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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河南省邮政分公司手工登记用户实名寄递信息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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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回函后,河南省邮政公司依旧常态化进行手工实名登记,于是申请人依据此文向国家邮政局提请了依法履职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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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 | |||
|2025-1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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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函(2025-10-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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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依法履职申请书</bi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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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机关:国家邮政局 |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 | |||
'''申请事项:''' | |||
请求贵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河南省邮政管理局纠正其辖区内河南省邮政分公司下属各邮政网点全年常态化、超范围实施手工实名登记邮件的行为,确保其操作符合贵局相关规定及河南省邮政管理局所作出的行政告知内容。 | |||
'''事实与理由:''' | |||
根据河南省邮政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人出具的《告知书》(内容详见附件),其中明确指出:“遇特殊时期、重要活动期间(例如:两会、冬奥会、国际活动)期间的重点流向地市的邮件”,才“酌情针对重点流向的邮件需要进行手工登记备案等工作”。该答复明确了手工登记的范围和前提。 | |||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发现河南省邮政分公司下属多个地市分公司的邮政网点,全年常态化对除信件以外的所有邮件(包括包裹、印刷品等)进行手工实名登记,并未限定于“特殊时期”或“重点流向”。该行为明显超出了其省管局《告知书》所述范围,也缺乏贵局相关制度的明确授权,属于擅自扩大手工登记范围,加重用户负担。此外,邮政营业系统完全具备登记邮件信息及寄件人身份证信息的功能,网点目前将手工登记与电子系统登记同时进行,既无必要,也严重耽误邮件交寄时间。交寄表格常年存放于邮政柜台,存在极大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 |||
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及《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实名收寄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反映出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可能存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 | |||
'''据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局提出依法履职申请,请求:''' | |||
# 监督并责令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对河南省邮政分公司下属各地市网点是否存在超范围、常态化手工登记邮件实名信息的行为进行彻查; | |||
# 如查实存在违规行为,要求河南省邮政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该行为,并撤销手工登记相关表格; | |||
# 监督河南省邮政分公司对已经形成的手工登记表格进行集中管理,移交所属地市分公司档案部门统一封存保管,以最大限度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 |||
# 将最终的调查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回函(2025-12-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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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BY-NC-SA-邮政去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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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登记]] | [[分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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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中国大陆-邮政回函}} | |||
[[Category:河南省邮政管理局的复函]] | |||
2026年7月22日 (三) 01:15的最新版本
第一轮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声称签收 | 决定受理 | 导入程序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
| 2025-08-27 | 2025-08-28 | 2025-08-28 | 2025-09-10 |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 2025-10-17 | EMS | 2025-10-17 |


第二轮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回函后,河南省邮政公司依旧常态化进行手工实名登记,于是申请人依据此文向国家邮政局提请了依法履职申请。
| 国家邮政局 |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 | |||||
|---|---|---|---|---|---|---|
| 去函寄出 | 声称签收 | 受理转办 | 接收转办 | 决定受理 | 导入程序 | 回函成文 |
| 25-10-27 | 25-10-31 | 25-11-03 | 25-11-06 | 25-11-21 | 《信访工作条例》 | 2025-12-30 |
去函(2025-10-27)
| 依法履职申请书 |
|---|
被申请机关:国家邮政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河南省邮政管理局纠正其辖区内河南省邮政分公司下属各邮政网点全年常态化、超范围实施手工实名登记邮件的行为,确保其操作符合贵局相关规定及河南省邮政管理局所作出的行政告知内容。
事实与理由:
根据河南省邮政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人出具的《告知书》(内容详见附件),其中明确指出:“遇特殊时期、重要活动期间(例如:两会、冬奥会、国际活动)期间的重点流向地市的邮件”,才“酌情针对重点流向的邮件需要进行手工登记备案等工作”。该答复明确了手工登记的范围和前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发现河南省邮政分公司下属多个地市分公司的邮政网点,全年常态化对除信件以外的所有邮件(包括包裹、印刷品等)进行手工实名登记,并未限定于“特殊时期”或“重点流向”。该行为明显超出了其省管局《告知书》所述范围,也缺乏贵局相关制度的明确授权,属于擅自扩大手工登记范围,加重用户负担。此外,邮政营业系统完全具备登记邮件信息及寄件人身份证信息的功能,网点目前将手工登记与电子系统登记同时进行,既无必要,也严重耽误邮件交寄时间。交寄表格常年存放于邮政柜台,存在极大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及《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实名收寄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反映出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可能存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
据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局提出依法履职申请,请求:
- 监督并责令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对河南省邮政分公司下属各地市网点是否存在超范围、常态化手工登记邮件实名信息的行为进行彻查;
- 如查实存在违规行为,要求河南省邮政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该行为,并撤销手工登记相关表格;
- 监督河南省邮政分公司对已经形成的手工登记表格进行集中管理,移交所属地市分公司档案部门统一封存保管,以最大限度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 将最终的调查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回函(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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