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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合肥邮政启用彩色邮资机戳未按规公告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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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续跟进 ==
== 后续跟进 ==
由于来函人3月末前去四牌楼邮政支局未能看到复函中提及的《公告》,连同其他新的若干申诉事项,形成了[[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合肥邮政擅自扩大需实名收寄的邮件种类范围并登记用户实名信息、拒绝出具大宗函件收据、不落实隐私邮件面单有关规章制度等的复函]]。
由于来函人3月末前去四牌楼邮政支局未能看到复函中提及的《公告》,连同其他新的若干申诉事项,从而产生了[[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合肥邮政擅自扩大需实名收寄的邮件种类范围并登记用户实名信息、拒绝出具大宗函件收据、不落实隐私邮件面单有关规章制度等的复函]]。

2025年6月14日 (六) 07:57的版本

去函是寄给安徽省邮政管理局的,由其在2月5日出具告知书(2025年第2号)转办给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合肥局同月19日出具受理告知书决定依照申诉程序予以受理,30日内答复;3月20日,合肥局出具处理意见告知书(回函)。

去函(2025-01-27)

合肥市邮政管理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敏,下称“合肥市邮政分公司”)2025年1月5日启用了蛇年彩色邮资机戳并配合蛇年邮票首发日活动使用,但启用日前没有依照规章制度贴出任何公告说明有新的邮政戳记启用,更别提说明使用期限、范围等。

中国邮政〔2021〕355号《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三条规定,“邮政日戳包括[...]邮资机戳中的日戳部分”。由此可见,邮资机戳作为邮政日戳的一种,应受《办法》的约束。《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日戳在正式使用前要在网点(含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戳印式样、使用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公示期不少于五日”;《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在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要在启用网点醒目位置张贴相关公告,公开邮资机戳使用信息”。

请合肥局敦促合肥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并依照国邮发〔2020〕59号文件《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自接到本函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

此致。

回函(2025-03-20)

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合肥邮政启用彩色邮资机戳未按规公告的复函
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合肥邮政启用彩色邮资机戳未按规公告的复函

后续跟进

由于来函人3月末前去四牌楼邮政支局未能看到复函中提及的《公告》,连同其他新的若干申诉事项,从而产生了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合肥邮政擅自扩大需实名收寄的邮件种类范围并登记用户实名信息、拒绝出具大宗函件收据、不落实隐私邮件面单有关规章制度等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