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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信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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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信函,亦称给据信函,是指在收寄邮件时向寄件人提供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遗失时补偿寄件人的信函类邮件。部分邮政系统对挂号信函提供跟踪服务。<ref>[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8E5F9EB579BADC1DE339289317FF327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邮政业术语》(GB/T 10757-2011)]中的 5.1.6.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发布于2011-06-16. [最后访问于2025-05-12].<small>(中文(中国大陆))</small></ref>挂号可以作为附加业务,附于绝大多数种类的函件上,一般需要缴纳附加挂号服务的资费,称为挂号费。挂号信函可以附加回执业务。 | |||
挂号信函在中国邮政营业系统中的产品代码为20。在中国邮政交寄时无需实名。<ref>[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3856.htm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small>(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24号)</small>]中的第十一条:“'''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寄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small>(中文(中国大陆))</small></ref>除回执业务外,中国邮政的国内挂号邮件也可以附加保价业务。交寄保价的挂号信函时,除缴纳保价费外,还需用专门制式的保价信封并遵守特定的流程。中国邮政的[[回执|国内邮政回执]]比照挂号信函处理。 | |||
中国邮政的[[约投挂号信函]]是挂号信函的一种,中国邮政营业产品代码为24,在此基础上需额外支付2元约投费。 | |||
__TOC__ | |||
== 追踪号码 == | |||
每一封挂号信函都会有追踪号码,用于追踪信函的物流信息。挂号标签的序列号多以条形码的方式印刷并粘贴在邮件上。中国邮政的国内挂号信函的寄件人须提供详细的寄达地址,但系不强制要求提供电话号码。 | |||
==== 中国邮政的国内挂号信函 ==== | |||
[[文件:天上西藏主题邮局XX个性化挂号条码.jpg|替代=拉萨市城关区天上西藏主题邮局售卖的贴有背包客邮票的信封上印有XX开头、54结尾的个性化挂号条码|180px|缩略图|拉萨以XX开头的个性化挂号条码]] | |||
中国大陆境内互寄的挂号信函,追踪号码以两位字母XA-XZ开头,两位数字省级行政区划编号为结尾。其中第3至10位为序列号,第11位为[[万国邮联S10标准]]规定的校验位,共计十三位。下表展示了开头和结尾使用的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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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10" |邮1101甲 国内挂号信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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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2" |条码开头 | |||
! colspan="8" |条码结尾 | |||
|- | |||
! colspan="2" |XA-XZ | |||
!编号 | |||
!省级行政区划 | |||
!编号 | |||
!省级行政区划 | |||
!编号 | |||
!省级行政区划 | |||
!编号 | |||
!省级行政区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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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 | |||
|散户/带收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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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
|31 | |||
|上海市 | |||
|42 | |||
|湖北省 | |||
|53 | |||
|云南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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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 | |||
|大宗/无收据 | |||
|12 | |||
|天津市 | |||
|32 | |||
|江苏省 | |||
|43 | |||
|湖南省 | |||
|54 | |||
|西藏自治区 | |||
|- | |||
|XC | |||
|大宗/无收据 | |||
|13 | |||
|河北省 | |||
|33 | |||
|浙江省 | |||
|44 | |||
|广东省 | |||
|61 | |||
|陕西省 | |||
|- | |||
|... | |||
|非预制/个性化 | |||
|14 | |||
|山西省 | |||
|34 | |||
|安徽省 | |||
|45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
|62 | |||
|甘肃省 | |||
|- | |||
|XP | |||
|杭州个性化条码 | |||
|15 | |||
|内蒙古自治区 | |||
|35 | |||
|福建省 | |||
|46 | |||
|海南省 | |||
|63 | |||
|青海省 | |||
|- | |||
|... | |||
|非预制/个性化 | |||
|21 | |||
|辽宁省 | |||
|36 | |||
|江西省 | |||
|50 | |||
|重庆市 | |||
|64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 | |||
|XX | |||
|拉萨个性化条码 | |||
|22 | |||
|吉林省 | |||
|37 | |||
|山东省 | |||
|51 | |||
|四川省 | |||
|65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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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非预制/个性化 | |||
|23 | |||
|黑龙江省 | |||
|41 | |||
|河南省 | |||
|52 | |||
|贵州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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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挂号信函 ==== | |||
国际挂号信函,使用R开头的[[万国邮联S10标准]]号码。中国邮政的条码开头多见RA、RB、RC、RD和RR。 | |||
==查询时限== | |||
==== 中国邮政的国内挂号信函 ==== |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版《[https://qr61.cn/onQDmH/qm2HH9x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规定,给据邮件(不含[[普通包裹]])的受理查询有效期为自交寄之日起1年内,自交寄之日起即可查询。如信息存在异常或查询人对查询信息有质疑的,再通过查单查询。发单部门应在办理查单后两个工作小时内发至本部门业务档案室,业务档案室收到查单后,三个工作小时查明相关节目后发送查单至当前邮件所在环节。收单部门从收到进口查单至办妥查复手续,最大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逾期未答复的,收单部门为责任部门,收寄部门的业务档案时通知收寄部门按规定向寄件人办理赔偿、先行垫付邮件赔偿款给寄件人。<ref>[https://qr61.cn/onQDmH/qm2HH9x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 2021年. 北京: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第105页-第107页.<small>(中文(中国大陆))</small></ref>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一般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ref name=":0" /> | |||
==== 国际挂号信函 ==== | |||
万国邮政联盟规定,国际挂号信函的查询时效为信函交寄次日的6个月内。部分邮政系统另行规定了短于6个月的查询时效。 |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版《[https://archive.org/details/2022_20240721 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试行)]》规定,针对[[普通包裹]]、[[挂号函件]]、[[保价邮件]]的查询受理应由客户自邮件交寄次日起6个月内提出。该期限是针对查询人与邮政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不包括[[查单]]在各邮政之间传递的时间。国际函件从收寄局受理查单到国内各环节完成查询,并由出口[[互换局]]向境外邮政发出查单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ref>[https://archive.org/details/2022_20240721 《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试行)》]. 2022年. 北京: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第122页-第126页.<small>(中文(中国大陆))</small></ref> | |||
特别地,针对大陆与台湾地区互寄的包裹及函件,查询有效期为交寄次日起12个月,但另行发文通知有特定要求的业务除外。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ref name=":0" /> | |||
==赔偿== | |||
对于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挂号信函,大部分邮政系统会在查询完成后向寄件人给出赔偿。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ref name=":0">[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3YmI2MzA3ZjM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发布于2015-04-24. [最后访问于2025-05-12].<small>(中文(中国大陆))</small></ref>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 |||
<blockquote> | |||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 |||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 |||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 |||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blockquote>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ref name=":0" />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
<blockquote> | |||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 |||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 |||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blockquote>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九条,<ref name=":0" /> | |||
<blockquote> | |||
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 |||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blockquote> | |||
==参考资料== | |||
<references/> | |||
==外部链接== | |||
* [https://rayista.github.io/Registered-Mail-Barcode-Generation-and-Verification-Tool/ 给据函件条码生成与校验工具] | |||
2026年7月29日 (三) 14:08的最新版本
挂号信函,亦称给据信函,是指在收寄邮件时向寄件人提供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遗失时补偿寄件人的信函类邮件。部分邮政系统对挂号信函提供跟踪服务。[1]挂号可以作为附加业务,附于绝大多数种类的函件上,一般需要缴纳附加挂号服务的资费,称为挂号费。挂号信函可以附加回执业务。
挂号信函在中国邮政营业系统中的产品代码为20。在中国邮政交寄时无需实名。[2]除回执业务外,中国邮政的国内挂号邮件也可以附加保价业务。交寄保价的挂号信函时,除缴纳保价费外,还需用专门制式的保价信封并遵守特定的流程。中国邮政的国内邮政回执比照挂号信函处理。
中国邮政的约投挂号信函是挂号信函的一种,中国邮政营业产品代码为24,在此基础上需额外支付2元约投费。
追踪号码
每一封挂号信函都会有追踪号码,用于追踪信函的物流信息。挂号标签的序列号多以条形码的方式印刷并粘贴在邮件上。中国邮政的国内挂号信函的寄件人须提供详细的寄达地址,但系不强制要求提供电话号码。
中国邮政的国内挂号信函

中国大陆境内互寄的挂号信函,追踪号码以两位字母XA-XZ开头,两位数字省级行政区划编号为结尾。其中第3至10位为序列号,第11位为万国邮联S10标准规定的校验位,共计十三位。下表展示了开头和结尾使用的号码。
| 邮1101甲 国内挂号信函 | |||||||||
|---|---|---|---|---|---|---|---|---|---|
| 条码开头 | 条码结尾 | ||||||||
| XA-XZ | 编号 | 省级行政区划 | 编号 | 省级行政区划 | 编号 | 省级行政区划 | 编号 | 省级行政区划 | |
| XA | 散户/带收据 | 11 | 北京市 | 31 | 上海市 | 42 | 湖北省 | 53 | 云南省 |
| XB | 大宗/无收据 | 12 | 天津市 | 32 | 江苏省 | 43 | 湖南省 | 54 | 西藏自治区 |
| XC | 大宗/无收据 | 13 | 河北省 | 33 | 浙江省 | 44 | 广东省 | 61 | 陕西省 |
| ... | 非预制/个性化 | 14 | 山西省 | 34 | 安徽省 | 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62 | 甘肃省 |
| XP | 杭州个性化条码 | 15 | 内蒙古自治区 | 35 | 福建省 | 46 | 海南省 | 63 | 青海省 |
| ... | 非预制/个性化 | 21 | 辽宁省 | 36 | 江西省 | 50 | 重庆市 | 6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XX | 拉萨个性化条码 | 22 | 吉林省 | 37 | 山东省 | 51 | 四川省 | 6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 | 非预制/个性化 | 23 | 黑龙江省 | 41 | 河南省 | 52 | 贵州省 | ||
国际挂号信函
国际挂号信函,使用R开头的万国邮联S10标准号码。中国邮政的条码开头多见RA、RB、RC、RD和RR。
查询时限
中国邮政的国内挂号信函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规定,给据邮件(不含普通包裹)的受理查询有效期为自交寄之日起1年内,自交寄之日起即可查询。如信息存在异常或查询人对查询信息有质疑的,再通过查单查询。发单部门应在办理查单后两个工作小时内发至本部门业务档案室,业务档案室收到查单后,三个工作小时查明相关节目后发送查单至当前邮件所在环节。收单部门从收到进口查单至办妥查复手续,最大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逾期未答复的,收单部门为责任部门,收寄部门的业务档案时通知收寄部门按规定向寄件人办理赔偿、先行垫付邮件赔偿款给寄件人。[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一般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4]
国际挂号信函
万国邮政联盟规定,国际挂号信函的查询时效为信函交寄次日的6个月内。部分邮政系统另行规定了短于6个月的查询时效。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版《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试行)》规定,针对普通包裹、挂号函件、保价邮件的查询受理应由客户自邮件交寄次日起6个月内提出。该期限是针对查询人与邮政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不包括查单在各邮政之间传递的时间。国际函件从收寄局受理查单到国内各环节完成查询,并由出口互换局向境外邮政发出查单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5]
特别地,针对大陆与台湾地区互寄的包裹及函件,查询有效期为交寄次日起12个月,但另行发文通知有特定要求的业务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4]
赔偿
对于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挂号信函,大部分邮政系统会在查询完成后向寄件人给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4]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4]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九条,[4]
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邮政业术语》(GB/T 10757-2011)中的 5.1.6.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发布于2011-06-16. [最后访问于2025-05-12].(中文(中国大陆))
- ↑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24号)中的第十一条:“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寄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中文(中国大陆))
- ↑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 2021年. 北京: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第105页-第107页.(中文(中国大陆))
- ↑ 4.0 4.1 4.2 4.3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发布于2015-04-24. [最后访问于2025-05-12].(中文(中国大陆))
- ↑ 《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试行)》. 2022年. 北京: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第122页-第126页.(中文(中国大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