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乌海邮政不按规提前公示“让爱生花”文化日戳之性质、使用期限及范围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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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0日 (日) 12:13的版本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声称签收 | 决定受理 | 导入程序 | 处理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
| 第一轮 | 2025-06-24 | 2025-06-26 | 2025-06-26 | 未出具《受理告知书》,无从考证 | 2025-07-11 | EMS | 2025-07-11 | ||
| 第二轮 | |||||||||
第一轮去函(2025-06-24)
此申诉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渊志,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北路海北大街1号,下称“乌海市邮政分公司”)不按规及时公示邮政专用品(邮政用品用具)启用及使用信息的违规情形。
2025年5月20日,乌海市邮政分公司启用了“让爱生花”文化日戳一枚(如下图),配合海勃湾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揭牌仪式使用,但启用日前没有依照规章制度贴出任何公告说明这枚新的邮政戳记启用,更别提说明其性质、使用期限及使用范围等。

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启用及使用应严格遵循法规标准及企业规范。《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2021〕35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日戳在正式使用前要在网点(含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戳印式样、使用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公示期不少于五日”。乌海市邮政分公司未经公示直接启用及使用该邮政日戳的情形不仅违反规定,也给用户造成了困惑:既然没有公告说明,该戳是否经过省邮政分公司审批和邮政用品用具检测单位的试验?其性质、使用期限及使用范围又是什么?
请贵局敦促乌海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若此戳试验或审批流程不规范,可酌情依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进行处理。若贵局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向来函人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导入邮政业用户申诉程序进行受理,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函复处理结果。
此致,
敬礼!
第一轮回函(2025-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