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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关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普遍服务标准、邮政专用品制式违反标准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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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m.spb.gov.cn/nmgzzqyzglj/c101624/indexshi.shtml 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 | [https://nm.spb.gov.cn/nmgzzqyzglj/c101624/indexshi.shtml 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 | ||
来信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贤良,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路新世纪广场北邮政大楼)违反《[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7/77e61100600a400caa4bf5be4bac6435.shtml 邮政法]》、《[https://www. | 来信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贤良,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路新世纪广场北邮政大楼)违反《[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7/77e61100600a400caa4bf5be4bac6435.shtml 邮政法]》、《[https://www.chinapost.com.cn/xhtml1/report/181313/4227-1.htm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邮政专用品制式违反有关标准的事项。 | ||
# 通过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名录查询功能,页面中显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邮政支局备案的“开办业务”中有“国际业务、港澳台业务”,诉求人于2025年11月19日14:10分左右前往该网点要求办理“国际明信片寄递”、“香港挂号信函寄递”业务时,该网点营业系统收寄时报错“无配置好的国际出口封发关系”,从而无法提交,导致用户无法正常完成“国际明信片寄递”、“香港挂号信函寄递”业务。与官网备案的开办国际、港澳台业务不符,构成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违规事实。 | # 通过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名录查询功能,页面中显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邮政支局备案的“开办业务”中有“国际业务、港澳台业务”,诉求人于2025年11月19日14:10分左右前往该网点要求办理“国际明信片寄递”、“香港挂号信函寄递”业务时,该网点营业系统收寄时报错“无配置好的国际出口封发关系”,从而无法提交,导致用户无法正常完成“国际明信片寄递”、“香港挂号信函寄递”业务。与官网备案的开办国际、港澳台业务不符,构成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违规事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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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善左旗邮政分公司所有网点的营业渠道系统电子打印日戳的上部区域均有误。上部区域文字应为“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但目前所有电子打印日戳均为“内蒙古阿拉善盟”,不仅与实体日戳不符,而且违反了《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6.2的规定。 | # 阿拉善左旗邮政分公司所有网点的营业渠道系统电子打印日戳的上部区域均有误。上部区域文字应为“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但目前所有电子打印日戳均为“内蒙古阿拉善盟”,不仅与实体日戳不符,而且违反了《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6.2的规定。 |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以上违规事实行为已对用户正常享受邮政普遍服务造成了阻碍。诉求人要求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要求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30/202401/bc36eac6921a40ae8af9f102909b2cef.shtml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号)第五章规定的职责,敦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邮政妥善解决、限期改正,确保《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https://mp.weixin.qq.com/s/6hPJ6Js5Zqatjbkcghe9hQ 邮政日戳戳印 第1部分:无资戳印]》(Q/YB 0010.1—2020)等相关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得以贯彻落实;同时依照《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自形成《受理告知书》确认受理本申诉函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说明理由;如有必要,可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5/202207/3e53837504dc49f59eac47598f96f4c2.shtml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酌情进行行政处罚。 | |||
诉求人要求贵局保密申诉人个人信息。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来函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包括阿拉善盟邮政分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上述通讯地址、联络方式以及姓名等信息。 | 诉求人要求贵局保密申诉人个人信息。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来函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包括阿拉善盟邮政分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上述通讯地址、联络方式以及姓名等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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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 | 2025年12月11日 | ||
== | == 第二轮(信访复查) == | ||
=== 去函(2026-01-20) === | |||
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 | |||
关于本人11月28日局长信箱在线申诉的第二项、第三项问题,贵局于12月4日作出“不属于《[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30/202401/bc36eac6921a40ae8af9f102909b2cef.shtml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事项。根据《[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4/07/content_5683923.htm 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本人不服,现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贵局提起信访复查,理由如下: | |||
申诉问题第二项、第三项分别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违反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2/202411/2d0b117547164fe5ba55d3b1957ea2cc/files/%E9%82%AE%E6%94%BF%E6%97%A5%E6%88%B3%E6%8A%80%E6%9C%AF%E6%9D%A1%E4%BB%B6,4046,1-1,%E5%8D%B0%E5%88%B7(1).pdf 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及企业标准《[https://mp.weixin.qq.com/s/6hPJ6Js5Zqatjbkcghe9hQ 邮政日戳戳印 第1部分:无资戳印]》(Q/YB 0010.1—2020)的情形。[https://www.sac.gov.cn/zt/xxddbzhfzsbb/bzhfsy/art/2018/art_777e079968524449a468b95966a1fd0e.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条]规定,“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2)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此外《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 号)第三十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应当公开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编号和名称,并按照公开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明确:各级邮政管理部门需对“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情况”、“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邮政日戳戳印 第一部分:无资戳印》(Q/YB 0010.1—2020)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为采纳《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这一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而制定且实施的企业标准<s>,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亦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了其采用该推荐性行业标准和执行该企业标准的情况</s>。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作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总分公司制下的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其总公司<s>采纳的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s>制定的企业标准,均同样适用于该分公司。 | |||
综上,上述两项申诉事项确属贵局职权范围内。故本人要求贵局依照《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职,督促相关社会团体妥善解决;如需社会团体限期改正的,移交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另,贵局此前电联告知的对于阿拉善盟邮政分公司就上述两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的建议,经了解,该公司未予采纳,目前相关整改工作渺无音信,请贵局照章办理,会同标准化部门敦促其限期整改。 | |||
'''以上内容本人曾于2025年12月29日寄出,近日方才得知由于收寄局违规延迟收寄,致使贵局尚未收到,故再度通过局长信箱反应,以图片为证(略)。若贵局不认可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超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30日信访复查申请期限的,贵局可将本申请视作具备新事实、新理由的补正申诉函进行处理。''' | |||
=== 回函(2026-02-03) === | |||
您好!您于2026年1月20日经我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提出的履职要求已收悉。我局已于近期依法初步对辖区内各城区邮政支局开展了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阿盟分公司)作出工作提醒,并提出工作建议,要求其对在用日戳标准适用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及时解决监督检查和自查发现的问题,同时开展邮政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 |||
我局将继续依法监督辖区内邮政企业相关标准的规范和实施情况。 | |||
特此告知。 | |||
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 | |||
2026年2月3日 | |||
{{邮政复函}} | {{邮政复函}} | ||
[[分类:申诉]] | [[分类:申诉]] | ||
[[分类:国际]] | [[分类:国际]] | ||
[[分类:日戳]] | [[分类:日戳]][[分类:标准化]] | ||
{{CC-BY-NC-SA-邮政去函}} | |||
{{公有领域-中国大陆-邮政回函}} | |||
[[Category: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的复函]] | |||
[[分类:信访复查]] | |||
2026年7月23日 (四) 13:36的最新版本
第一轮
| 去函提交 | 决定受理 | 导入程序 | 处理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 (第一项) | |||||
| 2025-11-28 | 2025-12-03 | 《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 30日 | 2025-12-11 | 2025-12-04 |
去函(2025-11-28)
来信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贤良,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路新世纪广场北邮政大楼)违反《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邮政专用品制式违反有关标准的事项。
- 通过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名录查询功能,页面中显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邮政支局备案的“开办业务”中有“国际业务、港澳台业务”,诉求人于2025年11月19日14:10分左右前往该网点要求办理“国际明信片寄递”、“香港挂号信函寄递”业务时,该网点营业系统收寄时报错“无配置好的国际出口封发关系”,从而无法提交,导致用户无法正常完成“国际明信片寄递”、“香港挂号信函寄递”业务。与官网备案的开办国际、港澳台业务不符,构成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违规事实。
- 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制式本应严格遵循邮政业标准及邮政企业规范审批流程。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名录查询功能,页面中显示,阿拉善左旗腾格里额里斯邮政所的基层营业网点识别地名为“腾格里额里斯”,其网点门口悬挂的门牌也为“腾格里额里斯邮政所”,但是该局使用的营业日戳、投递日戳、营业渠道系统电子打印日戳的左下部文字只有“腾格里”三个字,与基层营业网点识别地名“腾格里额里斯”不符。同时,全阿拉善左旗邮政分公司的营业日戳、投递日戳、营业渠道系统电子打印日戳的少数民族文字区域刻制的是“阿拉善左旗”的蒙文,根据《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6.2的规定,应刻制的是基层营业网点识别地名的蒙文(例如,“汽车站邮政支局”的下环应为“‘汽车站’的蒙文”和“汽车站”,“南梁街邮政支局”的下环应为“‘南梁街’的蒙文”和“南梁街”),同为蒙古族自治县的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的下环蒙文刻制的就是网点名称。国内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自治州,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凉山彝族自治州县等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其邮政日戳下环少数民族文字区域刻制的均是合规的基层营业网点识别地名,供参考用。
- 阿拉善左旗邮政分公司所有网点的营业渠道系统电子打印日戳的上部区域均有误。上部区域文字应为“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但目前所有电子打印日戳均为“内蒙古阿拉善盟”,不仅与实体日戳不符,而且违反了《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6.2的规定。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以上违规事实行为已对用户正常享受邮政普遍服务造成了阻碍。诉求人要求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要求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号)第五章规定的职责,敦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邮政妥善解决、限期改正,确保《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邮政日戳戳印 第1部分:无资戳印》(Q/YB 0010.1—2020)等相关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得以贯彻落实;同时依照《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自形成《受理告知书》确认受理本申诉函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说明理由;如有必要,可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酌情进行行政处罚。
诉求人要求贵局保密申诉人个人信息。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来函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包括阿拉善盟邮政分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上述通讯地址、联络方式以及姓名等信息。
此致。
回电(2025-12-02)
- 乌斯太确实开办不了国际业务,到时候要把备案信息从网站删掉。普遍服务标准规定了一个县级行政区至少要有一个国际业务开办网点,因为新世纪广场能办,所以乌斯太不能办也合规。
- 没有权限要求左旗公司强制执行《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只能建议督促。左旗公司目前反馈是大约一个月左右时间重新刻戳。
回函(2025-12-11)
XXX先生:
您好!现将您2025年11月28日的申诉事项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经核实,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邮政支局确实无法办理国际业务和港澳台业务,存在与官网备案信息不符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机关立即对官网备案信息进行修正,并于2025年12月5日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以下简称阿盟邮政分公司)分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阿盟邮政分公司立即对阿拉善盟境内40个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官网备案信息与实际开办的业务种类进行核对,确保二者相符,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用邮权益。
二是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区划,阿拉善盟3个县级行政区分别为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盟阿左旗乌斯太镇不属于县级行政区(为开发区),不开办国际及港澳台业务不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对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衷心的感谢。如您今后有申(投)诉事项,可致电0483-6100454。
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
第二轮(信访复查)
去函(2026-01-20)
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
关于本人11月28日局长信箱在线申诉的第二项、第三项问题,贵局于12月4日作出“不属于《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事项。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本人不服,现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贵局提起信访复查,理由如下:
申诉问题第二项、第三项分别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违反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及企业标准《邮政日戳戳印 第1部分:无资戳印》(Q/YB 0010.1—2020)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条规定,“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2)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此外《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 号)第三十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应当公开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编号和名称,并按照公开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明确:各级邮政管理部门需对“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情况”、“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邮政日戳戳印 第一部分:无资戳印》(Q/YB 0010.1—2020)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为采纳《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这一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而制定且实施的企业标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亦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了其采用该推荐性行业标准和执行该企业标准的情况。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作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总分公司制下的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其总公司采纳的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标准,均同样适用于该分公司。
综上,上述两项申诉事项确属贵局职权范围内。故本人要求贵局依照《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职,督促相关社会团体妥善解决;如需社会团体限期改正的,移交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另,贵局此前电联告知的对于阿拉善盟邮政分公司就上述两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的建议,经了解,该公司未予采纳,目前相关整改工作渺无音信,请贵局照章办理,会同标准化部门敦促其限期整改。
以上内容本人曾于2025年12月29日寄出,近日方才得知由于收寄局违规延迟收寄,致使贵局尚未收到,故再度通过局长信箱反应,以图片为证(略)。若贵局不认可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超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30日信访复查申请期限的,贵局可将本申请视作具备新事实、新理由的补正申诉函进行处理。
回函(2026-02-03)
您好!您于2026年1月20日经我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提出的履职要求已收悉。我局已于近期依法初步对辖区内各城区邮政支局开展了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阿盟分公司)作出工作提醒,并提出工作建议,要求其对在用日戳标准适用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及时解决监督检查和自查发现的问题,同时开展邮政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我局将继续依法监督辖区内邮政企业相关标准的规范和实施情况。
特此告知。
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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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函 | 本文件是用户依照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4.0协议自愿上传至Postal Wiki(以下简称“本站”)的作品。根据Wiki:著作权,本作品一旦于本站发布,则视作用户已承诺其贡献的内容以上述协议发布,可非商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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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函 | 本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相关部门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函复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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