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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邮局: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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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与依据==
==准则与依据==
1. 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开设的邮政代理金融网点均应依托邮政企业营业机构经营,开办代理金融业务的邮政网点不应本末倒置、抹除邮务、沦为“假邮局”。【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系统】
1. 自2004年12月16日起新开设的邮政代理金融网点均应依托邮政企业营业机构经营,开办代理金融业务的邮政网点不应本末倒置、抹除邮务、沦为“假邮局”。【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系统】
{{main|邮政代理金融营业机构管理办法变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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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027311&generaltype=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银监发〔2015〕49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分支机构”、第九条第四项“代理营业机构应依托邮政企业营业机构经营”、第十条“新设代理营业机构应依托已设立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的规定,2015年11月30日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新设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即“邮政代理金融网点”)必须依托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立并运营。
*根据《[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027311&generaltype=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small>(银监发〔2015〕49号)</small>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分支机构”、第九条第四项“代理营业机构应依托邮政企业营业机构经营”、第十条“新设代理营业机构应依托已设立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的规定,2015年11月30日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新设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即“邮政代理金融网点”)必须依托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立并运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027311&generaltype=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银监发〔2015〕49号)第八十三条阐明,现行办法是基于《[[szh: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修订而来的。后者第五条指出,“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第七条指出,“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027311&generaltype=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small>(银监发〔2015〕49号)</small>第八十三条阐明,现行办法是基于《[[szh: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small>(银监发〔2009〕9号)</small>修订而来的。后者第五条指出,“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第七条明确,“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szh: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第六十八条阐明,其是基于2004年5月27日发布的《[[szh: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4〕32号)和2004年12月16日发布的《[[szh: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342号)修订整合而来的。后者第二条指出,“[...] 邮政储蓄网点是指在同一邮政机构营业网点内具有单独的金融服务窗口,并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邮政储蓄营业网点。”
*《[[szh: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small>(银监发〔2009〕9号)</small>第六十八条阐明,其是基于2004年5月27日发布的《[[szh: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small>(银监发〔2004〕32号)</small>和2004年12月16日发布的《[[szh: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small>(银监办发〔2004〕342号)</small>修订整合而来的。后者第二条定义,“[...] 邮政储蓄网点是指在同一邮政机构营业网点内具有单独的金融服务窗口,并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邮政储蓄营业网点”;第四条第四项指出,“设立邮政储蓄网点应符合依托邮政机构营业网点设立的原则”;第三十三条明确,“在本指导意见颁布以前设立的邮政储蓄网点,如有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应逐步整改。在本指导意见颁布以后设立的邮政储蓄网点,如违反上述要求的,按金融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所谓“假邮局”还应依规进行工商注册、将“邮政基础服务、邮件寄递服务”等纳入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主管单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综上,自《[[szh: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small>(银监办发〔2004〕342号)</small>指导意见下发之日即2004年12月16日起,邮政代理金融营业机构<small>(法定名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法定曾用名:邮政储蓄网点)</small>必须依托邮政企业营业机构<small>(法定曾用名:邮政机构营业网点)</small>设立并运营。
2. 所谓“假邮局”还应依规进行市场主体登记<small>(法定曾用名:工商注册)</small>,同时将“邮政基础服务、邮件寄递服务”等纳入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主管单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https://www.samr.gov.cn/djzcj/zyfb/zjfb/art/2023/art_2a71fe3f890947e4860918946cb6038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指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第八条明确,“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注:1990年10月12日<ref name=":0">《[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1709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small>(工商〔1990〕343号)</small>. 1990-10-12. [2026-05-19].</ref>至2020年9月13日<ref>[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9/21/content_5545345.htm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small>(国发〔2020〕13号)</small>. 2020-09-13. [2026-05-19].</ref>期间,结合《[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6891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7/77e61100600a400caa4bf5be4bac6435.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2979722.htm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等规定,邮局(邮电部时期的邮电系统单位除外<ref name=":0" />)应先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批获得许可、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所谓“假邮局”还应依规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主管单位:各级邮政管理部门】
3. 所谓“假邮局”还应依规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主管单位:各级邮政管理部门】
*《[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226/202403/content_6940052.html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23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一项“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226/202403/content_6940052.html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small>(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23号令)</small>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4. 所谓“假邮局”还应依规在门前设立邮筒(箱)。【主管单位:各级邮政管理部门】
4. 所谓“假邮局”还应依规在门前设立邮筒(箱)。【主管单位:各级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行业标准YZ/T 0129—2016《[https://www.mot.gov.cn/zhengcejiedu/youzhengpbfwbz/xiangguanzhengce/201707/t20170728_2721338.html 邮政普遍服务]》5.3.2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应设置邮筒(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邮政行业标准]]YZ/T 0129—2016《[https://www.chinapost.com.cn/xhtml1/report/181313/4227-1.htm 邮政普遍服务]》5.3.2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应设置邮筒(箱)”。关于为什么普遍服务标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分析,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邮政业标准#经典案例|推荐性邮政业标准#经典案例]]。


==拓展阅读==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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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代理金融网点不按规设立邮政台席、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复函|绍兴邮政部分开办代理金融业务的邮政网点未能按规开办普服业务]](2025-09)
*❌[[绍兴市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代理金融网点不按规设立邮政台席、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复函|绍兴邮政部分开办代理金融业务的邮政网点未能按规开办普服业务]](2025-09)
*✅️[[宁夏邮政管理局关于宁夏各地邮政八项违规情形的复函#附件PDF文件|宁夏邮政部分开办代理金融业务的邮政网点未能按规开办普服业务]](2025-11)
*✅️[[宁夏邮政管理局关于宁夏各地邮政八项违规情形的复函#附件PDF文件|宁夏邮政部分开办代理金融业务的邮政网点未能按规开办普服业务]](2025-11)
*✅️[[白银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景泰县邮政代理金融网点不按规设立邮政台席、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复函|白银邮政部分开办代理金融网点的邮政网点未能按规开办普服业务]](2026-03)
== 参考资料 ==
<references />
[[分类:邮政法规]]

2026年7月29日 (三) 14:07的最新版本

假邮局是指为了开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邮政代理金融网点,通常名为“营业所”)而设立、又未能按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无论备案与否,开办代理金融业务的邮政网点若能够按规提供完整的邮政普遍服务,则均不在此列。

产生的原因

为了满足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开办要求,这类邮政营业场所通常同时悬挂“中国邮政”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牌匾;不过其门侧铭牌处却会使用各种手段模糊邮政营业场所的存在,实际也不能开办邮政业务。尽管有些逼真的假邮局门前会设立邮筒(箱),由揽投部开取、送交附近的真邮局出口寄递,不过仍无法改变其未能按规提供完整邮政普遍服务的违规本质。

假邮局的存在实际上是邮政业务与代理金融开办流程本末倒置的结果、是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银监发〔2015〕49号)的乱象。

准则与依据

1. 自2004年12月16日起新开设的邮政代理金融网点均应依托邮政企业营业机构经营,开办代理金融业务的邮政网点不应本末倒置、抹除邮务、沦为“假邮局”。【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系统】

主条目:邮政代理金融营业机构管理办法变迁史
  •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银监发〔2015〕49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分支机构”、第九条第四项“代理营业机构应依托邮政企业营业机构经营”、第十条“新设代理营业机构应依托已设立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的规定,2015年11月30日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新设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即“邮政代理金融网点”)必须依托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立并运营。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银监发〔2015〕49号)第八十三条阐明,现行办法是基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修订而来的。后者第五条指出,“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第七条明确,“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第六十八条阐明,其是基于2004年5月27日发布的《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4〕32号)和2004年12月16日发布的《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342号)修订整合而来的。后者第二条定义,“[...] 邮政储蓄网点是指在同一邮政机构营业网点内具有单独的金融服务窗口,并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邮政储蓄营业网点”;第四条第四项指出,“设立邮政储蓄网点应符合依托邮政机构营业网点设立的原则”;第三十三条明确,“在本指导意见颁布以前设立的邮政储蓄网点,如有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应逐步整改。在本指导意见颁布以后设立的邮政储蓄网点,如违反上述要求的,按金融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综上,自《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342号)指导意见下发之日即2004年12月16日起,邮政代理金融营业机构(法定名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法定曾用名:邮政储蓄网点)必须依托邮政企业营业机构(法定曾用名:邮政机构营业网点)设立并运营。

2. 所谓“假邮局”还应依规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法定曾用名:工商注册),同时将“邮政基础服务、邮件寄递服务”等纳入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主管单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指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第八条明确,“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注:1990年10月12日[1]至2020年9月13日[2]期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等规定,邮局(邮电部时期的邮电系统单位除外[1])应先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批获得许可、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所谓“假邮局”还应依规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主管单位:各级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23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4. 所谓“假邮局”还应依规在门前设立邮筒(箱)。【主管单位:各级邮政管理部门】

拓展阅读

参考资料

  1. 1.0 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工商〔1990〕343号). 1990-10-12. [2026-05-19].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2020-09-13. [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