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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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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 John留言 | 贡献2026年5月17日 (日) 07:09的版本 变迁史:​ 删除空行)

邮政业标准,是指涉及邮政业领域的标准,其标准编号通常是以字母“XX”或“XX/T”开头、后跟标准顺序号—年号的格式。[1]

变迁史

主条目:《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变迁史

标准层级

1979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印发施行。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部标准应当逐步向专业标准过渡”。为此,原国家标准局于1984年3月31日配套出台了《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自同年5月1日起试行。

198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为此,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8月24日配套发布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开始施行。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为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11月28日公布了修订后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标准效力

1962年12月4日施行、1979年7月31日停止执行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技术标准中的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今“行业标准”)均具备强制性。

1979年7月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1979年7月31日至1989年4月1日期间,标准中的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今“行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具备强制性。

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首次明确将标准按照效力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第一阶段:1989年4月1日 ~ 2018年1月1日 第二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少)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一阶段
  • 国家层面:1989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月1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990年7月9日施行、2018年3月6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七条则进一步明确,“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 行业层面:1990年8月24日起发布施行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进一步确认了行业标准的分级制度,其中第四条明确,“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 邮政行业层面:2003年4月28日施行、2010年5月6日废止的《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3〕138号)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邮政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和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2010年5月6日起发布施行的《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10〕61号)第二十八条有同样规定。此外其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对于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各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对于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鼓励和引导相关单位予以采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二条也有同样规定。此外其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应当在企业内部严格执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指出,各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第二阶段
  • 国家层面: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开始施行。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条第五款澄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条则进一步明确,“强制性标准仅有国家标准一级,本法第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行业层面: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进一步确认了行业标准的非强制性,其中第四条明确,“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邮政行业层面:2023年12月26日起发布施行的《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号)第四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其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指出,各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因此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制定的邮政行业标准大都属于推荐性标准,不过仍存在制定新的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的可能。

例外情形

除了强制性邮政业标准必须执行外,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邮政业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也必须执行:

  • 1990年7月23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的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2]
  • 2018年1月1日起,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其被引法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3]
  • 2018年1月1日起,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3]
  • 2018年1月1日起,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3]

外部链接

拓展阅读

参考资料

  1. 国家标准层面:1990年8月24日实施、2023年3月1日废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业标准层面:1990年8月24日施行、2024年6月1日废止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邮政行业标准层面:2003年4月28日施行、2010年5月5日废止的《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3〕138号)第二十八条;2010年5月6日施行、2020年3月26日废止的《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10〕61号)第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 1990年7月9日.
  3. 3.0 3.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条.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