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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违规用其盖销邮票的问题: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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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 (四) 13:34的最新版本
| 至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声称签收 | 决定受理 | 导入程序 | 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
| 赣州局 | 回执挂号 | 2025-06-20 | 2025-06-26 | 2025-06-27 | 2025-07-09 | 《行政处罚法》 | 90日 | 2025-07-24 | EMS | 2025-07-24 |
| 江西局 | 挂号信函 | 2025-08-05 | 2025-08-08 | 无《受理告知书》,故未知 | 信访复查程序 | 30日 | 2025-08-13 | 电邮 | 2025-08-13 | |
| 国家局 | 平常信函 | 2025-09-04 | 2025-09-08 | 2025-09-10 | 2025-09-22 | 非信访复核程序 | 30日 | 2025-09-30 | EMS | 2025-09-30 |
注:回执挂号信函系寄往江西省邮政管理局,分拣途中回执脱落丢失,江西省邮政管理局未作告知,三次电联后声称来函人寄去的这种信函没有回执,五次电联后又声称只有特种挂号信函才有回执,且拒绝按规补回执和签字寄退。
第一轮
来函人去函(2025-06-20)
此次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33号,下称“赣州邮政”)违规使用邮政专用品的有关情形。
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启用及使用本应严格遵循邮政业标准及邮政企业规范。然而,2025年4月13日,二手平台“闲鱼”上出现了售卖使用“江西赣州 函件1”“赣FA6”0元邮资机戳盖销的1.2元“流光溢彩”和3元“竹报平安”个性化邮票若干。

于日戳打印簿以外之处打印0元邮资机戳的行为违反了2000年国家邮政局《邮资机使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五、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邮资机戳盖销邮票的行为违反了《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邮政专用品启用及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贵局依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邮政法》第七十九条、《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珠海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如有必要,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若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说明处理结果。
此致。
赣州局回函(2025-07-24)

第二轮
来函人去函(2025-08-05)
您好!
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于2025年7月24日出具的赣市邮管信处〔2025〕15号收悉。该复函中不仅未按规提及用户权利救济途径,还因“未产生交易行为,不属于利益相关方”、“不属于邮政快递企业服务质量问题”为由,对用户寄送有关“赣州市邮政分公司违反国家邮政局《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用于盖销邮票,流入市场”的材料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来函人向贵局申请信访复查。理由如下: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规定,尽管用户此前主张定性为申诉,也不应成为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借口,最终仍应以其定性为准。赣州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履职、受理来函事项并限期答复。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构成了邮政专用品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责令南昌邮政及时整改。请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15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若决定受理,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提供证明。
江西局回函(2025-08-13)

第三轮
来函人去函(2025-09-04)
您好!江西省邮政管理局8月13日出具的《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赣邮信告〔2025〕38号),本人已于同月同日收悉。来函人对此结果不认可,故向贵局申请复核。
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于2025年7月24日出具的赣市邮管信处〔2025〕15号中不仅未按规提及用户权利救济途径,还因“未产生交易行为,不属于利益相关方”、“不属于邮政快递企业服务质量问题”为由,对用户寄送有关“赣州市邮政分公司违反国家邮政局《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用于盖销邮票,流入市场”的材料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来函人向贵局申请信访复核。理由如下: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规定,尽管用户去函主张定性为申诉,不属于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成为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借口,最终仍应以其定性为准。江西省邮政管理局应当受理复查申请。赣州市邮政管理局也应当依法履职、受理来函事项进行调查并限期答复。
上述关于邮资机戳的违规情形违反了《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构成了邮政专用品使用不合规的情形。希望贵局能依《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查明事实,撤销《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南昌、赣州邮政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培训。
国家局回函(2025-09-30)

赣州局回函(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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