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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爱情邮局系列申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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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去函(2024-12-21)

珠海爱情邮局邮筒(2024年国庆)

珠海市邮政管理局:

此次来函为指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下称“珠海市邮政分公司”)所属的(或授权设立的)珠海爱情邮局违规出口寄递投筒邮件信件的违规违法事实(以红色标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64条规定,“邮政信筒(箱)应标注明确的开箱时间、频次”。而珠海爱情邮局的邮政信筒仅载有中国邮政标识和“投递时间”而无“开筒时间、频次”等信息,给用户造成困惑。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65/335/435/443条规定,城市开取信筒(箱)频次应不少于每日一次;兼做开取信筒(箱)的投递人员应将开取信件交指定营业网点进行收寄。用户于10月6日向邮筒中投入了平常明信片,而收到后盖销邮票的波纹日(机)戳所载日期表明10月11日才开筒进行处理。这反映了负责珠海爱情邮局邮路的投递部门渎职、未能按规每日开筒并收寄;珠海市邮政分公司普遍服务部监管不力、玩忽职守。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72/73/74/75/77条关于平常函件收寄、出口规定,信筒(箱)开出的平信应当进行平信条码化处理。用户收到的平常明信片实物表明,函件表面并无平信条码和/或其粘贴痕迹。珠海爱情邮局作为中国邮政授权的收寄点,未能将收寄的平常函件依规进行平信条码化处理并录入系统。

珠海爱情邮局实寄片

此外,如图,波纹日(机)戳并未按规盖销全部邮票;珠海爱情邮局作为已配备邮政日戳的网点,并未使用自己的邮政日戳而是使用函件机戳盖销邮票(有无备案?是否合规?),用户对此表示质疑;珠海爱情邮局拒绝依《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44/45/46条之规定为集邮爱好者提供盖销邮票服务、搪塞推诿用户现场盖销邮戳卡,声称“日戳不在这”,用户对此行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进一步对“广东珠海 爱情邮局”这枚邮政日戳的管理现状表示担忧。该戳若仍在使用,是否依《邮政日戳管理办法》有处存放、专人保管、“人在戳在、人走戳收”?该戳若已停止使用,是否依规进行审批和公示?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6.3的规定,构成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普遍服务标准的行为。请珠海市邮管局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珠海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并依照国邮发〔2020〕59号文件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自接到本函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并说明理由。

此致。

第一轮回函

珠海局:受理告知书(2025-01-02)

珠邮管信〔2025〕第1号,受理告知书

该受理告知书谬误甚多,列举如下:

  1. 姓名错误;
  2. 开头时间表述错误,12月打成了2月;
  3. 导入申诉处理程序却不按其规定的30日内办结,反倒按60日办结;


因此,来函人向广东省邮政管理局提出如下异议:

2025年1月2日珠海市邮政管理局受理告知书(珠邮管信〔2025〕第1号)收悉。用户对于函末提到的“按照邮政业用户申诉程序进行处理,[...]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期限内(一般为60日),不要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提交”一句提出异议。用户去函是以“申诉”类别为目的,根据国邮发〔2020〕59号文件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申诉类来函,应当自接到申诉函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并说明理由,而非《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60日。请省管局做出说明,为何珠海局可以将申诉归类为信访以延长处理期限?

此外,珠海局的此封回函粗制滥造、赶工痕迹很明显。若说手写的名字误判打错倒是情有可原,但连12月的日期都打错成2月,实在是说不过去。

此致。

广东局:告知书(2025-02-14)

粤邮管信〔2025〕第17号,告知书
粤邮管信〔2025〕第17号,告知书

珠海局:答复意见书(2025-02-17)

珠邮管信〔2025〕第7号第1页,答复意见书
珠邮管信〔2025〕第7号第1页,答复意见书
珠邮管信〔2025〕第7号第2页,答复意见书
珠邮管信〔2025〕第7号第2页,答复意见书
珠邮管信〔2025〕第7号第3页,答复意见书
珠邮管信〔2025〕第7号第3页,答复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