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未显示另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 |
| 第11行: |
第11行: |
| __TOC__ | | __TOC__ |
|
| |
|
| == 将[[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修订提上日程 == | | == 中国邮政单据列表中邮2102 条目更改 == |
|
| |
|
| 为适应《[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4/07/content_5683923.htm 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及《[https://www.gjxfj.gov.cn/2022-07/01/c_1211663283.htm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3条第二款第四项等邮政业信访转办适用程序和国家邮政局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申诉|申诉]]、举报、[[:分类:信访|信访]]等不同程序的解释(见[[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管理部门受理用户申诉函答复时限适用规定的复函|国邮信复〔2025〕无号]]、[[国家邮政局关于各类信访事项流转、导入不同程序答复时限规定的复函|国邮信复〔2025〕37号]]、[[国家邮政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信访及行政救济程序的复函|2026年第1032号]]);国家邮政局受交通运输部代管、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受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及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情况下适用于新《[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9/content_6901584.htm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3/202405/0daf69de21b4468b88bb2214c7d7232b.shtml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新政策、新变化、新导向,建立健全本站[[:分类:复函|复函类]]条目分类树,响应[[用户讨论:Xiao_John#关于复函分类的编辑讨论|此前讨论承诺]],现拟对[[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作如下实质性内容变动:
| | 严正声明:以下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仅为提议 |
|
| |
|
| :一、将[[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为什么要撰写这类条目?|第1节:为什么要撰写这类条目?]]第一段中的“记录用邮者发现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问题及邮政企业和/或邮政管理部门的回复”一句改为“记录邮政相关部门和/或邮政企业对用邮者提出之问题作出的答复”,修订理由有五:一是将“邮政管理部门”改为“邮政相关部门”符合[[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哪些条目符合收录条件?|第2节:哪些条目符合收录条件?]]的要求;二是“邮政相关部门”先于“邮政企业”的语序符合[[中国大陆各级邮政相关部门的复函目录列表|复函目录列表]]的收录需要;三是将“发现”改为“提出”符合逻辑,被发现的问题若未向邮政相关部门提出,则该问题不会产生相应的去函和回函;四是将“回复”改为“答复”能在与后文措辞保持一致的同时,避免与[[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条目标题|第3.2节:条目标题]]中对于机关答复性质为“复函”、企业答复性质为“回复”这组对比产生歧义;五是将“潜在(或已发生)的问题”改为“问题”的举措删除了限定性定语,同时包含了已发生和未发生的问题;
| | 因现行的邮政单据中国际及台港澳函件收据已被中止使用,转而分成邮2102国际(地区)函件收据 和 邮2102T台湾函件收据,在此页面中仍保留此表述我个人认为确为过时,应当修正为邮2102 国际(地区)函件收据,将配图一并更改。 |
|
| |
|
| :二、将[[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为什么要撰写这类条目?|第1节:为什么要撰写这类条目?]]第二段改为“这类条目往往较长,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化文件等,因而规范撰写标准便显得更加重要”,修订理由是:新的位阶递进表述更规范、更明确,细化了原有的模糊表述;
| | ---Chunghwapost 提议 2026/11/2 [[用户:Chunghwapost|Chunghwapost]]([[用户讨论:Chunghwapost|留言]]) 2026年11月2日 (一) 13:56 (UTC) |
| | |
| :三、在[[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哪些条目符合收录条件?|第2节:哪些条目符合收录条件?]]中的“[[:分类:申诉|申诉]]”和“[[:分类:信访|信访]]”之间插入“举报”,作为新类型,修订理由是:不同于[[:分类:申诉|申诉]]和[[:分类:信访|信访]],“举报”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列出的“行政处罚”专门行政程序,对应《[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5/202207/3e53837504dc49f59eac47598f96f4c2.shtml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导入该程序的文书格式模板名为“某邮政管理局实名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简称“举报”。2025年8月28日,国家邮政局配套下发了新《[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31/202508/bb232c70021e47feb413fc54cab1661f.shtml 邮政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规范了“举报”的独特内涵及实操指引。本条改动生效后,将创建[[:分类:举报]]作为[[:分类:复函|复函]]的子分类,插入模板及条目的相应位置中;
| |
| | |
| :四、在[[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哪些条目符合收录条件?|第2节:哪些条目符合收录条件?]]中的倒数第一行前插入一行,作为倒数第二行,内容为“<small>**受理告知书<ref>不含15个自然日内针对[[:分类:咨询|咨询]]直接作出答复的告知书,例:[[国家邮政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信访及行政救济程序的复函]]。关于告知书与信访事项答复书的区别,可参见[[国家邮政局关于告知书和信访事项答复书区别的复函|国邮信复〔2025〕76号]]。</ref>、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般不属上列收录范围,惟当且仅当去函和/或回函中囊括或引用该告知书时,该告知书可作为补充性附图上传。<ref>若告知书确被去函囊括或引用,在去函著作权人同意上传该告知书的前提下,著作权本人或其指定的[[有权人]]可在条目页以[[模板:CC-BY-NC-SA-邮政去函|CC-BY-NC-SA 4.0协议]]自愿授权予本站,在媒体页仍以文件本身的版权属性即[[模板:PD-PRC-exempt|中国大陆公有领域版权豁免]]许可示众。</ref></small>”。此处改动为新增内容,改动的目的是为了弥补现存的漏洞。本条改动生效后,将同步扩充“[[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去函回函|第3.2.2节:去函回函]]”中“回函”的第1点,使之保持一致;
| |
| | |
| :五、在[[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多轮沟通|第3.1.2节:多轮沟通]]中的表格中间插入一行,作为第二行,内容为“举报”条目实例,相关实例将在[[:分类:举报]]创建后,在原有条目储备中选择符合条件的进行修改,择优采用。修订理由是:与第三条实质性内容变动保持一致;
| |
| | |
| :六、[[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cite_ref-5|注释五]]根据上述改动,结合国家邮政局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申诉|申诉]]、举报、[[:分类:信访|信访]]等不同程序的解释(见[[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管理部门受理用户申诉函答复时限适用规定的复函|国邮信复〔2025〕无号]]、[[国家邮政局关于各类信访事项流转、导入不同程序答复时限规定的复函|国邮信复〔2025〕37号]]、[[国家邮政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信访及行政救济程序的复函|2026年第1032号]]),作相应调整。
| |
| | |
| === 注释 ===
| |
| <references/>
| |
| | |
| 上述实质性内容变动(含注释)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公示7日。“众人拾柴火焰高”,欢迎各位同仁就此指南之改动出谋划策。UTC时间7月10日17:22即公示期满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已得到妥善解决,则上述六点实质性内容变动将替换现有之表述,修订通过成为该撰写指南的新版本。
| |
| | |
| 特此公示。 ——Ramanujan <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 [[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讨论]]) 2026年7月3日 (五) 17:23 (UTC)
| |
| ----
| |
| 公示期满二倍而无人提出异议,现予发布施行(以巡查员身份宣布实质性内容变动生效)。——Ramanujan <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 [[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讨论]]) 2026年7月20日 (一) 09:25 (UTC)
| |
| | |
| == 条目[[特殊:分类树|分类树]]工作通告及意见征集 ==
| |
| | |
| 过去半个月内,按照管理层达成的初步共识和意向,我着手完善了本站[[:分类:分类|根分类]]及其分类树。在此,也要感谢副站长@[[用户:Hehua|Hehua]]阁下及其@[[用户:Hehuabot|Hehuabot]]以及此前参与和指教相关工作的各位前辈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为帮助社群理解近来编辑活动主旨,履行巡查职责,现对本阶段工作总结摘要通告如下:
| |
| #关于[[:分类:复函|复函类]]条目。'''一是'''现阶段社群已公示通过对[[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的实质性修改,弥补[https://zh.postal.wiki/wiki/用户讨论:Xiao_John/存档/2026年#c-Hashtag233-20260522192700-Xiao_John-20260522035200 漏洞]的同时也更加契合下一阶段邮政法规标准的政策导向;'''二是'''在[[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指南]]得以完善的基础上,[[:分类:复函]]分类树初具雏形,不仅解决了[https://zh.postal.wiki/wiki/用户讨论:Xiao_John/存档/2026年#c-Hashtag233-20260521215100-关于复函分类的编辑讨论 重复分类]的问题,而且还形成了[[:模板:邮政复函]]确立的三维并举分类框架;'''三是'''[[:分类:标准化]]得以拆分和消歧义,改为仅收纳标准化复函,拆分出的标准及其变迁史的去向另点陈述;'''四是'''在以上框架建立健全的基础上,细化微调了[[:模板:邮政复函]]、[[:模板:郵政復函(澳門)]]、[[:模板:郵政復函(臺灣)]]。'''下一阶段''',将继续履行巡查职责,会同行政员研究将复函文件全部系统地自动或半自动导入分类树,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维护清理工作。
| |
| #关于[[:分类:邮政法规|法规类]]条目,'''现阶段'''主要对标准条目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具体表现为按照[https://zh.postal.wiki/wiki/用户讨论:Xiao_John/存档/2026年#c-Xiao_John-20260522035200-Hashtag233-20260521215100 此前构想]在[[:分类:邮政标准]]下初步开创了[[:分类:中国大陆邮政业标准体系]]、[[:分类:万国邮政联盟标准体系]]二者并行。'''此外''',还将[[:分类:标准化]]拆分出的标准及其变迁史整体迁移至了[[:分类:邮政法规]],其中标准迁移至了[[:分类:中国大陆邮政业标准体系]]、现阶段暂将[[:分类:变迁史]]处理成了[[:分类:邮政法规]]的子分类;'''同时''',尽管[[:分类:标准化]]是中国大陆标准条目相关的复函,又天然属于[[:分类:中国大陆邮政业标准体系]]的拓展延伸,因而其在作为[[:分类:按事由分类的复函]]子分类的同时,也一并纳作[[:分类:中国大陆邮政业标准体系]]的子分类。'''长期来看''',今后初步构想按照[https://zh.postal.wiki/index.php?title=%E6%A8%A1%E6%9D%BF:%E9%82%AE%E6%94%BF%E6%B3%95%E8%A7%84&oldid=5426 文件效力位阶]及[[中国大陆现行邮政相关规章制度的目录列表#总则|立法立项主题]]二维并举分类框架,[https://zh.postal.wiki/index.php?title=%E6%A8%A1%E6%9D%BF:%E9%82%AE%E6%94%BF%E6%B3%95%E8%A7%84&oldid=5478 法规单开条目,变迁史转化成为其中一章,同类新规可适当合并开设条目,如“绿色邮政”]囊括[[中国大陆现行邮政相关规章制度的目录列表#绿色|绿色主题法规文件]],从而建立健全标准文件以外的法规类条目分类树。
| |
| 以上是本阶段条目分类树工作摘要的通告,可通过[[特殊:分类树|分类树]]页面查询工作成果。
| |
| | |
| 为协调做好下一阶段分类树工作,现面向全体开展意见征集:希望社群对于[[平常信函]]、[[挂号信函]]、[[印刷品专袋]]、[[盲人邮件]]、[[特快专递]]、[[中速快件]]、[[香港邮政通函邮寄服务]]这些泛业务类条目,[[互换局]]、[[信件]]、[[信函]]、[[函件]]、[[邮简]]、[[终端费]]、[[直接进入]]、[[有权人]]、[[风景戳]]、[[火车邮戳]]、[[散寄经转]]、[[国际邮件总包]]这些泛术语类条目,[[香港邮政总局]]、[[麹町邮便局]]、[[东风东街邮政支局]]这些泛局所类条目,以及其他零散票品史料等条目,按照分类树划定的框架予以命名及梳理。愿社群各位能就此提出实用的意见、建议、构想。 ——Ramanujan <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 [[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讨论]]) 2026年7月29日 (三) 07:00 (UTC)
| |
#set%|?%sec-del|1?%sec-arc|1?%top-bar|0?%arc-loc|Wiki讨论:讨论版/存档/2026年?%data-init|1?
%%sec-del===1??%%sec-arc===1??%%top-bar===0??%%arc-loc===Wiki讨论:讨论版/存档/2026年??%%data-init===1??
{"sec-arc":"1","sec-del":"1","data-init":"1","arc-loc":"Wiki讨论:讨论版/存档/2026年","top-bar":"0"}
欢迎来到Postal Wiki!
这里是公开讨论版主页。
|
单一页面或范围探讨
|
自荐、提名或弹劾用户组
|
申请页面删除、保护、举报破坏
|
参与重要问题讨论
|
讨论版存档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严正声明:以下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仅为提议
因现行的邮政单据中国际及台港澳函件收据已被中止使用,转而分成邮2102国际(地区)函件收据 和 邮2102T台湾函件收据,在此页面中仍保留此表述我个人认为确为过时,应当修正为邮2102 国际(地区)函件收据,将配图一并更改。
---Chunghwapost 提议 2026/11/2 Chunghwapost(留言) 2026年11月2日 (一) 13:5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