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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未能妥善寄退邮政普遍服务产品所附回执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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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4日 (六) 05:56的版本
去函(2024-12-21)
2024年11月19日,用户于同月17日自黑龙江省寄往浙江省杭州市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产品——挂号印刷品(单号:SA0********23)所附回执(回执单号:SA0********23)开始自杭州返程。
- 回执的物流追踪信息显示,回执直接到达“杭州市大江东包件车间”,并未经过杭州当地揽投部本应签收回执转窗投的流程。

破损回执物流信息 - 杭州市拱墅观音桥第四揽投部的投递员在取下附在挂号印刷品信封封皮表面上的回执时致使回执严重破损,且没有按规在回执指定位置上加盖寄退日戳(如下图)。

该揽投部对于回执的上述内部处理操作违背了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3号《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第7.1.2.2条;国邮发〔2015〕262号“国家邮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16条、第320条之四、五款关于“投递网点对寄退回执的内部处理”、第334条关于“附回执邮件投交手续”的规定,对用户正常享受邮政普遍服务造成了阻碍,构成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普遍服务标准的行为。请杭州市邮管局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杭州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并依照国邮发〔2020〕59号文件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自接到本函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说明事由。
此致。
回函(2025-01-06)


*注:杭州市邮政管理局函末时间标注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