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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海盐县邮政现场加盖日戳违规登记问题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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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 (四) 12:58的版本

概况:督导邮政企业自查自纠
去函寄出 去函签收 声称签收 决定受理(口头) 导入程序 处理时限 回函成文 回函寄出
2025-05-09 2025-05-12 2025-05-12 2025-05-12 未出具《受理告知书》 2025-05-20 EMS 2025-05-27

去函(2025-05-09)

嘉兴市邮政管理局

此次来函为反映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海盐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彧,下称“海盐县邮政分公司”)关于强制对于集邮用户现场加盖邮政日戳违规登记用户信息的有关问题。

城市邮政支局、海滨路邮政所等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在2024年11月份至2025年5月我于现场符合要求加盖邮政日戳时,违规登记用户信息于《用户来函盖销邮政日戳登记簿》上。不同于其他地区类似的违规登记行为,邮政网点登记的信息却包括用户的姓名、手机号码甚至用户的具体住址或单位地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T 41833-2022《快递电子运单》6.8个人信息保护、邮政业标准YZ/T 0189-2023《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第三章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国邮发〔2023〕7号)第十三条以及国家邮政局《关于切实加强邮件快件隐私面单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寄快递都不需要强制记录用户的身份证上的住址,为何用户现场盖销邮戳时需要?据我个人了解,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现时已没有文件规定要求现场盖销邮戳卡等时需要进行登记。如此一来,登记的个人信息可被后续任何登记的用户查看,何况现场盖销时邮局工作人员完全可以由自己(指营业员)来盖销邮票。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发布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46条中,对“如以平常信函寄来,需进行登记留档。……”而对现场求戳的用户未明确要求需要进行登记留档,试问海盐县邮政分公司和邮政网点又是据何规章要求现场求戳用户登记如此多的信息?是否存在规定理解错误,扩大登记范围,对现场求戳用户也要登记留存备查?如若是县公司地方性规定,是否有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中的“目的指向性’和“最小化原则”以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的文件精神?用户要求管局查明并销毁已登记内容,并敦促海盐县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以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请嘉兴局履行《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号)第五章规定的职责,敦促海盐县邮政分公司妥善解决、限期改正,确保相关行业标准得以贯彻落实;请依照国邮发〔2020〕59号国邮通告〔2023〕15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规定,导入邮政业用户申诉程序处理,自接到本函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

电话答复

来函人于2025年5月9日寄出一封申诉信,以附回执挂号信函寄达至嘉兴市邮政管理局,5月12日12时01分该局收信后,于当日16时47分电联来函人,详细了解诉求及来函人的处理意见等有关申诉内容,嘉兴市邮政管理局业务科工作人员告知之后会进行调查的;5月14日16时48分,嘉兴市邮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再次电联我,告知我调查结果,表示邮政公司与网点上述行为确实是违反《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是违规的,但海盐县邮政分公司表示这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目的是对于普服质量监管回访工作的要求。嘉兴市邮政管理局经过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于该行为进行整改,不单单是我所反映的有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海盐县分公司的违规行为;并要求邮政公司之后对于现场求戳不用再登记信息了,并一致归档(回收)之前所要求现场登记的个人信息。

关于嘉兴市邮政管理局对于该事件的具体处理意见,以嘉兴市邮政管理局出具的书面答复为准。

复函(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