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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邮政管理局关于主题邮局延迟出口寄递、现场加盖日戳需登记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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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bot:添加分类 Category:黑河市邮政管理局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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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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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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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轮去函(2024-09-23) == | |||
[https://hl.spb.gov.cn/hljsyzglj/c102074/indexshi.shtml 黑河市邮政管理局]: | |||
'''一、 黑河市、北安市邮政分公司消极处理上级邮政公司下派的投诉工单,搪塞敷衍用户''' | '''一、 黑河市、北安市邮政分公司消极处理上级邮政公司下派的投诉工单,搪塞敷衍用户''' | ||
9月8日晨,用户拨打中国邮政投诉业务处理中心电话(010 6641 7000)反馈:北安市友谊街邮政支局的支局长在营业前台服务态度轻蔑,业务能力差,具体表现为: | 9月8日晨,用户拨打中国邮政投诉业务处理中心电话(010 6641 7000)反馈:北安市友谊街邮政支局的支局长在营业前台服务态度轻蔑,业务能力差,具体表现为: | ||
# '''拒绝收寄普通包裹''' | # '''拒绝收寄普通包裹''',不承认中国邮政小程序上所展示业务产品名称的有效性。面对用户明确表明希望将有生产标识许可的袋装面包以普通包裹寄递意愿的情况下,利用“快递包裹业务已取消”等并不相关的话术搪塞用户力求转变其想法,未果后又声称需要用户自行上办公楼咨询或寄递普通包裹,前台系统无权收寄。该行为已严重违抗[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7/77e61100600a400caa4bf5be4bac6435.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下称“《邮政法》”)第十五条中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规定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文件《国内邮件处理办法(试行)》中关于普通包裹收寄的相关规定。 | ||
# '''现场加盖日戳不清晰不合规''' | # '''现场加盖日戳不清晰不合规''';拒绝在“有监督情况下将日戳交由集邮用户自行使用”。面对用户希望自行加盖邮戳卡的请求,以“规定不允许”为由拒绝,言语神情轻蔑,并持续与其他工作人员聊天。用户退而求其次希望使用自带的速干墨盒加盖,首次遭拒,再次力争后方才不情愿的随便盖了几下,戳记少字不清晰。该行为恐不符合中国邮政〔2021〕355号[https://mp.weixin.qq.com/s/L4MwxXxfPFG1UsuVot_vFw 《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邮政业务部〔2023〕15号[https://mp.weixin.qq.com/s/R24M7Yad02Q-baiDcQ3lzQ 《关于加强邮政戳记规范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 ||
# '''营业台席和邮政日戳管理混乱'''。前台只有下环标号为2、3的两把日戳,没有1号,营业员称是1号台席撤销所致。用户在投诉工单中表示了疑惑:是否可以如此随意地跳号封存日戳、关闭台席?如若不能,撤销申请又是如何得以审批?该行为恐亦有所违背中国邮政业务部〔2023〕15号文件精神。 | # '''营业台席和邮政日戳管理混乱'''。前台只有下环标号为2、3的两把日戳,没有1号,营业员称是1号台席撤销所致。用户在投诉工单中表示了疑惑:是否可以如此随意地跳号封存日戳、关闭台席?如若不能,撤销申请又是如何得以审批?该行为恐亦有所违背中国邮政业务部〔2023〕15号文件精神。 | ||
9月10日晨,北安市服务质量部工作人员首次联系用户,针对“拒绝用户在监督下自行使用日戳”一项反馈,片面引用中国邮政〔2021〕355号《[https://mp.weixin.qq.com/s/L4MwxXxfPFG1UsuVot_vFw 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中的部分语句强行做出解释,用户同样以第十条中的“不得在没有监督情况下将日戳交由集邮用户自行使用”一句反驳,工作人员表示将进一步确认。其后,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了其他投诉项的情况,表明将会查看监控进行核实,表示感谢反馈。 | |||
9月12日下午,用户主动联系该工作人员并询问进展,工作人员表示相关情况已反馈给上级部门(黑河市邮政分公司),理应已有人联系用户做出答复。用户表示并未接到相关电话,该工作人员表示将联系部长进行核实,再进一步回复。用户强调如若未能收到答复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将进一步向邮管局和省公司进行反馈。 | 9月12日下午,用户主动联系该工作人员并询问进展,工作人员表示相关情况已反馈给上级部门(黑河市邮政分公司),理应已有人联系用户做出答复。用户表示并未接到相关电话,该工作人员表示将联系部长进行核实,再进一步回复。用户强调如若未能收到答复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将进一步向邮管局和省公司进行反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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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黑河市邮政分公司不能即时地按照邮政信筒所载明的开筒取信时间和频次取信寄递''' | '''二、 黑河市邮政分公司不能即时地按照邮政信筒所载明的开筒取信时间和频次取信寄递''' | ||
9月X日晚,用户于瑷图主题邮局前载有“中国邮政”字样和标识的邮政信筒中投入邮资信卡一张,平常信函条码为7000******549。截至23日,[https://211.156.195.213/ 邮政内部系统]“查询推送管理>运单轨迹查询>平信轨迹查询”中未能查询到任何收寄信息。《[https://qr61.cn/onQDmH/qm2HH9x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64、65条及附录五中明确规定了开筒(箱)手续:邮政设立的载有“中国邮政”字样及标识的邮政信筒均应载有明确的开箱时间、频次,“严格按照规定的开筒(箱)时间及路线开取邮件”且“城市每天应不少于1次”,很明显黑河市邮政分公司没有落实到位。''这是黑河市邮政分公司有关部门渎职的又一体现,也是上级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的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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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黑河市邮政分公司授意邮政普服网点将用户现场日戳盖销登记于所谓“求戳登记本”上''' | '''三、 黑河市邮政分公司授意邮政普服网点将用户现场日戳盖销登记于所谓“求戳登记本”上''' | ||
9月X日,用户前去文化街邮政支局使用邮政日戳加盖邮戳卡时被要求登记,登记本名为“求戳登记本”,落款为“黑河营业厅”,疑似系市分公司授意网点自行打印制作。登记项目包括盖戳日期、求戳人姓名、身份证号、经办人和备注(求戳人电话号)。据用户个人了解,邮政集团公司尚未有文件规定要求现场盖销邮戳卡需登记。黑河市公司如此一来,登记的个人信息可被任何后续登记的用户查看,何况现场盖销并不属于“来函求戳”的范畴内,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在现场履行监督职能。奇怪的是,真正属于“来函盖销”的求戳信并没有登记在册,很明显这本册子履行的职能跟其名称就不一致。《[https://qr61.cn/onQDmH/qm2HH9x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46条只规定了要对来函不符合盖销邮票要求的情况进行登记留档,试问黑河市邮政分公司又是据何规章制作此登记册并要求用户登记?如若是市公司地方性规定,是否有违[https://www.gov.cn/xinwen/2021-08/20/content_5632486.htm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中的“目的指向性’和“最小化原则”以及邮政总集团公司的文件精神? | |||
请省邮政集团公司和黑河市邮管局依照[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5/202207/bef3c60c58f047bd82fef7623982f5fe.shtml 国邮发〔2020〕59号文件]和《邮政法》等相关规定,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作出书面申诉答复,并说明理由。 | |||
在此感谢黑河市邮政分公司渠道业务部的孙X女士解决了上文中未提及的其他部分问题。 | 在此感谢黑河市邮政分公司渠道业务部的孙X女士解决了上文中未提及的其他部分问题。 | ||
== | == 第一轮回函(2024-11-04) == | ||
[[文件:黑河市邮政管理局2024-11-04复函1.jpg|居中|页数=第1|1140x1140像素]] | [[文件:黑河市邮政管理局2024-11-04复函1.jpg|居中|页数=第1|1140x1140像素]] | ||
[[文件:黑河市邮政管理局2024-11-04复函2.jpg|居中|页数=第2|1133x1133像素]] | [[文件:黑河市邮政管理局2024-11-04复函2.jpg|居中|页数=第2|1133x1133像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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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续跟进 == | == 后续跟进 == | ||
因本条目复函中未对来函人申诉的第一项事项进行答复、作出说明,因此来函人再次联络了黑河市邮政管理局,要求其对此事进行调查、作出答复,从而产生了[[黑河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北安邮政加盖日戳不清晰、搪塞收寄普通包裹而推荐高资费业务的复函]]。 | |||
{{邮政复函}} | |||
[[分类:申诉]] | |||
[[分类:邮筒]] | |||
[[分类:日戳]] | |||
[[分类:登记]] | [[分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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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BY-NC-SA-邮政去函}} | |||
{{公有领域-中国大陆-邮政回函}} | |||
[[Category:黑河市邮政管理局的复函]] | |||
2026年7月22日 (三) 00:55的最新版本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声称签收 | 决定受理 | 导入程序 | 处理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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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3 | 2024-10-12 | 未出具《受理告知书》,无从考证 | 2024-11-04 | EMS | 2024-11-04 | |||
第一轮去函(2024-09-23)
一、 黑河市、北安市邮政分公司消极处理上级邮政公司下派的投诉工单,搪塞敷衍用户
9月8日晨,用户拨打中国邮政投诉业务处理中心电话(010 6641 7000)反馈:北安市友谊街邮政支局的支局长在营业前台服务态度轻蔑,业务能力差,具体表现为:
- 拒绝收寄普通包裹,不承认中国邮政小程序上所展示业务产品名称的有效性。面对用户明确表明希望将有生产标识许可的袋装面包以普通包裹寄递意愿的情况下,利用“快递包裹业务已取消”等并不相关的话术搪塞用户力求转变其想法,未果后又声称需要用户自行上办公楼咨询或寄递普通包裹,前台系统无权收寄。该行为已严重违抗《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下称“《邮政法》”)第十五条中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规定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文件《国内邮件处理办法(试行)》中关于普通包裹收寄的相关规定。
- 现场加盖日戳不清晰不合规;拒绝在“有监督情况下将日戳交由集邮用户自行使用”。面对用户希望自行加盖邮戳卡的请求,以“规定不允许”为由拒绝,言语神情轻蔑,并持续与其他工作人员聊天。用户退而求其次希望使用自带的速干墨盒加盖,首次遭拒,再次力争后方才不情愿的随便盖了几下,戳记少字不清晰。该行为恐不符合中国邮政〔2021〕355号《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邮政业务部〔2023〕15号《关于加强邮政戳记规范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 营业台席和邮政日戳管理混乱。前台只有下环标号为2、3的两把日戳,没有1号,营业员称是1号台席撤销所致。用户在投诉工单中表示了疑惑:是否可以如此随意地跳号封存日戳、关闭台席?如若不能,撤销申请又是如何得以审批?该行为恐亦有所违背中国邮政业务部〔2023〕15号文件精神。
9月10日晨,北安市服务质量部工作人员首次联系用户,针对“拒绝用户在监督下自行使用日戳”一项反馈,片面引用中国邮政〔2021〕355号《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中的部分语句强行做出解释,用户同样以第十条中的“不得在没有监督情况下将日戳交由集邮用户自行使用”一句反驳,工作人员表示将进一步确认。其后,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了其他投诉项的情况,表明将会查看监控进行核实,表示感谢反馈。
9月12日下午,用户主动联系该工作人员并询问进展,工作人员表示相关情况已反馈给上级部门(黑河市邮政分公司),理应已有人联系用户做出答复。用户表示并未接到相关电话,该工作人员表示将联系部长进行核实,再进一步回复。用户强调如若未能收到答复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将进一步向邮管局和省公司进行反馈。
截至9月23日,尚无任何有关人员进一步联系用户,违背了中国邮政投诉业务处理中心“7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承诺,遂来函检举。
二、 黑河市邮政分公司不能即时地按照邮政信筒所载明的开筒取信时间和频次取信寄递
9月X日晚,用户于瑷图主题邮局前载有“中国邮政”字样和标识的邮政信筒中投入邮资信卡一张,平常信函条码为7000******549。截至23日,邮政内部系统“查询推送管理>运单轨迹查询>平信轨迹查询”中未能查询到任何收寄信息。《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64、65条及附录五中明确规定了开筒(箱)手续:邮政设立的载有“中国邮政”字样及标识的邮政信筒均应载有明确的开箱时间、频次,“严格按照规定的开筒(箱)时间及路线开取邮件”且“城市每天应不少于1次”,很明显黑河市邮政分公司没有落实到位。这是黑河市邮政分公司有关部门渎职的又一体现,也是上级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的结果。
三、 黑河市邮政分公司授意邮政普服网点将用户现场日戳盖销登记于所谓“求戳登记本”上
9月X日,用户前去文化街邮政支局使用邮政日戳加盖邮戳卡时被要求登记,登记本名为“求戳登记本”,落款为“黑河营业厅”,疑似系市分公司授意网点自行打印制作。登记项目包括盖戳日期、求戳人姓名、身份证号、经办人和备注(求戳人电话号)。据用户个人了解,邮政集团公司尚未有文件规定要求现场盖销邮戳卡需登记。黑河市公司如此一来,登记的个人信息可被任何后续登记的用户查看,何况现场盖销并不属于“来函求戳”的范畴内,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在现场履行监督职能。奇怪的是,真正属于“来函盖销”的求戳信并没有登记在册,很明显这本册子履行的职能跟其名称就不一致。《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46条只规定了要对来函不符合盖销邮票要求的情况进行登记留档,试问黑河市邮政分公司又是据何规章制作此登记册并要求用户登记?如若是市公司地方性规定,是否有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中的“目的指向性’和“最小化原则”以及邮政总集团公司的文件精神?
请省邮政集团公司和黑河市邮管局依照国邮发〔2020〕59号文件和《邮政法》等相关规定,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作出书面申诉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此感谢黑河市邮政分公司渠道业务部的孙X女士解决了上文中未提及的其他部分问题。
第一轮回函(2024-11-04)


整改详情
执法信息公开:黑河市邮政管理局就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普遍服务标准责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黑河市分公司改正

后续跟进
因本条目复函中未对来函人申诉的第一项事项进行答复、作出说明,因此来函人再次联络了黑河市邮政管理局,要求其对此事进行调查、作出答复,从而产生了黑河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北安邮政加盖日戳不清晰、搪塞收寄普通包裹而推荐高资费业务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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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函 | 本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相关部门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函复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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