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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爱情邮局系列申诉问题: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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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d.spb.gov.cn/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 [https://gd.spb.gov.cn/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 ||
[[珠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珠海爱情邮局邮筒制式及开筒处理不规范、延误出口寄递、漏盖销及盖销所用戳记的复函|珠邮管信〔2025〕第7号]]收悉。该复函中称,珠海爱情邮局是“'''珠海市政府'''为打造珠海城市旅游地标,在情侣路'''打造的珠海爱情文化项目'''”。从珠海局之说法,本申诉函之主体涉及到“珠海爱情邮局”这一珠海市政府文化项目的利害关系,考虑到珠海市邮政管理局是受珠海市政府、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双重管理的较下级行政监管部门,依照[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5/28/content_5515522.htm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邮发〔2020〕43号)<!-- 实际上发函时该文已废止,有更新版本 -->第十二、十四条的规定,用户申请由贵局直接管辖、着手受理。 | <small>[[珠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珠海爱情邮局邮筒制式及开筒处理不规范、延误出口寄递、漏盖销及盖销所用戳记的复函|珠邮管信〔2025〕第7号]]收悉。该复函中称,珠海爱情邮局是“'''珠海市政府'''为打造珠海城市旅游地标,在情侣路'''打造的珠海爱情文化项目'''”。从珠海局之说法,本申诉函之主体涉及到“珠海爱情邮局”这一珠海市政府文化项目的利害关系,考虑到珠海市邮政管理局是受珠海市政府、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双重管理的较下级行政监管部门,依照[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5/28/content_5515522.htm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邮发〔2020〕43号)<!-- 实际上发函时该文已废止,有更新版本 -->第十二、十四条的规定,用户申请由贵局直接管辖、着手受理。</small> | ||
此次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平,通讯地址: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72号,下称“珠海市邮政分公司”)授权珠海爱情邮局使用的邮政专用品(邮政用品用具)启用及使用程序不合规的问题。 | 此次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平,通讯地址: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72号,下称“珠海市邮政分公司”)授权珠海爱情邮局使用的邮政专用品(邮政用品用具)启用及使用程序不合规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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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珠海爱情邮局日戳.png|居中|500x500像素]] | [[文件:珠海爱情邮局日戳.png|居中|500x500像素]] | ||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邮政专用品启用及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贵局依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邮政法》第七十九条、[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9/dad2eff4695a40b99645ca1a962a9b24.shtml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珠海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如有必要,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若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于[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5/202207/bef3c60c58f047bd82fef7623982f5fe.shtml 《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说明处理结果。 |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邮政专用品启用及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贵局依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邮政法》第七十九条、[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9/dad2eff4695a40b99645ca1a962a9b24.shtml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珠海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如有必要,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若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于[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5/202207/bef3c60c58f047bd82fef7623982f5fe.shtml 《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说明处理结果。 | ||
== 第二轮回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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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0日 (日) 13:41的版本
| 至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声称签收 | 受理告知 | 导入程序 | 处理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
| 珠海局 | 24-12-21 | 24-12-24 | 24-12-23 | 25-01-02 | 邮政业用户申诉程序 | 60日 (错) | 2025-02-17 | EMS | 2025-02-17 |
| 广东局 | 25-01-27 | 25-02-05 | 25-02-05 | 25-02-14 | 《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 30日 | 2025-02-14 | EMS | 2025-02-14 |
| 广东局 | 25-06-24 | 25-06-25 | 25-06-25 | 25-07-09 | 超出复查时限,按属地管理原则转办珠海 | 2025-07-09 | EMS | 2025-07-11 | |
| 珠海局 | 接收省局转办事项 | 25-07-11 | 25-07-16 | 《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 30日 | 2025-07-16 | 电邮 | 2025-07-16 | |
第一轮去函(2024-12-21)

此次来函为指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下称“珠海市邮政分公司”)所属的(或授权设立的)珠海爱情邮局违规出口寄递投筒邮件信件的违规违法事实(以红色标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64条规定,“邮政信筒(箱)应标注明确的开箱时间、频次”。而珠海爱情邮局的邮政信筒仅载有中国邮政标识和“投递时间”而无“开筒时间、频次”等信息,给用户造成困惑。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65/335/435/443条规定,城市开取信筒(箱)频次应不少于每日一次;兼做开取信筒(箱)的投递人员应将开取信件交指定营业网点进行收寄。用户于10月6日向邮筒中投入了平常明信片,而收到后盖销邮票的波纹日(机)戳所载日期表明10月11日才开筒进行处理。这反映了负责珠海爱情邮局邮路的投递部门渎职、未能按规每日开筒并收寄;珠海市邮政分公司普遍服务部监管不力、玩忽职守。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72/73/74/75/77条关于平常函件收寄、出口规定,信筒(箱)开出的平信应当进行平信条码化处理。用户收到的平常明信片实物表明,函件表面并无平信条码和/或其粘贴痕迹。珠海爱情邮局作为中国邮政授权的收寄点,未能将收寄的平常函件依规进行平信条码化处理并录入系统。

此外,如图,波纹日(机)戳并未按规盖销全部邮票;珠海爱情邮局作为已配备邮政日戳的网点,并未使用自己的邮政日戳而是使用函件机戳盖销邮票(有无备案?是否合规?),用户对此表示质疑;珠海爱情邮局拒绝依《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44/45/46条之规定为集邮爱好者提供盖销邮票服务、搪塞推诿用户现场盖销邮戳卡,声称“日戳不在这”,用户对此行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进一步对“广东珠海 爱情邮局”这枚邮政日戳的管理现状表示担忧。该戳若仍在使用,是否依《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有处存放、专人保管、“人在戳在、人走戳收”?该戳若已停止使用,是否依规进行审批和公示?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6.3的规定,构成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普遍服务标准的行为。请珠海市邮管局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珠海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并依照国邮发〔2020〕59号文件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自接到本函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并说明理由。
此致。
第一轮回函
珠海局:受理告知书(2025-01-02)

该受理告知书谬误甚多,列举如下:
- 姓名错误;
- 开头时间表述错误,12月打成了2月;
- 导入申诉处理程序却不按其规定的30日内办结,反倒按60日办结;
因此,来函人向广东省邮政管理局提出如下异议:
2025年1月2日珠海市邮政管理局受理告知书(珠邮管信〔2025〕第1号)收悉。用户对于函末提到的“按照邮政业用户申诉程序进行处理,[...]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期限内(一般为60日),不要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提交”一句提出异议。用户去函是以“申诉”类别为目的,根据国邮发〔2020〕59号文件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申诉类来函,应当自接到申诉函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并说明理由,而非《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60日。请省管局做出说明,为何珠海局可以将申诉归类为信访以延长处理期限?
此外,珠海局的此封回函粗制滥造、赶工痕迹很明显。若说手写的名字误判打错倒是情有可原,但连12月的日期都打错成2月,实在是说不过去。
此致。
广东局:告知书(2025-02-14)

珠海局:答复意见书(2025-02-17)



第二轮去函(2025-06-24)
珠邮管信〔2025〕第7号收悉。该复函中称,珠海爱情邮局是“珠海市政府为打造珠海城市旅游地标,在情侣路打造的珠海爱情文化项目”。从珠海局之说法,本申诉函之主体涉及到“珠海爱情邮局”这一珠海市政府文化项目的利害关系,考虑到珠海市邮政管理局是受珠海市政府、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双重管理的较下级行政监管部门,依照《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邮发〔2020〕43号)第十二、十四条的规定,用户申请由贵局直接管辖、着手受理。
此次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平,通讯地址: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72号,下称“珠海市邮政分公司”)授权珠海爱情邮局使用的邮政专用品(邮政用品用具)启用及使用程序不合规的问题。
一、 珠海局在复函中称,珠海爱情邮局“不属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且“珠海市邮政公司未委托珠海爱情邮局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爱情邮局作为非邮政企业开办或授权/合作开办的“主题邮局”场所,
- 无权使用邮政专用标识,违反了《邮政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贵局应当依照《邮政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依规公示在国家邮政局执法信息公开网站上。
- 无权使用专门的邮政专用品,违反了《邮政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珠海市邮政分公司为其配备“广东珠海 爱情邮局”这一ϕ25mm收寄用普通日戳(俗称“营业日戳”)的行为本身之合规性也有待商榷。
- 依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下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非邮政企业不得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办法》第二条定义,“邮政用品用具,是指进入邮政通信网中使用的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影响邮政通信全网运行效能的各类信封、明信片、专用包装用品、信筒信箱、日戳、过戳机、邮资机、条码生成器等。”《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系我国关于邮政日戳这一邮政用品用具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因此邮政日戳当属《办法》第二条限定的类别,依照《办法》第十九条恐不得交由珠海市爱情邮局这一非邮政企业设立或授权/合作设立的“主题邮局”场所。
- 结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40、41条及《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2021〕355号)第二、三、六、九、十的规定,日戳是邮政企业经办邮政业务所使用的戳记、是界定邮政企业内部生产环节间权责关系的印信;收寄用普通日戳限邮政网点收寄及处理邮件时使用,只限于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珠海爱情邮局作为非邮政企业场所,若是依活动期间由邮政企业授权、公示后在此使用临时日戳切实可行,但为其配备专门邮政营业日戳的合规性有待商榷。第六条还规定,“集团公司营业网点(有邮政营业系统机构代码)可申请刻制普通日戳、风景日戳和文化日戳。其它性质网点(含临时邮局、主题邮局等)可借用挂靠邮政网点的普通日戳或选择刻制临时、风景或文化日戳”。珠海爱情邮局作为无独立邮政营业系统机构代码的所谓“主题邮局”,珠海市邮政分公司为其刻制独立营业日戳的行为有失偏颇。
二、 即便不考虑邮政企业授权该场所使用邮政日戳这一邮政专用品(邮政用品用具)的行为恐违反规章,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法》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启用及使用程序也应遵循相关流程。从珠海局复函之说法,“关于“广东珠海 爱情邮局”营业日戳的管理,根据珠海市邮政公司反馈,该日戳仅在“2.14”“5.20”等特定日期授权爱情邮局使用,当天使用完毕由邮政公司收回,专人保管。”由此,用户5月20日16时许前去爱情邮局加盖这枚日戳,被前台店员告知“日戳不在这里”、“市邮政已经收走”云云,现场及珠海爱情邮局的社交平台账号上也未看到相关启用公示。《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2021〕35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日戳、风景日戳、文化日戳等在正式使用前要在网点(含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戳印式样、使用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公示期不少于五日。”珠海市邮政分公司在日戳启用前不依规进行公示,并且出尔反尔于当日提前收回日戳,给用户及前台工作人员造成了困惑和不便。
此外,用户还质疑复函中该日戳指定“2.14”、“5.20”特定日期使用的答复。如图,有用户加盖到了3.18的日期,珠海市邮政分公司这样随意藐视自己定下的日戳使用时限的情形违反了《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41条及《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邮政日戳只限于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和第二十九条重点检查的“日戳超范围使用、日戳使用规范是否公示”一类不合规情形。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对外公示邮政日戳使用范围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对存在违规超范围使用日戳行为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如情节严重造成用户损失或媒体负面曝光,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宗”。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邮政专用品启用及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贵局依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邮政法》第七十九条、《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珠海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如有必要,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若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说明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