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锂电池寄递与邮票选题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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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2日 (一) 14:27的版本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声称签收 | 决定受理 | 导入程序 | 处理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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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15 | 2025-09-18 | 2025-09-19 | 2025-09-24 | 《信访工作条例》 | 60自然日 | 2025-11-11 | EMS | 2025-11-11 |
去函(2025-09-15)
此次来函是想咨询两个问题。
第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禁寄物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邮发〔2015〕170号)、2016年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及其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均规定或提及了蓄电池作为腐蚀性物品禁止寄递,但对于其他类型的电池未作规定。另外,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亦发布过《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民航发〔2014〕31号),其中规定了交付航空运输的锂电池邮件的寄递限制,没有文件提及陆运的寄递规定,请问国家邮政局对于(个人散户)寄递(尤其是陆运寄递)其他类型的电池,如锂电池、充电宝是否有具体的禁限寄规定?若有,个人散户向邮政企业交寄锂电池物品在包装、规格、运输方式等方面具体有何限制?
第二、请问国家邮政局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邮票选题的若干规定》(国邮 [2002] 140号)是否为现行有效的文件?若有效,与《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2013年第5号修正)冲突的部分以谁为准?若无效,何时以何文(文号/文件名)废止?
此致,
敬礼!
回函(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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