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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关于客户反应风景日戳启用及使用不规范问题的回执: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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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日 (四) 13:35的最新版本
去函(2025-05-23)


此申诉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东,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11号街坊沼潭火车站对面,下称“包头市邮政分公司”)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祥林,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8号街坊,下称“包头市青山区邮政分公司”)邮政专用品(邮政用品用具)启用及使用不合规的违规情形,具体表现为公示不合规、违规超前调换日期使用、日戳归口管理权责谬误三点。
2025年5月1日,包头市青山区邮政分公司启用了“北方兵器城”风景日戳一枚(网传蓝底“公示”图),配合北方兵器城主题邮局使用,但所谓“公示”正文只字不提使用地点,文末也没有加盖公章,广大用户真假难辨。这已经不是包头邮政第一次公示不规范了(红底图,不仅没有公章,连日期都没有)。
风景日戳属邮政日戳的一种,这是由《邮政日戳戳印 第1部分:无资戳印》(Q/YB 0010.1—2020)及《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确立的。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2001年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启用及使用应严格遵循法规标准及企业规范。《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2021〕355号,下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日戳在正式使用前要在网点(含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戳印式样、使用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公示期不少于五日”。包头市邮政分公司这份所谓“公示”仅仅提前2日,且未加盖公章无法证明信息真实性,也通篇不提使用地点,违规的同时也给用户造成了困惑:该戳是否经过省邮政分公司审批和邮政用品用具检测单位的试验?其使用期限又是什么?

此外,4月30日也就是所谓“公示”的启用日之前,便有网传加盖好5月1日启用首日的北方兵器城日戳图片(如上图)。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2.7、《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及《办法》第四条“判定邮件全程传递时限的重要依据”,未经备案本不得随意更换日期。该情形已违反了《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43条及《办法》第十一条“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当在每天班前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更换,[...]不允许提前更换或倒换日期使用”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对外公示邮政日戳使用范围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对存在违规超范围使用日戳行为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如情节严重造成用户损失或媒体负面曝光,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宗”。


据悉,包头市众多风景日戳(可能的部分戳印如下图上)均由包头市集邮协会(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新邮电大厦221室)保管,非协会会员普遍反应寻求加盖困难(如下图下)。依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非邮政企业不得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结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40、41条及《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2021〕355号)第二、三、六、九、十的规定,日戳是邮政企业经办邮政业务所使用的戳记、是界定邮政企业内部生产环节间权责关系的印信;收寄用普通日戳限邮政网点收寄及处理邮件时使用,只限于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包头市集邮协会作为非邮政企业的集邮爱好者群众自发性组织,无权替邮政企业保管和使用各类邮政专用品。包头市邮政分公司默许其掌管邮政专用品的行为有失偏颇,市、区各级邮政分公司的集邮与文化传媒部作为理论上的风景及文化日戳主管部门严重渎职、难责其咎。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2.7、《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构成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和邮政专用品启用及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贵局《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罚。”】、《邮政法》第七十九条、《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日戳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的规定责令包头市邮政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及时整改,明确邮政专用品相关规范及责任归口;如有必要,可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酌情进行行政处罚。若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依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8.2导入邮政业用户申诉程序进行受理,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函复处理结果。
此致,
敬礼!
回执(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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