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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超前出售“篆书”新邮且用超前更换日期的邮戳预盖销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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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函(2025-10-27) ==
== 回函(2025-10-27) ==
[[文件:乌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超前出售“篆书”新邮且用超前更换日期的邮戳预盖销的复函1.png|居中|1132x1132像素]]
[[文件:乌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超前出售“篆书”新邮且用超前更换日期的邮戳预盖销的复函2.png|居中|1132x1132像素]]


== 整改详情(2025-11-07) ==
== 整改详情(2025-11-07) ==

2025年11月10日 (一) 05:52的版本

国家邮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乌海市邮政管理局
去函寄出 去函签收 声称签收 受理转办 声称签收 受理转办 声称签收 导入程序 时限 回函成文 回函寄出
25-08-05 25-08-08 25-08-11 25-08-22 25-08-29 信访工作条例31.6 60日 25-10-27 EMS 25-11-06

去函(2025-08-05)

乌海市邮政管理局

此申诉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渊志,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北路海北大街1号,下称“乌海市邮政分公司”)发行日前超前销售“篆书”新邮且用主题邮局超前更换日期的邮政日戳对其预盖销并实寄的违规情形。

贴在信封上的小型张右下角的数字是01 0454422;小型张右下角的数字是从01 0197770至01 0197776、02 062777、01 0197778、01 0197779

2025年6月21日,中国邮政发行了《中国古代书法——篆书(二)》特种邮票1套4枚,小型张1枚,志号:2025-10。可2025年6月20日,即新邮发售的前一天,网络上便流传有已经贴好了的邮票实拍图,其中小型张右下角的编号和二维码清晰可见,可追踪溯源邮票网点来源。邮票上加盖的戳印是6月21日“内蒙古乌海 书法艺术馆”主题邮局日戳、内蒙古乌海新邮发售戳,两个信封上贴有两枚大宗挂号条码签,单号分别为XB*********15和XB*********15,查询到的物流信息显示均由海北邮政支局收寄。

书法艺术馆主题邮局调戳预盖销超前销售的“篆书”邮票其中一封实寄封物流信息,显示21日发售日当天由海北邮政支局(普服邮局)收寄,目的地唐山滦南

乌海市邮政分公司在发行日前超前销售邮票并于网络平台上传播,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了一般违法行为。其不仅损害了邮政部门的声誉和公信力,也违反了《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请乌海市邮政管理局依照《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通过调取6月20日前后“内蒙古乌海 书法艺术馆”邮政日戳存放地的监控录像、溯源小型张编号、调取乌海市邮政分公司集邮部门的台账记录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查明事实,向来函人言明依据,给出合理解释,15日内按规出具告知书;若决定受理,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查明情况属实,请依照《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及《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完整地在国家邮政局执法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妥善公开。

回函(2025-10-27)

整改详情(2025-11-07)

执法信息公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因在发行日前销售邮票被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