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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北安邮政加盖日戳不清晰、搪塞收寄普通包裹而推荐高资费业务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来自Postal Wiki
文字替换 -“《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替换为“《[https://mp.weixin.qq.com/s/L4MwxXxfPFG1UsuVot_vFw 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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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日 (四) 13:47的版本

概况:督导邮政企业自罚
去函寄出 催促函寄出 决定受理 导入程序 处理时限 回函成文 回函寄出
电子邮件 2024-11-08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2025-01-12 未出具《受理告知书》,无从考证 2024-12-25 电子邮件 2025-03-06

背景概要

黑河市邮政管理局关于主题邮局延迟出口寄递、现场加盖日戳需登记的复函中未对来函人申诉的第一项事项进行答复、作出说明,因此再次联络黑河市邮政管理局,要求其对此事进行调查、作出答复。

*本条目中的复函为电子邮件。其中,第一次去函(即四张邮件截图)于2024年11月8日发往黑河市邮政管理局的电子邮箱中,因长时间无音信,于2025年1月12日向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寄出纸质的第二次去函,同年3月6日收到黑河局落款为2024年12月25日的复函。

第二轮去函(2025-01-12)

去年10月初用户去函黑河局得以受理并答复的《违规举报信》中指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安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滕丽娜,下称“北安市邮政分公司”)消极处理上级邮政公司下派的投诉工单,搪塞敷衍用户。

2024年9月8日晨,用户拨打中国邮政投诉业务处理中心电话(010 6641 7000)反馈:北安市友谊街邮政支局的支局长在营业前台服务态度轻蔑,业务能力差,具体表现为:

  1. 拒绝收寄普通包裹,不承认中国邮政小程序上所展示业务产品名称的有效性。面对用户明确表明希望将有生产标识许可的袋装面包以普通包裹寄递意愿的情况下,利用“快递包裹业务已取消”等并不相关的话术搪塞用户力求转变其想法,未果后又声称需要用户自行上办公楼咨询或寄递普通包裹,前台系统无权收寄。该行为已严重违抗《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下称“《邮政法》”)第十五条中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规定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文件《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中关于普通包裹收寄的相关规定。
  2. 现场加盖日戳不清晰不合规;拒绝在“有监督情况下将日戳交由集邮用户自行使用”。面对用户希望自行加盖邮戳卡的请求,以“规定不允许”为由拒绝,言语神情轻蔑,并持续与其他工作人员聊天。用户退而求其次希望使用自带的速干墨盒加盖,首次遭拒,再次力争后方才不情愿的随便盖了几下,戳记少字不清晰。该行为恐不符合中国邮政〔2021〕355号《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邮政业务部〔2023〕15号《关于加强邮政戳记规范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3. 营业台席和邮政日戳管理混乱。前台只有下环标号为2、3的两把日戳,没有1号,营业员称是1号台席撤销所致。用户在投诉工单中表示了疑惑:是否可以如此随意地跳号封存日戳、关闭台席?如若不能,撤销申请又是如何得以审批?该行为恐亦有所违背中国邮政业务部〔2023〕15号文件精神。

9月10日晨,北安市服务质量部工作人员首次联系用户,针对“拒绝用户在监督下自行使用日戳”一项反馈,片面引用中国邮政〔2021〕355号《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中的部分语句强行做出解释,用户同样以第十条中的“不得在没有监督情况下将日戳交由集邮用户自行使用”一句反驳,工作人员表示将进一步确认。其后,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了其他投诉项的情况,表明将会查看监控进行核实,表示感谢反馈。

9月12日下午,用户主动联系该工作人员并询问进展,工作人员表示相关情况已反馈给上级部门(黑河市邮政分公司),理应已有人联系用户做出答复。用户表示并未接到相关电话,该工作人员表示将联系部长进行核实,再进一步回复。用户强调如若未能收到答复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将进一步向邮管局和省公司进行反馈。

截至9月23日,尚无任何有关人员进一步联系用户,违背了中国邮政投诉业务处理中心“7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承诺,遂来函检举。

邮件原件(附件含录音)已于2024年11月8日发往黑河局电话中提供的邮箱(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但逾期无人受理、答复。邮件截图如下:

第二轮回函(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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