5%B1%80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国家邮政局归口标准清单] == 相关标准 ==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0 auto;" |+现行有效的强制性邮政业标准 !标准层级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发布年代 !备注 |- |国家标准 |GB 48003-2026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3D0089CDAD998F102AC44C54D2E17395 邮政业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2026 |2027年2月1日实施 |- |国家标准 |GB 48004-2026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B02921978DC9E981358F3835A471BB42 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 |2026 |2027年2月1日实施 |- |国家标准 |GB 45186-2024 |[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2411/2d0b117547164fe5ba55d3b1957ea2cc/files/%E9%99%90%E5%88%B6%E5%BF%AB%E9%80%92%E8%BF%87%E5%BA%A6%E5%8C%85%E8%A3%85%E8%A6%81%E6%B1%82.pdf 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要求] |2024 | |- |国家标准 |GB 43352-2023 |[http://c.gb688.cn/bzgk/gb/showGb?type=online&hcno=621C6A598075F758FB3583BAB61B4167 快递包装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 |2023 | |- |国家标准 |GB 50631-2010 |[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2411/2d0b117547164fe5ba55d3b1957ea2cc/files/GB%2050631-2010%20%E4%BD%8F%E5%AE%85%E4%BF%A1%E6%8A%A5%E7%AE%B1%E5%B7%A5%E7%A8%8B%E6%8A%80%E6%9C%AF%E8%A7%84%E8%8C%83.pdf 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 |2010 | |- |邮政行业标准 |YZ 0149-2015 |[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2411/2d0b117547164fe5ba55d3b1957ea2cc/files/%E5%BF%AB%E9%80%92%E5%AE%89%E5%85%A8%E7%94%9F%E4%BA%A7%E6%93%8D%E4%BD%9C%E8%A7%84%E8%8C%83.pdf 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2015 | |- |邮政行业标准 |YZ 0139-2015 |[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2411/2d0b117547164fe5ba55d3b1957ea2cc/files/W020150806396166028244.pdf 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 |2015 | |} == 参考资料 == [[分类: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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