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锂电池寄递与邮票选题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来自Postal Wiki
Xiao John​(留言 | 贡献)
小 GA
Hehuabot​(留言 | 贡献)
 
(未显示2个用户的3个中间版本)
第38行: 第38行:
{{邮政复函}}
{{邮政复函}}
[[分类:咨询]]
[[分类:咨询]]
[[分类:复函]]
{{GA}}
{{GA}}
{{CC-BY-NC-SA-邮政去函}}
{{公有领域-中国大陆-邮政回函}}
[[Category:国家邮政局的复函]]

2026年7月22日 (三) 01:55的最新版本

概况
去函寄出 去函签收 声称签收 决定受理 导入程序 处理时限 回函成文 回函寄出
2025-09-15 2025-09-18 2025-09-19 2025-09-24 《信访工作条例》 60自然日 2025-11-11 EMS 2025-11-11

去函(2025-09-15)

国家邮政局:

此次来函是想咨询两个问题。

第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禁寄物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邮发〔2015〕170号)、2016年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及其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均规定或提及了蓄电池作为腐蚀性物品禁止寄递,但对于其他类型的电池未作规定。另外,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亦发布过《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民航发〔2014〕31号),其中规定了交付航空运输的锂电池邮件的寄递限制,没有文件提及陆运的寄递规定,请问国家邮政局对于(个人散户)寄递(尤其是陆运寄递)其他类型的电池,如锂电池、充电宝是否有具体的禁限寄规定?若有,个人散户向邮政企业交寄锂电池物品在包装、规格、运输方式等方面具体有何限制?

第二、请问国家邮政局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邮票选题的若干规定》(国邮 [2002] 140号)是否为现行有效的文件?若有效,与《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2013年第5号修正)冲突的部分以谁为准?若无效,何时以何文(文号/文件名)废止?

此致,

敬礼!

回函(2025-11-11)

去函 本文件是用户依照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4.0协议自愿上传至Postal Wiki(以下简称“本站”)的作品。根据Wiki:著作权,本作品一旦于本站发布,则视作用户已承诺其贡献的内容以上述协议发布,可非商业使用。
回函 本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相关部门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函复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