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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违规用其盖销邮票的问题: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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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2" |回函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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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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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局
|[[回执]][[挂号信|挂号]]
|2025-06-20
|2025-06-20
|2025-06-26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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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
|[[EMS]]
|2025-07-24
|2025-07-24
|-
|江西局
|[[挂号信函]]
|2025-08-05
|2025-08-08
| colspan="2" |无《受理告知书》,故未知
|信访复查程序
|30日
|2025-08-13
|电邮
|2025-08-13
|-
|国家局
|[[平信|平常信函]]
|2025-09-04
|2025-09-08
|2025-09-10
|2025-09-22
|非信访复核程序
|30日
|2025-09-30
|[[EMS]]
|2025-09-30
|}
|}
注:回执挂号信函系寄往江西省邮政管理局,分拣途中回执脱落丢失,江西省邮政管理局未作告知,三次电联后声称来函人寄去的这种信函没有回执,五次电联后又声称只有特种挂号信函才有回执,且拒绝按规补回执和签字寄退。


== 第一次去函(2025-06-20) ==
== 第一轮 ==
 
=== 来函人去函(2025-06-20) ===
[https://jx.spb.gov.cn/jxsyzglj/c103370/indexshi.shtml 赣州市邮政管理局]:
[https://jx.spb.gov.cn/jxsyzglj/c103370/indexshi.shtml 赣州市邮政管理局]:


此次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33号,下称“赣州邮政”)违规使用邮政专用品的有关情形。
此次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33号,下称“赣州邮政”)违规使用邮政专用品的有关情形。


'''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启用及使用本应严格遵循邮政业标准及邮政企业规范。然而,2025年4月13日,二手平台“闲鱼”上出现了售卖使用“江西赣州 函件1”“赣FA6”0元邮资机戳盖销的1.2元“流光溢彩”和3元“竹报平安”个性化邮票若干。
'''邮政日戳'''作为《[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7/77e61100600a400caa4bf5be4bac6435.shtml 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0108/22320f7accd24c7bb72368beab06efd2.shtml?temp=%E9%82%AE%E6%94%BF%E7%94%A8%E5%93%81%E7%94%A8%E5%85%B7%E7%9B%91%E7%9D%A3%E7%AE%A1%E7%90%86%E5%8A%9E%E6%B3%95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启用及使用本应严格遵循邮政业标准及邮政企业规范。然而,2025年4月13日,二手平台“闲鱼”上出现了售卖使用“江西赣州 函件1”“赣FA6”0元邮资机戳盖销的1.2元“流光溢彩”和3元“竹报平安”个性化邮票若干。
[[文件:赣州函件机戳0邮资且盖销邮票证据图.png|居中|800x800像素|[https://www.goofish.com/item?id=910710581507 商品链接]|替代=商品链接|缩略图]]
[[文件:赣州函件机戳0邮资且盖销邮票证据图.png|居中|800x800像素|[https://www.goofish.com/item?id=910710581507 商品链接]|替代=商品链接|缩略图]]
于日戳打印簿以外之处打印0元邮资机戳的行为违反了2000年国家邮政局《邮资机使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五、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邮资机戳盖销邮票的行为违反了《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于日戳打印簿以外之处打印0元邮资机戳的行为违反了2000年国家邮政局《[https://blog.sina.com.cn/s/blog_4bb140f60102wcvr.html 邮资机使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https://mp.weixin.qq.com/s/hoBFDsd3-uIoRBUbUmrqzA 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五、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邮资机戳盖销邮票的行为违反了《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邮政专用品启用及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贵局依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邮政法》第七十九条、《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珠海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如有必要,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若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说明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已违反《[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0108/22320f7accd24c7bb72368beab06efd2.shtml?temp=%E9%82%AE%E6%94%BF%E7%94%A8%E5%93%81%E7%94%A8%E5%85%B7%E7%9B%91%E7%9D%A3%E7%AE%A1%E7%90%86%E5%8A%9E%E6%B3%95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邮政专用品启用及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贵局依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7/77e61100600a400caa4bf5be4bac6435.shtml 邮政法]》第七十九条、《[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9/dad2eff4695a40b99645ca1a962a9b24.shtml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珠海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如有必要,依照上述规定及[https://he.spb.gov.cn/hbsyzglj/c201043/202207/9e9d04aef73d4cd79917aeae27d642ce/files/%E9%82%AE%E6%94%BF%E4%B8%9A%E8%A1%8C%E6%94%BF%E5%A4%84%E7%BD%9A%E8%A3%81%E9%87%8F%E5%9F%BA%E5%87%86%EF%BC%882022%E5%B9%B4%E7%89%88%EF%BC%89.pdf.pdf 《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5/202207/3e53837504dc49f59eac47598f96f4c2.shtml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若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于《[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5/202207/bef3c60c58f047bd82fef7623982f5fe.shtml 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说明处理结果。


此致。
此致。


== 第一次回函(2025-07-24) ==
=== 赣州局回函(2025-07-24) ===
[[文件:赣州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赣州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违规用其盖销邮票的复函.jpg|居中|1143x1143像素]]
[[文件:赣州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赣州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违规用其盖销邮票的复函.jpg|居中|1143x1143像素]]


== 第二轮 ==
=== 来函人去函(2025-08-05) ===
[https://jx.spb.gov.cn/jxsyzglj/index.shtml 江西省邮政管理局]:
您好!
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于2025年7月24日出具的[[赣州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违规用其盖销邮票的问题#赣州局回函(2025-07-24)|赣市邮管信处〔2025〕15号]]收悉。该复函中不仅未按规提及用户权利救济途径,还因“未产生交易行为,不属于利益相关方”、“不属于邮政快递企业服务质量问题”为由,对用户寄送有关“赣州市邮政分公司违反国家邮政局《[https://mp.weixin.qq.com/s/hoBFDsd3-uIoRBUbUmrqzA 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用于盖销邮票,流入市场”的材料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来函人向贵局申请信访复查。理由如下:
根据《[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4/07/content_5683923.htm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规定,尽管用户此前主张定性为申诉,也不应成为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借口,最终仍应以其定性为准。赣州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履职、受理来函事项并限期答复。
'''上述事实已违反《[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0108/22320f7accd24c7bb72368beab06efd2.shtml?temp=%E9%82%AE%E6%94%BF%E7%94%A8%E5%93%81%E7%94%A8%E5%85%B7%E7%9B%91%E7%9D%A3%E7%AE%A1%E7%90%86%E5%8A%9E%E6%B3%95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构成了邮政专用品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依照《[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7/77e61100600a400caa4bf5be4bac6435.shtml 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责令南昌邮政及时整改。请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15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若决定受理,于《[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5/202207/bef3c60c58f047bd82fef7623982f5fe.shtml 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提供证明。
=== 江西局回函(2025-08-13) ===
[[文件:赣邮信告〔2025〕38号.png|居中|1132x1132像素]]
== 第三轮 ==
=== 来函人去函(2025-09-04) ===
[https://www.spb.gov.cn 国家邮政局]:
您好!江西省邮政管理局8月13日出具的《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赣州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违规用其盖销邮票的问题#江西局回函(2025-08-13)|赣邮信告〔2025〕38号]]),本人已于同月同日收悉。来函人对此结果不认可,故向贵局申请复核。
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于2025年7月24日出具的[[赣州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违规用其盖销邮票的问题#赣州局回函(2025-07-24)|赣市邮管信处〔2025〕15号]]中不仅未按规提及用户权利救济途径,还因“未产生交易行为,不属于利益相关方”、“不属于邮政快递企业服务质量问题”为由,对用户寄送有关“赣州市邮政分公司违反国家邮政局《[https://mp.weixin.qq.com/s/hoBFDsd3-uIoRBUbUmrqzA 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用于盖销邮票,流入市场”的材料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来函人向贵局申请信访复核。理由如下:
根据《[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4/07/content_5683923.htm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规定,尽管用户去函主张定性为申诉,不属于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成为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借口,最终仍应以其定性为准。江西省邮政管理局应当受理复查申请。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也应当依法履职、受理来函事项进行调查并限期答复。
'''上述关于邮资机戳的违规情形违反了《[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0108/22320f7accd24c7bb72368beab06efd2.shtml?temp=%E9%82%AE%E6%94%BF%E7%94%A8%E5%93%81%E7%94%A8%E5%85%B7%E7%9B%91%E7%9D%A3%E7%AE%A1%E7%90%86%E5%8A%9E%E6%B3%95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构成了邮政专用品使用不合规的情形。'''希望贵局能依《[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7/77e61100600a400caa4bf5be4bac6435.shtml 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查明事实,撤销《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南昌、赣州邮政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培训。
=== 国家局回函(2025-09-30) ===
[[文件:国邮信复〔2025〕44号.jpg|居中|1217x1217像素]]
=== 赣州局回函(2025-10-22) ===
[[文件:赣州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违规用其盖销邮票的问题2-1.jpg|居中|1091x1091像素]]
[[文件:赣州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违规用其盖销邮票的问题2-2.jpg|居中|1134x1134像素]]
{{邮政复函}}
{{邮政复函}}
[[分类:信访]]
[[分类:日戳]]
[[分类:日戳]]
[[分类:邮资]]
[[分类:邮资]]
[[分类:复函]]
[[分类:赣州市邮政管理局的复函]]
[[分类:江西省邮政管理局的复函]]
[[分类:国家邮政局的复函]]
[[分类:信访复查]]
[[分类:信访复核]]
[[分类:举报]]
 
{{CC-BY-NC-SA-邮政去函}}
{{公有领域-中国大陆-邮政回函}}

2026年7月23日 (四) 13:34的最新版本

去函寄出 去函签收 声称签收 决定受理 导入程序 时限 回函成文 回函寄出
赣州局 回执挂号 2025-06-20 2025-06-26 2025-06-27 2025-07-09 《行政处罚法》 90日 2025-07-24 EMS 2025-07-24
江西局 挂号信函 2025-08-05 2025-08-08 无《受理告知书》,故未知 信访复查程序 30日 2025-08-13 电邮 2025-08-13
国家局 平常信函 2025-09-04 2025-09-08 2025-09-10 2025-09-22 非信访复核程序 30日 2025-09-30 EMS 2025-09-30

注:回执挂号信函系寄往江西省邮政管理局,分拣途中回执脱落丢失,江西省邮政管理局未作告知,三次电联后声称来函人寄去的这种信函没有回执,五次电联后又声称只有特种挂号信函才有回执,且拒绝按规补回执和签字寄退。

第一轮

来函人去函(2025-06-20)

赣州市邮政管理局

此次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33号,下称“赣州邮政”)违规使用邮政专用品的有关情形。

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启用及使用本应严格遵循邮政业标准及邮政企业规范。然而,2025年4月13日,二手平台“闲鱼”上出现了售卖使用“江西赣州 函件1”“赣FA6”0元邮资机戳盖销的1.2元“流光溢彩”和3元“竹报平安”个性化邮票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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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日戳打印簿以外之处打印0元邮资机戳的行为违反了2000年国家邮政局《邮资机使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五、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邮资机戳盖销邮票的行为违反了《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邮政专用品启用及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贵局依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邮政法》第七十九条、《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珠海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如有必要,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若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说明处理结果。

此致。

赣州局回函(2025-07-24)

第二轮

来函人去函(2025-08-05)

江西省邮政管理局

您好!

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于2025年7月24日出具的赣市邮管信处〔2025〕15号收悉。该复函中不仅未按规提及用户权利救济途径,还因“未产生交易行为,不属于利益相关方”、“不属于邮政快递企业服务质量问题”为由,对用户寄送有关“赣州市邮政分公司违反国家邮政局《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用于盖销邮票,流入市场”的材料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来函人向贵局申请信访复查。理由如下: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规定,尽管用户此前主张定性为申诉,也不应成为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借口,最终仍应以其定性为准。赣州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履职、受理来函事项并限期答复。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构成了邮政专用品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责令南昌邮政及时整改。请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15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若决定受理,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提供证明。

江西局回函(2025-08-13)

第三轮

来函人去函(2025-09-04)

国家邮政局

您好!江西省邮政管理局8月13日出具的《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赣邮信告〔2025〕38号),本人已于同月同日收悉。来函人对此结果不认可,故向贵局申请复核。

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于2025年7月24日出具的赣市邮管信处〔2025〕15号中不仅未按规提及用户权利救济途径,还因“未产生交易行为,不属于利益相关方”、“不属于邮政快递企业服务质量问题”为由,对用户寄送有关“赣州市邮政分公司违反国家邮政局《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用于盖销邮票,流入市场”的材料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来函人向贵局申请信访复核。理由如下: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规定,尽管用户去函主张定性为申诉,不属于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成为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借口,最终仍应以其定性为准。江西省邮政管理局应当受理复查申请。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也应当依法履职、受理来函事项进行调查并限期答复。

上述关于邮资机戳的违规情形违反了《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构成了邮政专用品使用不合规的情形。希望贵局能依《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查明事实,撤销《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南昌、赣州邮政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培训。

国家局回函(2025-09-30)

赣州局回函(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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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 本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相关部门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函复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