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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网点营业时间内超前结算未正常收寄邮件、不能线上支付的复函
去函(2024-12-21)
齐齐哈尔市邮政管理局:
此次来函为指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下称“齐齐哈尔市邮政分公司”)(通过区分公司间接)所属的部分邮政普遍服务网点(邮政支局、代办所)超前出口结算寄递邮件信件、拒绝按规接受线上二维码支付的违规违法事实。
- 部分邮局网点存在提前结算当日邮件信件、打印收发邮件录单、系统打包封发总包的违规行为,如:正阳邮政支局大约每天下午三点半、海山邮政支局大约每天下午三点十五提前结账摆好总包,超前结算后的系统当日便不能再接纳结算后收寄的邮件。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9号令《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 以齐齐哈尔市邮政分公司办公楼脚下的龙华邮政支局为首的一揽子齐市市区邮局网点,大都以不同理由、不同程度地搪塞:若单独购买票品(包括但不限于补资邮票、信封、包装箱/袋),不可线上二维码(如微信、支付宝)支付,仅支持现金支付。经了解,初步判定为市邮政分公司财务部门为方便结算,擅自勒令、授意各网点使用网点备用金(现金)超前预支票品、提前发放,以利用现金的灵活性在邮政系统中提前请领票品,网点也迫不得已以此作为理由之一要求用户必须现金支付票品。由于该操作使得各个网点与市邮政分公司内部的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无需经过对公账户进行端对端的资金流动,而是通过现金的方式交由市邮政分公司统一结算、集中请领,用户如果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便会差账。市邮政分公司起初以营业员业务不熟练为由搪塞,被戳穿后甚至叫嚣:不这样做,新邮品就没法拨下来;由于各邮政网点均有监控,不允许用个人账户过渡企业资金,便不可以扫营业员的个人收款码结算;如果不邮寄东西只是单纯购买票品,对公账户无法生成直接收款的渠道,没有合适的解决方案,要求用户自行想办法。市邮政分公司推诿问题、不愿积极解决,且该操作给用户用邮造成了极大不便,严重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第7.1.2.1条、2021年《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邮政营业网点不得限制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 [...] 积极满足用户支付需求”和2021年《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112条“用户交寄邮件后可采用现金、支票、电子支付等方式统一支付邮费和包装材料费等”的规定。鉴于此操作,用户若要求针对购买的票品开具发票,网点并不能妥善开具,因为这笔小额零散交易压根不在市邮政分公司的系统中有所体现。
齐齐哈尔市邮政分公司以上违规违法行为已对用户正常享受邮政普遍服务造成了阻碍,构成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普遍服务标准的行为。请齐齐哈尔市邮管局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齐齐哈尔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并依照国邮发〔2020〕59号文件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自接到本函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并说明理由。
复函(2025-01-10)


整改详情
执法信息公开:齐齐哈尔市邮政管理局就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行为责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改正(营业时间内不能正常办理收寄业务)

执法信息公开:齐齐哈尔市邮政管理局就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行为责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改正(单独购买票品时不允许线上支付)

后续跟进
去函(2025-02-16)
此次来函为指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阳,下称“齐齐哈尔市邮政分公司”)所属的邮政普遍服务网点(邮政支局、代办所)拒绝按规接受线上二维码支付致使集团公司对公账户不实时产生流水从而无法妥善开具发票的违规事实。
于齐齐哈尔市邮政分公司办公楼脚下的龙华邮政支局为首的一揽子齐市市区邮局网点单独购买票品(包括但不限于补资邮票、信封、包装箱/袋)时,不可线上二维码(如微信、支付宝)支付,仅支持现金支付。经了解,初步判定为市邮政分公司财务部门为方便结算,擅自勒令、授意各网点使用网点备用金(现金)超前预支票品、提前发放,以利用现金的灵活性在邮政系统中提前请领票品,网点也迫不得已以此作为理由之一要求用户必须现金支付票品。该操作使得各个网点与市邮政分公司内部的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无需经过对公账户进行端对端的资金流动,而是通过现金的方式交由市邮政分公司统一结算。国家邮政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均有规定不得拒绝线上支付,也不允许用个人账户过渡企业资金,故不可以扫营业员的个人收款码结算;如果不邮寄东西只是单纯购买票品,由于齐齐哈尔市邮政分公司的票品没有录入系统,对公账户无法生成直接收款的渠道。市邮政分公司推诿问题、不愿积极解决。鉴于此操作,用户要求针对购买的票品开具发票,网点并不能妥善开具,因为这笔小额零散交易压根不在市邮政分公司的账户中有所体现。
齐齐哈尔市邮政分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应用户要求开具发票的行为已对用户的权益造成了侵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请齐齐哈尔市税务局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责令齐齐哈尔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如有必要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另依照《税务系统信访工作规定》(国税发〔2011〕117号),自接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并说明理由。
此致。
答复(2025-03-04)
齐齐哈尔市税务局2月28日希望来函人提供更多补充性材料,如具体的时间节点。来函人提供后,因材料未记录到明确拒开发票的用语,遂未能进行处罚,但于3月4日为来函人补开了电子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