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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违规使用顺丰寄递国家公文系列信访问题: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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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 (四) 13:35的最新版本
背景概要
由于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作为呼伦贝尔市的邮政管理部门却知法犯法,使用顺丰寄递自己出具的答复函给用户,且顺丰投递失败后未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与来函人取得联系致使来函人迟迟未收到复函,因而来函人就此事进行信访,从而产生了本条目。
第一轮
| 国家邮政局 |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
|---|---|---|---|---|---|---|---|---|---|---|---|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受理转办 | 转办接收 | 受理转办 | 导入程序 | 处理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首寄未送达 | 回函二次发出 | ||
| 25-05-25 | 25-05-27 | 25-05-28 | 25-05-30 | 25-06-09 | 信访工作条例 | 60日 | 25-07-30 | EMS | 电邮 | 25-10-11 | |
| 25-06-09 |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 | 90日 | 25-08-21 | EMS | |||||||
去函(2025-05-25)
| 关于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不按规向来函人出具受理告知书且违规使用顺丰快递寄出红头文件答复的申诉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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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邮政局:
我于今年1月末向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寄了一封申诉函,挂号信条码:XA*********23(截图略),内容是关于要求邮局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手工登记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地址等,诉求是杜绝此违规行为并销毁登记簿。物流追踪信息显示,去函于1月28日签收,此后我便一直等待呼伦贝尔局的答复。期间用户数次电联尝试咨询,直到5月9日方才成功接通,对面表示会问处理此事的人。随后另一工作人员用私人号码回复称事件已经受理而且有了处理结果,于是我询问是什么时候出的受理告知书、又是什么时候出的结果,对方答:没有出具受理告知书,3月份给我用顺丰寄了答复函,结果因为被拒收而未能妥投。两句话让我十分震惊,从受理到回复没有一处是合规的,既不出具受理告知书、也不用邮政EMS专递进行回复。如需通话录音作为佐证材料,我可以发送到贵局的电子邮箱中。 用户要求,贵局能够责令呼伦贝尔局规范行政行为,对于决定受理的事项,依照《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等条例要求,及时出具受理告知书知会来函人。 |
| 关于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海拉尔富强花园店违规寄递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交付的国家公文的申诉函 |
| 国家邮政局:
我要举报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海拉尔富强花园店违规收寄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给我回复的红头文件,快件单号为:SF***********93。由于我不知道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作为管理邮政快递业的行政部门竟然还会知法犯法、自己搞违规操作,用顺丰给我寄回复函,导致了我未能及时留意到顺丰的物流信息及时收到回复。由于顺丰有隐私保护功能,非收寄件人查询物流信息很麻烦,下面是小程序的查询截图(略),请关注,谢谢! |
回函
第一次回函:呼伦贝尔局违规(2025-07-30)


第二次回函:顺丰违规收寄公文(2025-08-21)


第二轮(信访复查)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声称签收 | 决定受理 | 决定受理(更正) | 导入程序 | 处理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
| 25-11-08 | 25-11-11 | 25-11-12 | 25-11-12 | 2025-11-24 | 《信访工作条例》 | 30个自然日 | 25-12-11 | EMS | 25-12-12 |
去函(2025-11-08)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立案调查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违规使用顺丰寄递红头公文复函的《处理意见书》及《情况告知书》的信访复查申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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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
2025年10月11日,本人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通过电子邮箱发来的落款日期为7月30日的《处理意见书》及落款日期为8月21日的《情况告知书》(内邮举告〔2025〕1号)。此前,内蒙古局误将告知书通过EMS发至本人已告知其合约到期的信箱,遭拒签退回,致使本人未能及时受到处理情况告知,电联后内蒙古局方才通过电子邮箱送达。
(一)关于《处理意见书》。本人希望复函中能具体明确约谈的“相关人员”,责任落实到人;
(二)关于《情况告知书》。本人认可顺丰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而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但对于函中的“鉴于涉案国家机关公文不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15个公文种类中,快递员辨识难度大”一句提出异议。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向本人通过顺丰寄出的答复函应属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款的“函”,且该函由红头、标题、收文方、正文、发文方、发文日期、发文方公章等要素组成,符合第三章公文格式构成的要件,不符合“辨识难度大”的特征。内蒙古局或呼伦贝尔局责令其自查自改而产生的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主动公开,不应在官网上无任何体现。
希望贵局能够责令其说明具体责任人,公开相应行政行为。
此致,
敬礼!
回函(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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