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站及禄口国际机场附近未能按规设置邮政普遍服务场所或设施、建邺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分布少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系列举报问题: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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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19 | |25-07-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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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28 | |25-0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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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04 | |25-08-04 | ||
|25-08-14 | |25-08-14 | ||
| | |《信访工作条例》第29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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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29 | |25-09-29 | ||
|[[EMS]] | |[[EM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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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去函(2025-07-19) === | === 申诉人去函(2025-07-19) === | ||
[https://www.spb.gov.cn/ 国家邮政局]: | |||
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华,通信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21号)违反《[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7/77e61100600a400caa4bf5be4bac6435.shtml 邮政法]》、《[https://www. | 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华,通信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21号)违反《[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7/77e61100600a400caa4bf5be4bac6435.shtml 邮政法]》、《[https://www.chinapost.com.cn/xhtml1/report/181313/4227-1.htm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的违法、违规事实。 | ||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第5.1.3条规定: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相关单位应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5.3.3条规定: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宜根据需要增加邮筒(箱)的设置数量。《邮政法》第九条规定: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根据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提供的数据,南京南站拥有15站台28线,车站总建筑面积约45.8万平方米,是亚洲最大的铁路车站之一,车站等级属于特等站,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中的“较大的车站”定义。而南京南站内并未设置邮筒(箱)等设施,南京南站内部或周围1.8km范围内也没有可以办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根据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为长三角世界级机场群重要枢纽,航线通达国内78个主要城市及国际和地区35个城市航点,全年完成旅客吞吐量2580万人次,位居全国机场第11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中的“较大的机场”定义。而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并非所有旅客航站楼均设置了邮筒(箱)等设施,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内部或周围5km范围内也没有可以办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根据上述事实,来函人认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有关规定。 |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第5.1.3条规定: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相关单位应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5.3.3条规定: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宜根据需要增加邮筒(箱)的设置数量。《邮政法》第九条规定: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根据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提供的数据,南京南站拥有15站台28线,车站总建筑面积约45.8万平方米,是亚洲最大的铁路车站之一,车站等级属于特等站,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中的“较大的车站”定义。而南京南站内并未设置邮筒(箱)等设施,南京南站内部或周围1.8km范围内也没有可以办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根据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为长三角世界级机场群重要枢纽,航线通达国内78个主要城市及国际和地区35个城市航点,全年完成旅客吞吐量2580万人次,位居全国机场第11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中的“较大的机场”定义。而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并非所有旅客航站楼均设置了邮筒(箱)等设施,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内部或周围5km范围内也没有可以办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根据上述事实,来函人认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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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轮(信访复查) == | == 第二轮(信访复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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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况:承认《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约束性、协调完善普服网络、探索多样合作发展路径 | ||
! colspan=" | ! colspan="6" |[https://js.spb.gov.cn/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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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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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成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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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成文 | !回函成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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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 |2025-10-10 | ||
|2025-10-11 | |2025-10-11 | ||
| | |2025-10-21 | ||
|信访工作条例 | |||
|30个自然日 | |||
|2025-10-22 | |2025-10-22 | ||
| | |限定10日 | ||
|2025-10-28 | |2025-10-28 | ||
|[[EMS]] | |[[EMS]] | ||
| 第75行: | 第78行: | ||
=== 申诉人去函(2025-10-10) === | === 申诉人去函(2025-10-10) === | ||
{{Main|推荐性标准 (邮政领域)#经典案例}} | {{Main|推荐性标准 (邮政领域)#经典案例}} | ||
[https://js.spb.gov.cn/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 |||
来函人要求贵局依《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南京市邮政管理局2025年9月29日出具的《[[ | 来函人要求贵局依《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南京市邮政管理局2025年9月29日出具的《[[南京南站及禄口国际机场附近未能按规设置邮政普遍服务场所或设施、建邺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分布少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系列申诉问题#南京局回函(2025-09-29)|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复查,并依法督促查明、纠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具体依据与事实如下: | ||
来函人于2025年7月19日向国家邮政局反应南京市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网点数量不达标、禄口机场和南京南站未设置邮政普遍服务网点,违反《[https://www. | 来函人于2025年7月19日向国家邮政局反应南京市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网点数量不达标、禄口机场和南京南站未设置邮政普遍服务网点,违反《[https://www.chinapost.com.cn/xhtml1/report/181313/4227-1.htm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一事。江苏省邮政管理局于2025年8月4日受理转办、南京市邮政管理局于2025年8月14日决定受理,并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了南京市邮政管理局2025年9月29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在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回复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为行业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性标准,其中条款除非各方商定并同意纳入经济合同,否则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性。所以未对邮政企业做出约谈、整改、处罚等措施,也未导入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处罚程序。来函人认为,《[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24/202207/77e61100600a400caa4bf5be4bac6435.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第四款: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是受该款约束,由国家邮政局制定的标准,并且《[https://he.spb.gov.cn/hbsyzglj/c201043/202207/9e9d04aef73d4cd79917aeae27d642ce/files/%E9%82%AE%E6%94%BF%E4%B8%9A%E8%A1%8C%E6%94%BF%E5%A4%84%E7%BD%9A%E8%A3%81%E9%87%8F%E5%9F%BA%E5%87%86%EF%BC%882022%E5%B9%B4%E7%89%88%EF%BC%89.pdf.pdf 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均是以《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为基准。并且交通运输部《[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226/202403/content_6940052.html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其中“标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指明的均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https://www.chinapost.com.cn/html1/report/2107/2960-1.htm 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因此可以看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在法律、法规与邮政企业自身的监管办法中均被多次引用,并作为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因此无论是在监管还是邮政企业的层面,均拥有强制性意义。南京市邮政管理局答复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性”明显与事实不符。 | ||
并且,在南京市邮政管理局2025年9月29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已经承认南京市建邺区只有3个邮政支局。根据南京市建邺区官方网站数据,建邺区实有人口88.83万人,土地面积(不含水域)58.29平方千米。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推算,建邺区需要有至少18个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因此,建邺区的普遍服务网点数量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 并且,在南京市邮政管理局2025年9月29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已经承认南京市建邺区只有3个邮政支局。根据南京市建邺区官方网站数据,建邺区实有人口88.83万人,土地面积(不含水域)58.29平方千米。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推算,建邺区需要有至少18个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因此,建邺区的普遍服务网点数量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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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人所提问题涉及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关系社会公众利益与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为维护法律正确适用与监管实效,要求贵局依法受理本复查申请,审慎核查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并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及时整改,保障公众的邮政基本服务权益。 | 来函人所提问题涉及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关系社会公众利益与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为维护法律正确适用与监管实效,要求贵局依法受理本复查申请,审慎核查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并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及时整改,保障公众的邮政基本服务权益。 | ||
=== 江苏局回函(2025-10-22) === | |||
[[文件:苏邮信复〔2025〕11号.png|居中|1099x1099像素]] | |||
=== 南京局回函(2025-10-28) === | === 南京局回函(2025-10-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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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轮 == | == 第三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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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追问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信息,未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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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邮政管理局 | |[https://js.spb.gov.cn/jssyzglj/c102452/indexshi.shtml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 | ||
|2025-11-03 | |2025-11-03 | ||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 |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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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去函(2025-11-03) === | === 申诉人去函(2025-11-03) === | ||
您好!贵局10月28日出具的《[[ | 您好!贵局10月28日出具的《[[南京南站及禄口国际机场附近未能按规设置邮政普遍服务场所或设施、建邺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分布少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系列申诉问题#南京局回函(2025-10-28)|答复意见书]]》已收悉。针对函复内容,本人现有如下诉求: | ||
# 贵局在复函中提到“建邺区内设立了12个具有收寄平常邮件功能的离点式信箱(筒)”、“在奥美大厦、国金中心、江山大街、建邺政务中心合作设立了4个'小邮局'”是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有效补充。为方便来函人及其他用户用邮,请贵局在网站发布公告,公示以上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名称、地址、开办业务、营业时间等必要信息。 | # 贵局在复函中提到“建邺区内设立了12个具有收寄平常邮件功能的离点式信箱(筒)”、“在奥美大厦、国金中心、江山大街、建邺政务中心合作设立了4个'小邮局'”是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有效补充。为方便来函人及其他用户用邮,请贵局在网站发布公告,公示以上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名称、地址、开办业务、营业时间等必要信息。 | ||
# 贵局在复函中提到了“3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揽投部,分别为奥体揽投部,白龙江揽投部、南湖揽投部”,请问建邺区这三个揽投部除日常基本的投递作业外,分别开办哪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 # 贵局在复函中提到了“3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揽投部,分别为奥体揽投部,白龙江揽投部、南湖揽投部”,请问建邺区这三个揽投部除日常基本的投递作业外,分别开办哪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 ||
公开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或其补充设施(即“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法律依据:《[https://www. | 公开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或其补充设施(即“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法律依据:《[https://www.chinapost.com.cn/xhtml1/report/181313/4227-1.htm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5.2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营业场所应公示名称、所在区域邮政编码、每周的营业日和每天的营业时间,并按公示的时间营业。 | ||
=== 南京局回函(2025-11-17) === | === 南京局回函(2025-11-17) === | ||
| 第122行: | 第129行: | ||
== 第四轮(信访复查) == | == 第四轮(信访复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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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江苏局驳回全部诉求,认定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和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行政约谈无需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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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成文 | !回函成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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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s.spb.gov.cn/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 |||
|25-11-18 | |||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 ||
| | |25-11-21 | ||
|《信访工作条例》第35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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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自然日 | |30个自然日 | ||
| | |25-12-02 | ||
| | |[[EMS]] | ||
|25-12-03 | |||
|} | |} | ||
| 第144行: | 第153行: | ||
本人现就南京局11月17日局长信箱的答复向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申请信访复查,事由如下: | 本人现就南京局11月17日局长信箱的答复向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申请信访复查,事由如下: | ||
11月3日11:17分,我曾向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局长信箱要求公开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信息,即南京局10月28日给本人出具的《[[ | 11月3日11:17分,我曾向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局长信箱要求公开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信息,即南京局10月28日给本人出具的《[[南京南站及禄口国际机场附近未能按规设置邮政普遍服务场所或设施、建邺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分布少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系列申诉问题#南京局回函(2025-10-28)|答复意见书]]》中认定为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的“有益补充”,具体包括12个离点式邮筒(箱)及4个小邮局的位置。申请编号为20251103********。 | ||
11月14日11:25分,南京市邮政业务部联系本人,咨询本人住址后,告知了最近的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之位置。用户随即表示用邮需求较大,需要其按规告知申请的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4家小邮局”和“12个离点式邮筒”的位置。其应允后,又问本人是否满意,本人回答满意。通话结束。 | 11月14日11:25分,南京市邮政业务部联系本人,咨询本人住址后,告知了最近的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之位置。用户随即表示用邮需求较大,需要其按规告知申请的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4家小邮局”和“12个离点式邮筒”的位置。其应允后,又问本人是否满意,本人回答满意。通话结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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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11:13分,局长信箱的答复称,本人对其电话回访的答复表示满意,可未按照用户诉求和电话应允公开本人申请的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信息,问题未得到解决,该回复为断章取义之行为。本人重申诉求有二: | 11月17日11:13分,局长信箱的答复称,本人对其电话回访的答复表示满意,可未按照用户诉求和电话应允公开本人申请的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信息,问题未得到解决,该回复为断章取义之行为。本人重申诉求有二: | ||
#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应允本人的申请,依照《[https://www. | #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应允本人的申请,依照《[https://www.chinapost.com.cn/xhtml1/report/181313/4227-1.htm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5.2等规定,就其认定为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有益补充设施的4家小邮局、12个离点式邮筒(箱)的位置信息、营业时间、开办业务等进行公开; | ||
#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就其10月28日向本人出具的《答复意见书》中提及的“我局对南京市邮政分公司进行了行政约谈”的行政行为,依照《[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4/15/content_5382991.htm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于该行为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邮政局执法信息公开网站系统中予以主动公开。 | #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就其10月28日向本人出具的《答复意见书》中提及的“我局对南京市邮政分公司进行了行政约谈”的行政行为,依照《[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4/15/content_5382991.htm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于该行为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邮政局执法信息公开网站系统中予以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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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苏邮信复〔2025〕12号.jpg|居中|1132x1132像素]] | [[文件:苏邮信复〔2025〕12号.jpg|居中|1132x1132像素]] | ||
=== 整改详情(2025-09-26) === | |||
执法信息公开:[http://zfgk.spb.gov.cn:8081/SPXzzfApp/base/spBaseXzzfOpenAction_cityOf!toCheckDetails.action?openId=8a8bd70e9aa2a37c019aa4941b454bee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就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分布不够规范约谈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 |||
<small>*注:尽管[[南京南站及禄口国际机场附近未能按规设置邮政普遍服务场所或设施、建邺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分布少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系列申诉问题#江苏局回函(2025-12-02)|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的〔2025〕12号复查意见书]]中认定行政约谈无需公开,不过南京市邮政管理局仍最晚于11月26日进行了公开。</small> | |||
[[文件: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就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分布不够规范约谈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png|居中|800x800像素]] | |||
== 第五轮(信访复核) == | == 第五轮(信访复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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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国家局撤销江苏局的〔2025〕12号复查认定意见,责令其重新处理 | |||
!至 | !至 | ||
!去函寄出 | !去函寄出 | ||
| 第170行: | 第185行: | ||
!回函寄出 | !回函寄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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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 | |[https://www.spb.gov.cn/ 国家邮政局] | ||
|2025-12-29 | |2025-12-29 | ||
|2026-01-20 | |2026-01-20 | ||
| 第182行: | 第197行: | ||
=== 申诉人去函(2026-01-20) === | === 申诉人去函(2026-01-20) === | ||
[https://www.spb.gov.cn/ 国家邮政局]: | |||
本人于11月18日通过局长信箱向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申请信访复查,其于11月21日予以受理、12月2日作出答复,称“目前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将‘小邮局’、邮筒(箱)列入邮政管理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行政约谈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分别与此前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答复和《[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4/15/content_5382991.htm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冲突。本人不服,现依照《[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4/07/content_5683923.htm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向贵局申请信访复核,理由如下: | 本人于11月18日通过局长信箱向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申请信访复查,其于11月21日予以受理、12月2日作出答复,称“目前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将‘小邮局’、邮筒(箱)列入邮政管理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行政约谈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分别与此前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答复和《[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4/15/content_5382991.htm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冲突。本人不服,现依照《[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4/07/content_5683923.htm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向贵局申请信访复核,理由如下: | ||
====== 一、关于江苏省邮政管理局认为无需公开“小邮局”和离点式邮筒(箱)的问题 ====== | ====== 一、关于江苏省邮政管理局认为无需公开“小邮局”和离点式邮筒(箱)的问题 ====== | ||
本人曾于10月10日向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反应南京市建邺区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分布密度未达到《[https://www. | 本人曾于10月10日向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反应南京市建邺区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分布密度未达到《[https://www.chinapost.com.cn/xhtml1/report/181313/4227-1.htm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问题。南京局于10月28日向本人出具了《[[南京南站及禄口国际机场附近未能按规设置邮政普遍服务场所或设施、建邺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分布少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系列申诉问题#南京局回函(2025-10-28)|答复意见书]]》,其中认定建邺区的12个离点式邮筒(箱)、4家小邮局是邮政普遍服务的“有益补充”,因此建邺区的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分布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 ||
由于本人线上线下均查不到上述设施的信息、用邮不便,《邮政普遍服务》标准5.2也规定了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公示名称、邮编、营业日及营业时间等信息,因此本人11月3日通过局长信箱咨询南京局,希望其能够公开告知像本人这样的用户,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地址都在哪?能办什么业务?11月17日,南京市邮政公司致电询问本人住址,告知了离本人最近的一个补充设施的信息。本人表示平时用邮需求大,希望其能告知全部补充设施的信息。其应允后,询问本人是否满意,本人回答满意。于是南京市邮政管理局便于同日在局长信箱上断章取义地回复“问题已解决,用户表示满意”。 | 由于本人线上线下均查不到上述设施的信息、用邮不便,《邮政普遍服务》标准5.2也规定了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公示名称、邮编、营业日及营业时间等信息,因此本人11月3日通过局长信箱咨询南京局,希望其能够公开告知像本人这样的用户,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地址都在哪?能办什么业务?11月17日,南京市邮政公司致电询问本人住址,告知了离本人最近的一个补充设施的信息。本人表示平时用邮需求大,希望其能告知全部补充设施的信息。其应允后,询问本人是否满意,本人回答满意。于是南京市邮政管理局便于同日在局长信箱上断章取义地回复“问题已解决,用户表示满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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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国邮信复〔2026〕8号.jpg|居中|1141x1141像素]] | [[文件:国邮信复〔2026〕8号.jpg|居中|1141x1141像素]] | ||
=== | === 江苏局回函(2026-02-11) === | ||
[[文件:苏邮信复〔2026〕2号.png|居中|1100x1100像素]] | |||
[[文件: | |||
{{邮政复函}} | === 南京局回函(2026-03-05) === | ||
{{CC-BY-NC-SA-邮政去函}} | [[文件:南京邮举告〔2026〕03052号-1.png|居中|1100x1100像素]] | ||
[[文件:南京邮举告〔2026〕03052号-2.jpg|居中|1100x1100像素]] | |||
{{邮政复函}}{{CC-BY-NC-SA-邮政去函}} | |||
{{公有领域-中国大陆-邮政回函}} | {{公有领域-中国大陆-邮政回函}} | ||
[[分类: | [[分类: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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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普服]] | [[分类:普服]] | ||
[[分类: | [[分类: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复函]] | ||
[[分类: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的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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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信访复查]] | |||
[[分类:信访复核]] | |||
2026年7月23日 (四) 13:37的最新版本
第一轮
| 国家邮政局 |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 | ||||||||
|---|---|---|---|---|---|---|---|---|---|---|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受理转办 | 受理转办 | 决定受理 | 导入程序 | 处理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 25-07-19 | 25-07-23 | 25-07-28 | EMS | 25-08-04 | 25-08-14 | 《信访工作条例》第29条 | 60个自然日 | 25-09-29 | EMS | 25-09-29 |
申诉人去函(2025-07-19)
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华,通信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21号)违反《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的违法、违规事实。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第5.1.3条规定: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相关单位应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5.3.3条规定: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宜根据需要增加邮筒(箱)的设置数量。《邮政法》第九条规定: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根据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提供的数据,南京南站拥有15站台28线,车站总建筑面积约45.8万平方米,是亚洲最大的铁路车站之一,车站等级属于特等站,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中的“较大的车站”定义。而南京南站内并未设置邮筒(箱)等设施,南京南站内部或周围1.8km范围内也没有可以办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根据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为长三角世界级机场群重要枢纽,航线通达国内78个主要城市及国际和地区35个城市航点,全年完成旅客吞吐量2580万人次,位居全国机场第11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中的“较大的机场”定义。而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并非所有旅客航站楼均设置了邮筒(箱)等设施,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内部或周围5km范围内也没有可以办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根据上述事实,来函人认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有关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第5.1.1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1.5km服务半径或3~5万服务人口。根据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在其官方网站(https://www.njjy.gov.cn/zjjy/jgk/)公开数据显示(如附件): 南京市建邺区土地面积(不含水域)58.29平方千米。现辖6个街道(办事处)64个社区,常住人口约45.89万人,实有人口88.83万人。而建邺区目前只有南湖邮政支局、银桥邮政支局、河西新城邮政支局共3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南京市建邺区应至少设立18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才能满足88.83万人的用邮需求。根据上述事实,来函人认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有关规定。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上违规行为已对用户正常享受邮政普遍服务造成了阻碍。要求国家邮政局责成江苏省邮政管理局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及时整改;如有必要,可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酌情进行行政处罚。若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依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8.2、《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及《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导入邮政业用户申诉程序进行受理,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函复处理结果。
此致。
南京局回函(2025-09-29)




第二轮(信访复查)
|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 | ||||||||
|---|---|---|---|---|---|---|---|---|---|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受理转办 | 导入程序 | 答复时限 | 回函成文 | 答复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 2025-10-10 | 2025-10-11 | 2025-10-21 | 信访工作条例 | 30个自然日 | 2025-10-22 | 限定10日 | 2025-10-28 | EMS | 2025-10-29 |
申诉人去函(2025-10-10)
来函人要求贵局依《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南京市邮政管理局2025年9月29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复查,并依法督促查明、纠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具体依据与事实如下:
来函人于2025年7月19日向国家邮政局反应南京市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网点数量不达标、禄口机场和南京南站未设置邮政普遍服务网点,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一事。江苏省邮政管理局于2025年8月4日受理转办、南京市邮政管理局于2025年8月14日决定受理,并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了南京市邮政管理局2025年9月29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在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回复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为行业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性标准,其中条款除非各方商定并同意纳入经济合同,否则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性。所以未对邮政企业做出约谈、整改、处罚等措施,也未导入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处罚程序。来函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第四款: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是受该款约束,由国家邮政局制定的标准,并且《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均是以《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为基准。并且交通运输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其中“标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指明的均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因此可以看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在法律、法规与邮政企业自身的监管办法中均被多次引用,并作为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因此无论是在监管还是邮政企业的层面,均拥有强制性意义。南京市邮政管理局答复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性”明显与事实不符。
并且,在南京市邮政管理局2025年9月29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已经承认南京市建邺区只有3个邮政支局。根据南京市建邺区官方网站数据,建邺区实有人口88.83万人,土地面积(不含水域)58.29平方千米。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推算,建邺区需要有至少18个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因此,建邺区的普遍服务网点数量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根据《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根据《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违法行为第7条规定,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营业场所平均服务半径大于1.5km且服务人口大于5万人,类别B。根据《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条规定,违反标准B类,应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应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处以责令改正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函人所提问题涉及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关系社会公众利益与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为维护法律正确适用与监管实效,要求贵局依法受理本复查申请,审慎核查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并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及时整改,保障公众的邮政基本服务权益。
江苏局回函(2025-10-22)

南京局回函(2025-10-28)





第三轮
| 至 | 在线提交 | 受理机构 | 在线答复 |
|---|---|---|---|
|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 | 2025-11-03 |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 | 2025-11-17 |
申诉人去函(2025-11-03)
您好!贵局10月28日出具的《答复意见书》已收悉。针对函复内容,本人现有如下诉求:
- 贵局在复函中提到“建邺区内设立了12个具有收寄平常邮件功能的离点式信箱(筒)”、“在奥美大厦、国金中心、江山大街、建邺政务中心合作设立了4个'小邮局'”是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有效补充。为方便来函人及其他用户用邮,请贵局在网站发布公告,公示以上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名称、地址、开办业务、营业时间等必要信息。
- 贵局在复函中提到了“3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揽投部,分别为奥体揽投部,白龙江揽投部、南湖揽投部”,请问建邺区这三个揽投部除日常基本的投递作业外,分别开办哪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公开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或其补充设施(即“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法律依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5.2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营业场所应公示名称、所在区域邮政编码、每周的营业日和每天的营业时间,并按公示的时间营业。
南京局回函(2025-11-17)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邮政服务设施相关问题,市公司邮政业务部已于2025年11月14日11:25通过电话与客户沟通联系,并就小邮局的信息公示、揽投部的投递服务及信箱筒设置向客户说明情况,您对电话回访的答复表示满意。后续有异议,您可再次投诉。
第四轮(信访复查)
| 至 | 在线提交 | 受理机构 | 在线答复 | 导入程序 | 答复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
|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 25-11-18 |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 25-11-21 | 《信访工作条例》第35条 | 30个自然日 | 25-12-02 | EMS | 25-12-03 |
申诉人去函(2025-11-18)
本人现就南京局11月17日局长信箱的答复向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申请信访复查,事由如下:
11月3日11:17分,我曾向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局长信箱要求公开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信息,即南京局10月28日给本人出具的《答复意见书》中认定为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的“有益补充”,具体包括12个离点式邮筒(箱)及4个小邮局的位置。申请编号为20251103********。
11月14日11:25分,南京市邮政业务部联系本人,咨询本人住址后,告知了最近的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之位置。用户随即表示用邮需求较大,需要其按规告知申请的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4家小邮局”和“12个离点式邮筒”的位置。其应允后,又问本人是否满意,本人回答满意。通话结束。
11月17日11:13分,局长信箱的答复称,本人对其电话回访的答复表示满意,可未按照用户诉求和电话应允公开本人申请的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信息,问题未得到解决,该回复为断章取义之行为。本人重申诉求有二:
-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应允本人的申请,依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5.2等规定,就其认定为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有益补充设施的4家小邮局、12个离点式邮筒(箱)的位置信息、营业时间、开办业务等进行公开;
- 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就其10月28日向本人出具的《答复意见书》中提及的“我局对南京市邮政分公司进行了行政约谈”的行政行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于该行为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邮政局执法信息公开网站系统中予以主动公开。
此致。
江苏局回函(2025-12-02)

整改详情(2025-09-26)
执法信息公开: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就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分布不够规范约谈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注:尽管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的〔2025〕12号复查意见书中认定行政约谈无需公开,不过南京市邮政管理局仍最晚于11月26日进行了公开。

第五轮(信访复核)
| 至 | 去函寄出 | 在线提交 | 受理机构 | 在线答复 | 导入程序 | 答复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 国家邮政局 | 2025-12-29 | 2026-01-20 | 国家邮政局 | 2026-01-30 | 《信访工作条例》 | 30个自然日 | 2026-01-30 | 2026-01-30 |
申诉人去函(2026-01-20)
本人于11月18日通过局长信箱向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申请信访复查,其于11月21日予以受理、12月2日作出答复,称“目前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将‘小邮局’、邮筒(箱)列入邮政管理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行政约谈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分别与此前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冲突。本人不服,现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向贵局申请信访复核,理由如下:
一、关于江苏省邮政管理局认为无需公开“小邮局”和离点式邮筒(箱)的问题
本人曾于10月10日向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反应南京市建邺区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分布密度未达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问题。南京局于10月28日向本人出具了《答复意见书》,其中认定建邺区的12个离点式邮筒(箱)、4家小邮局是邮政普遍服务的“有益补充”,因此建邺区的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分布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由于本人线上线下均查不到上述设施的信息、用邮不便,《邮政普遍服务》标准5.2也规定了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公示名称、邮编、营业日及营业时间等信息,因此本人11月3日通过局长信箱咨询南京局,希望其能够公开告知像本人这样的用户,建邺区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地址都在哪?能办什么业务?11月17日,南京市邮政公司致电询问本人住址,告知了离本人最近的一个补充设施的信息。本人表示平时用邮需求大,希望其能告知全部补充设施的信息。其应允后,询问本人是否满意,本人回答满意。于是南京市邮政管理局便于同日在局长信箱上断章取义地回复“问题已解决,用户表示满意”。
由于实质上南京市邮政管理局、南京市邮政分公司并未按照承诺告知本人建邺区邮政补充设施的信息,还搪塞糊弄草率结案,因此本人对11月17日的局长信箱答复向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提起了信访复查。江苏局12月2日一边说着“目前暂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开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南京局10月28日一边又认定“建邺区小邮局和离点式邮筒(箱)这些邮政普遍服务补充设施的存在使得该区邮政网点的分布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属于既想拿补充设施凑数合规,又不想尽到标准规定的公开义务,相互抵触、自相矛盾。既然认为其属于合规邮政设施,就应当依标准公开。对用户讳莫如深的邮政补充设施根本找不到办理地点,它们的存在除了凑数合规还有什么意义?
二、关于江苏省邮政管理局认定行政约谈不属于邮政管理局主动公开范围的问题
《条例》第五条明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第七条要求“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且行政约谈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因此行政约谈相关信息原则上应纳入公开范围。此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还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2.1的定义,邮政普遍服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及其补充设施作为邮政服务的发生地,其设施分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邮政设施分布过于稀疏、不符合标准的相关行政约谈行为,与公共利益高度关联,国家邮政局执法信息公开网站上也设有“约谈”栏目,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开。
注:以上内容本人曾于2025年12月29日寄出,近日方才得知由于收寄局违规未开取收寄,致使贵局尚未收到,故再度通过局长信箱反应,以图片为证:https://www.helloimg.com/i/2026/01/20/696f0b0ebc5e0.jpg。此致。
国家局回函(2026-01-30)

江苏局回函(2026-02-11)

南京局回函(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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