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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让爱生花”戳记系列申诉问题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声称签收 | 决定受理 | 导入程序 | 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
| ① | 2025-06-24 | 2025-06-26 | 2025-06-26 | 2025-06-27 | 《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 30日 | 2025-07-11 | EMS | 2025-07-11 |
| ② | 2025-08-05 | 2025-08-09 | 2025-08-12 | 2025-08-13 | 《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 30日 | 2025-09-08 | 电邮 | 2025-09-09 |
第一轮去函(2025-06-24)
此申诉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渊志,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北路海北大街1号,下称“乌海市邮政分公司”)不按规及时公示邮政专用品(邮政用品用具)启用及使用信息的违规情形。
2025年5月20日,乌海市邮政分公司启用了“让爱生花”文化日戳一枚(如下图),配合海勃湾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揭牌仪式使用,但启用日前没有依照规章制度贴出任何公告说明这枚新的邮政戳记启用,更别提说明其性质、使用期限及使用范围等。

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启用及使用应严格遵循法规标准及企业规范。《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2021〕35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日戳在正式使用前要在网点(含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戳印式样、使用时间及相关要求等。公示期不少于五日”。乌海市邮政分公司未经公示直接启用及使用该邮政日戳的情形不仅违反规定,也给用户造成了困惑:既然没有公告说明,该戳是否经过省邮政分公司审批和邮政用品用具检测单位的试验?其性质、使用期限及使用范围又是什么?
请贵局敦促乌海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若此戳试验或审批流程不规范,可酌情依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进行处理。若贵局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向来函人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导入邮政业用户申诉程序进行受理,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函复处理结果。
此致,
敬礼!
第一轮回函(2025-07-11)


第二轮去函(2025-08-05)
贵局2025年7月11日出具的《告知书》收悉。针对函复结果,用户愿作如下补正说明:
一、根据中国邮政官方公布的海报,该式样的“让爱生花”戳记确属文化日戳而非纪念戳:

二、列举几处启用“让爱生花”文化日戳的公示,均明确其为“邮政日戳”:

三、活动现场产生了使用该“让爱生花”戳记盖销邮票并寄出的邮品,与贵局说辞不符:

贵局可通过调取图示海北邮政支局当日的监控及缴款单、台账记录等佐证上图真伪。
用户要求贵局查明事实,责令乌海邮政规范启用及使用邮政日戳这一《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纠正违规行为,及时按规对启用信息予以妥善公示。
此复。
第二轮回函(2025-09-08)


整改详情(2025-08-27)
执法信息公开:乌海市邮政管理局就戳记使用不规范约谈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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