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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联S10标准: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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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联 S10 | [[en:UPU S10 Standard]] | ||
万国邮联 S10 标准定义了一个用于为国际邮政物品分配 13 个字符的标识符,以便在运输过程中跟踪和追踪它们的系统。 | |||
随着自由化的提高和多个邮政服务在同一国家运营的可能性,使用国家代码来指定邮政服务成为一个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每个国家/地区都有一个指定的邮政服务,用于控制来自该国家/地区的所有 S10 标识符;任何竞争的邮政服务都必须与指定的所有者合作。万国邮联成员国指派的组织应管理该万国邮联成员国管辖下的所有运营商之间S10标识符的发放和使用,以确保在12个日历月内不会重复使用S10标识符。建议使用 24 个日历月或更长时间。 | 随着自由化的提高和多个邮政服务在同一国家运营的可能性,使用国家代码来指定邮政服务成为一个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每个国家/地区都有一个指定的邮政服务,用于控制来自该国家/地区的所有 S10 标识符;任何竞争的邮政服务都必须与指定的所有者合作。万国邮联成员国指派的组织应管理该万国邮联成员国管辖下的所有运营商之间S10标识符的发放和使用,以确保在12个日历月内不会重复使用S10标识符。建议使用 24 个日历月或更长时间。 | ||
格式 | === 格式 === | ||
标识符由一个两个字母的服务指示符代码、一个八位数的序列号(范围为 000000000 到 99999999)、一个校验位和一个两个字母的 ISO 国家/ | 标识符由一个两个字母的服务指示符代码、一个八位数的序列号(范围为 000000000 到 99999999)、一个校验位和一个两个字母的 [[国家或地区代码表|ISO 国家/地区代码]]组成,用于标识发证邮政管理机构所在的国家/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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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指示代码(见下文) | |||
# 序号 | |||
# 校验位(见下文) | |||
# [[国家或地区代码表|ISO 3166-1 alpha-2 国家/地区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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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指示代码 === | |||
服务指示代码 | |||
服务代码通常在每个发行国家/地区内分配和管理,但某些类型的服务和代码范围用于此处列出的所有国家/地区。 | 服务代码通常在每个发行国家/地区内分配和管理,但某些类型的服务和代码范围用于此处列出的所有国家/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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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释义 | |+ | ||
AA-AZ 仅限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识别 RFID | !代码 | ||
BA-BZ | !释义 | ||
CA-CZ | |- | ||
DA-DZ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 | |AA-AZ | ||
EA-EZ | |原用于确认投递函件,条码化案例极少 | ||
FA-FZ | 仅限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识别 RFID 追踪的电子商务物品。[[中国邮政]]将其作为[[中速快件|中邮商业专线]]的指示代码 | ||
GA, GD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 | |- | ||
HA–HZ 电子商务包裹;使用 HX-HY 需要多边协议;使用 HZ 需要双边协议。 | |BA-BZ | ||
JA–JZ 保留;不能指定为有效的服务指示代码 |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中国邮政]]将其作为[[中邮海外仓|中邮海外购或中邮海外仓发货快件商业渠道进口业务]]的指示代码 | ||
KA–KZ 保留;不能指定为有效的服务指示代码。 | |- | ||
LA–LZ | |CA-CZ | ||
MA–MZ 印刷品专袋 | |[[包裹]]邮件;使用 CZ 需要双边协议。保价包裹无需使用 CV,但如果使用服务指示符 CV,则建议仅用于保价包裹。 | ||
NA–NZ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 | |- | ||
PA–PZ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 | |DA-DZ | ||
QA–QM 国际商业回函 |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 | ||
RA–RZ | |- | ||
SA–SZ 保留;不能指定为有效的服务指示代码 | |EA-EZ | ||
TA–TZ 保留;不能指定为有效的服务指示代码 | |[[EMS(特快专递)]];使用 EX-EZ 需要双边协议 | ||
UA–UZ | |- | ||
VA–VZ 保价信函。使用 VZ 需双边协议。 | |FA-FZ | ||
WA–WZ 保留;不能指定为有效的服务指示代码 | |[[中国邮政]]和中华邮政的[[两岸速递]]业务服务指示代码 | ||
ZA–ZZ | |- | ||
|GA, GD | |||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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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Z | |||
|电子商务包裹;使用 HX-HY 需要多边协议;使用 HZ 需要双边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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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JZ | |||
|保留;不能指定为有效的服务指示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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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KZ | |||
|保留;不能指定为有效的服务指示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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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信函|可追踪函件]]。包含几种子类型,疑似多边协议;使用 LZ 需要双边协议。中国邮政称为“非EMS快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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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专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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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Z | |||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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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回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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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信函]](非[[保价信函|保价]])。部分邮政将其用于保价函件。使用 RZ 需双边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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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Z | |||
|保留;不能指定为有效的服务指示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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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A–UZ | |||
|供平常函件通关使用的号码,仅用于传输电子报关信息。使用 UZ 需双边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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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VZ | |||
|保价信函。使用 VZ 需双边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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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不能指定为有效的服务指示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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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ZZ | |||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中国邮政将其作为中俄[[平常小包]]指示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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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万国邮政联盟标准体系]]{{邮政法规}} | |||
2026年9月15日 (二) 04:35的最新版本
万国邮联 S10 标准定义了一个用于为国际邮政物品分配 13 个字符的标识符,以便在运输过程中跟踪和追踪它们的系统。
随着自由化的提高和多个邮政服务在同一国家运营的可能性,使用国家代码来指定邮政服务成为一个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每个国家/地区都有一个指定的邮政服务,用于控制来自该国家/地区的所有 S10 标识符;任何竞争的邮政服务都必须与指定的所有者合作。万国邮联成员国指派的组织应管理该万国邮联成员国管辖下的所有运营商之间S10标识符的发放和使用,以确保在12个日历月内不会重复使用S10标识符。建议使用 24 个日历月或更长时间。
格式
标识符由一个两个字母的服务指示符代码、一个八位数的序列号(范围为 000000000 到 99999999)、一个校验位和一个两个字母的 ISO 国家/地区代码组成,用于标识发证邮政管理机构所在的国家/地区。
| 1 | 2 | 3 | 4 |
|---|---|---|---|
| AA | 00000000 | 9 | BB |
| |||
服务指示代码
服务代码通常在每个发行国家/地区内分配和管理,但某些类型的服务和代码范围用于此处列出的所有国家/地区。
| 代码 | 释义 |
|---|---|
| AA-AZ | 原用于确认投递函件,条码化案例极少 |
| BA-BZ |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中国邮政将其作为中邮海外购或中邮海外仓发货快件商业渠道进口业务的指示代码 |
| CA-CZ | 包裹邮件;使用 CZ 需要双边协议。保价包裹无需使用 CV,但如果使用服务指示符 CV,则建议仅用于保价包裹。 |
| DA-DZ |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 |
| EA-EZ | EMS(特快专递);使用 EX-EZ 需要双边协议 |
| FA-FZ | 中国邮政和中华邮政的两岸速递业务服务指示代码 |
| GA, GD |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 |
| HA–HZ | 电子商务包裹;使用 HX-HY 需要多边协议;使用 HZ 需要双边协议。 |
| JA–JZ | 保留;不能指定为有效的服务指示代码 |
| KA–KZ | 保留;不能指定为有效的服务指示代码。 |
| LA–LZ | 可追踪函件。包含几种子类型,疑似多边协议;使用 LZ 需要双边协议。中国邮政称为“非EMS快件” |
| MA–MZ | 印刷品专袋 |
| NA–NZ |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 |
| PA–PZ |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 |
| QA–QM | 国际商业回函 |
| RA–RZ | 挂号信函(非保价)。部分邮政将其用于保价函件。使用 RZ 需双边协议。 |
| SA–SZ | 保留;不能指定为有效的服务指示代码 |
| TA–TZ | 保留;不能指定为有效的服务指示代码 |
| UA–UZ | 供平常函件通关使用的号码,仅用于传输电子报关信息。使用 UZ 需双边协议。 |
| VA–VZ | 保价信函。使用 VZ 需双边协议。 |
| WA–WZ | 保留;不能指定为有效的服务指示代码 |
| ZA–ZZ | 仅供国内、双边和多边使用。中国邮政将其作为中俄平常小包指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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