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南昌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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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重定向 [[南昌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系列申诉问题#第一轮]]
|+概况: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整改
!去函寄出
!去函签收
!声称签收
!决定受理
!导入程序
!时限
!回函成文
! colspan="2" |回函寄出
|-
|2025-06-20
|2025-06-26
|2025-06-27
|2025-07-07
|《行政处罚法》
|90日
|2025-07-21
|[[EMS]]
|2025-07-21
|}
 
== 去函(2025-06-20) ==
此次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梦奇,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70号,下称“南昌邮政”)使用邮政专用品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情形。
 
2025年3月21日,社交平台上出现了使用“南昌 红谷滩3”“赣AA5”0元邮资机戳盖销的卡纸或明信片图样。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启用及使用本应严格遵循邮政业标准及邮政企业规范。此种于日戳打印簿以外之处打印0元邮资机戳的行为违反了2000年国家邮政局《邮资机使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五、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邮政专用品使用违规的情形。
[[文件:南昌红谷滩0元邮资机戳.png|居中|缩略图|600x600像素|原帖见于[https://www.xiaohongshu.com/explore/67dd6977000000000e006cba 小红书]<small>(已删除)</small>]]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构成了邮政专用品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贵局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责令南昌邮政及时整改;如有必要,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若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
 
== 回函(2025-07-07) ==
[[文件:南昌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南昌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的复函1.jpg|居中|1140x1140像素]]
[[文件:南昌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南昌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的复函2.jpg|居中|1155x1155像素]]

2025年10月4日 (六) 14:23的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