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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合肥邮政擅自扩大需实名收寄的邮件种类范围并登记用户实名信息、拒绝出具大宗函件收据、不落实隐私邮件面单有关规章制度等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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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申诉]]
[[分类:信访]]
[[分类:普服]]
[[分类:登记]]
[[分类:公示]]
[[分类:复函]]

2025年7月1日 (二) 08:09的版本

概况:责令整改、行政处罚
去函寄出 去函签收 声称签收 决定受理 导入程序 处理时限 回函成文 回函寄出
2025-04-04 2025-04-06 2025-04-07 2025-04-21 《信访工作条例》 60日 2025-06-19 EMS 2025-06-19

去函(2025-04-04)

合肥市邮政管理局:

此函为申诉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敏,下称“合肥市邮政分公司”)擅自扩大需实名收寄的邮件种类范围并登记用户实名信息、拒绝出具大宗函件收据、不落实隐私邮件面单有关规章制度的违规违法情形。

2025年3月初,用户前往四牌楼邮政支局交寄挂号信(其中一封寄往北京),却被营业员告知这封需要出示身份证登记。用户感到诧异,要求营业员拿出规定。营业员展示了微信工作群中的一个文件,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邮政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营业员称,领导据此要求他们在表格里登记挂号信函、挂号印刷品、普通包裹、特快专递EMS等邮件快件交寄人的身份信息,并向用户展示其他人交寄挂号信函时也登记了信息。用户表示,《通知》中针对柜台收寄环节只说明了要加强验视、落实实名,没有规定要要扩大实名收寄的邮件种类,将挂号信函纳入实名收寄范围,并表示营业员若担心有安全隐患可对用户信件进行验视。营业员称,挂号信函规定不允许验视。用户不服,表示中国邮政2021年《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中规定可以验视挂号信函内件但不能检查内容文字。营业员摇头不认可。用户亦不认可,遂取消交寄。

应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寄递渠道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邮政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2025年2月25日起,对寄往北京的邮件快件要加强收寄验视、落实实名收寄、落实二次安检制度。然而合肥市邮政分公司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却以此为理由,一刀切式地要求用户交寄挂号信函时也需出示身份证件,由营业员在一定制式的表格上手工登记收寄日期、邮件种类、单号、寄件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物品名称等个人信息。《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2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寄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信息核对一致后,寄递企业记录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但不得擅自记录在寄递详情单上”;中国邮政2021年《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三章第二节第61条要求,“邮政企业收寄各类邮件(信件除外)时,应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需请寄件人初始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国家邮政局作为受交通运输部管理的、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邮政行业发展等工作的行政机关。《通知》作为国家邮政局的规范性文件,是受包括《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这份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等上位法在内的框架约束的。合肥市邮政分公司作为邮政企业,无权擅自扩大化理解诠释《通知》的要求,进而扩大实名收寄的邮件种类、要求用户过度登记。而且手工登记的方式也使得登记的个人信息可被任何后续登记的用户查看,恐有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的“目的指向性”和“最小化原则”。针对挂号函件,合肥市邮政分公司有权依照《通知》中的收寄安全规定和邮政集团公司《规则》中的挂号函件收寄规定,要求验视用户交寄的信件内件,而无权要求各营业网点扩大需实名收寄的邮件种类范围并登记用户个人信息。

2025年2月末,多人数次前往四牌楼邮政支局批量交寄给据/平常信函及明信片,每次交寄数量均大于五封。依照中国邮政《国内邮件处理规则(2021年)》的规定,应向用户主动出具邮1103丙大宗收据。可邮局不仅没有该收据物料,而且工号为003的营业员还在用户提醒其出具或联系领导确认后再出具的前提下拒绝(联系上级确认)打印收据给客户,态度强硬。该情形违反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7.1.2.2邮件封面和单据和《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5年3月20日贵局出具的《处理意见告知书》收悉。用户于3月末再次前往四牌楼邮政支局,没能看到答复函中邮政向贵局和用户承诺的所谓补发公告,请查明。,用户此番前往,结合咨询营业员得到的答复,发现3月27日合肥市邮政分公司拿出了乙巳年文化日戳一枚至四牌楼邮政支局,也没有任何公示。根据中国邮政业务部〔2024〕2884号《关于启用2025年新春文化日戳的通知》(下称“《通知》”)部署,这枚文化日戳本该在2025年1月5日就拿到网点正式启用,而合肥市邮政分公司在临近文化日戳尾日(3月31日)的前几天才拿到网点使用,此谓一处违规;《通知》中重申的“网点(场所)应提前五日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合肥市邮政分公司也没能做到(元旦至1月5日期间、3月末均无任何公告),此谓另一处违规。该情形已违反了中国邮政〔2021〕355号《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戳记启用公示要求,依照《办法》第三十条第3款的规定,未对外公示邮政日戳使用范围的,每发现一个网点,邮政分公司合规委员会(审委会)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合肥市邮政分公司不为各邮政普遍服务网点使用的邮政新一代营业渠道系统维护隐私面单格式,致使各网点在收寄、打印包括但不限于邮政普通包裹等各邮件或快件面单时均不能使用隐私面单。该情形已违反了现行国家标准GB/T 41833-2022《快递电子运单》6.8个人信息保护、邮政业标准YZ/T 0189-2023《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第三章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国邮发〔2023〕7号)第十三条以及国家邮政局《关于切实加强邮件快件隐私面单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请合肥局履行《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号)第五章规定的职责,敦促合肥市邮政分公司邮政妥善解决、限期改正,确保相关行业标准得以贯彻落实;请依照国邮发〔2020〕59号国邮通告〔2023〕15号文件和《邮政法》等相关规定,自接到本函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

此致。

回函(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