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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合肥邮政擅自扩大需实名收寄的邮件种类范围并登记用户实名信息、拒绝出具大宗函件收据、不落实隐私邮件面单有关规章制度等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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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 (四) 12:55的版本
第一轮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声称签收 | 决定受理 | 导入程序 | 处理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
| 2025-04-04 | 2025-04-06 | 2025-04-07 | 2025-04-21 | 《信访工作条例》 | 60日 | 2025-06-19 | EMS | 2025-06-19 |
去函(2025-04-04)
此函为申诉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敏,下称“合肥市邮政分公司”)擅自扩大需实名收寄的邮件种类范围并登记用户实名信息、拒绝出具大宗函件收据、不落实隐私邮件面单有关规章制度的违规违法情形。
2025年3月初,用户前往四牌楼邮政支局交寄挂号信(其中一封寄往北京),却被营业员告知这封需要出示身份证登记。用户感到诧异,要求营业员拿出规定。营业员展示了微信工作群中的一个文件,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邮政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营业员称,领导据此要求他们在表格里登记挂号信函、挂号印刷品、普通包裹、特快专递EMS等邮件快件交寄人的身份信息,并向用户展示其他人交寄挂号信函时也登记了信息。用户表示,《通知》中针对柜台收寄环节只说明了要加强验视、落实实名,没有规定要要扩大实名收寄的邮件种类,将挂号信函纳入实名收寄范围,并表示营业员若担心有安全隐患可对用户信件进行验视。营业员称,挂号信函规定不允许验视。用户不服,表示中国邮政2021年《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中规定可以验视挂号信函内件但不能检查内容文字。营业员摇头不认可。用户亦不认可,遂取消交寄。
应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寄递渠道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邮政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2025年2月25日起,对寄往北京的邮件快件要加强收寄验视、落实实名收寄、落实二次安检制度。然而合肥市邮政分公司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却以此为理由,一刀切式地要求用户交寄挂号信函时也需出示身份证件,由营业员在一定制式的表格上手工登记收寄日期、邮件种类、单号、寄件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物品名称等个人信息。《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2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寄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信息核对一致后,寄递企业记录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但不得擅自记录在寄递详情单上”;中国邮政2021年《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三章第二节第61条要求,“邮政企业收寄各类邮件(信件除外)时,应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需请寄件人初始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国家邮政局作为受交通运输部管理的、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邮政行业发展等工作的行政机关。《通知》作为国家邮政局的规范性文件,是受包括《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这份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等上位法在内的框架约束的。合肥市邮政分公司作为邮政企业,无权擅自扩大化理解诠释《通知》的要求,进而扩大实名收寄的邮件种类、要求用户过度登记。而且手工登记的方式也使得登记的个人信息可被任何后续登记的用户查看,恐有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的“目的指向性”和“最小化原则”。针对挂号函件,合肥市邮政分公司有权依照《通知》中的收寄安全规定和邮政集团公司《规则》中的挂号函件收寄规定,要求验视用户交寄的信件内件,而无权要求各营业网点扩大需实名收寄的邮件种类范围并登记用户个人信息。
2025年2月末,多人数次前往四牌楼邮政支局批量交寄给据/平常信函及明信片,每次交寄数量均大于五封。依照中国邮政《国内邮件处理规则(2021年)》的规定,应向用户主动出具邮1103丙大宗收据。可邮局不仅没有该收据物料,而且工号为003的营业员还在用户提醒其出具或联系领导确认后再出具的前提下拒绝(联系上级确认)打印收据给客户,态度强硬。该情形违反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7.1.2.2邮件封面和单据和《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5年3月20日贵局出具的《处理意见告知书》收悉。用户于3月末再次前往四牌楼邮政支局,没能看到答复函中邮政向贵局和用户承诺的所谓补发公告,请查明。另,用户此番前往,结合咨询营业员得到的答复,发现3月27日合肥市邮政分公司拿出了乙巳年文化日戳一枚至四牌楼邮政支局,也没有任何公示。根据中国邮政业务部〔2024〕2884号《关于启用2025年新春文化日戳的通知》(下称“《通知》”)部署,这枚文化日戳本该在2025年1月5日就拿到网点正式启用,而合肥市邮政分公司在临近文化日戳尾日(3月31日)的前几天才拿到网点使用,此谓一处违规;《通知》中重申的“网点(场所)应提前五日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合肥市邮政分公司也没能做到(元旦至1月5日期间、3月末均无任何公告),此谓另一处违规。该情形已违反了中国邮政〔2021〕355号《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戳记启用公示要求,依照《办法》第三十条第3款的规定,未对外公示邮政日戳使用范围的,每发现一个网点,邮政分公司合规委员会(审委会)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合肥市邮政分公司不为各邮政普遍服务网点使用的邮政新一代营业渠道系统维护隐私面单格式,致使各网点在收寄、打印包括但不限于邮政普通包裹等各邮件或快件面单时均不能使用隐私面单。该情形已违反了现行国家标准GB/T 41833-2022《快递电子运单》6.8个人信息保护、邮政业标准YZ/T 0189-2023《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第三章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国邮发〔2023〕7号)第十三条以及国家邮政局《关于切实加强邮件快件隐私面单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请合肥局履行《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号)第五章规定的职责,敦促合肥市邮政分公司邮政妥善解决、限期改正,确保相关行业标准得以贯彻落实;请依照国邮发〔2020〕59号、国邮通告〔2023〕15号文件和《邮政法》等相关规定,自接到本函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
此致。
合肥局回函(2025-06-19)


第二轮
| 国家邮政局 | 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 合肥市邮政管理局 | |||||||||
|---|---|---|---|---|---|---|---|---|---|---|---|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声称签收 | 受理转办 | 接收转办 | 受理转办 | 接收转办 | 决定受理 | 导入程序 | 时限 | 回函成文、寄出 | |
| 25-08-05 | 25-08-08 | 25-08-11 | 25-08-22 | 25-08-27 | 25-09-02 | 25-09-03 | 25-09-16 | 信访工作条例34 | 60日 | EMS | 25-11-03 |
去函(2025-08-05)
| 关于希望合肥市邮政管理局依法主动公开其此前对我复函中提及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安徽省邮政管理局能够保持电话畅通的函 |
|---|
合肥市邮政管理局6月19日以EMS寄出的处理意见书收悉。对于函中第一项提到的“5月26日对该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一项,截至本函成文时已有六十八个自然日、五十一个工作日,却仍未在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见到针对此行政行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合肥局本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缘由及数额和限期整改报送整改结果时限等信息在国家邮政局执法信息公开网站上妥善予以公开。
6月26日,曾向合肥市邮政管理局的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发送了邮件就此进行咨询,其已读不回。遂于同日向安徽省邮政管理局的0551-65350928(3次)、0551-65350935(2次)共致电五次,均无人接听;于是转而联系合肥局的0551-65352978,获接听。合肥局的0551-65352971次日回电称,市场监管处未查到该行政处罚信息,不清楚该处理意见书是哪个部门出具,要求来函人自行确认受理部门,这实在是强人所难——处理意见书函末并未留下经办人姓名及/或联系方式。 来函人遂尝试主动联系安徽省邮政管理局0551-65350935、0551-65350928,半个月后的7月14日打通了0551-65350928,其自称是行政办公室,让来函人自行联系安徽局市场监管处0551-65350929。来函人尝试拨打,未获接听。遂再次致电行政办公室表示安徽局电话实在难以接通,委托其帮忙记录并转达情况。截至本函成文时已过去12个工作日,安徽局、合肥局均无音讯,也未见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如下图)。

望贵局能够责令合肥市邮政管理局有关部门依法及时主动公开,提醒其标明经办人名称及联系电话,切实避免类似上述踢皮球事件再度发生;也提醒安徽局保持有个电话畅通。
附件一、合肥局电子邮件已读不回

附件二、来函人联系各局的通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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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人与安徽省邮政管理局的通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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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人与合肥市邮政管理局的通话记录
合肥局回函(2025-11-03)


第三轮(信访复查)
| 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 合肥市邮政管理局 | ||||||||||
|---|---|---|---|---|---|---|---|---|---|---|---|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声称签收 | 受理告知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接收转办 | 导入程序 | 处理时限 | 回函成文、寄出 | ||
| 25-11-28 | 25-11-30 | 25-12-01 | 25-12-08 | 25-12-25 | 挂信 | 25-12-29 | 25-12-31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0个工作日 | 挂信 | 26-01-08 |
去函(2025-11-28)
| 信访复查申请书 |
|---|
合肥市邮政管理局2025年11月3日制作的无文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同日以EMS寄出,本人已于11月7日收悉。本人现对合肥市邮政管理局以《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为由,认定邮政企业主动停止超范围手工登记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故决定不予公开对应之行政处罚信息的处理意见不服,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贵局申请信访复查。理由如下:
合肥邮政四牌楼邮政支局违规超范围收寄用户身份证信息的违法情形属实,其登记信息在登记簿上一目了然,所有登记用户都可查阅,严重泄露客户个人身份信息,违反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的“目的指向性”和“最小化原则”,赤裸裸的展示身份证号,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登记表图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此前用户致电垂询时,市场监管处在内部管理系统中未检索到该行政处罚信息,声称其不存在;现在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又有意阻挠公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遂结合有限的公开信息,除去6月19日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在其制作的无文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的声明以外,民众无法判断该行政行为存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邮政普遍服务作为《邮政法》法定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提供的公益公共服务,涉及公共利益广大、需要群众广泛知晓。2025年4月前,合肥邮政对于无需实名类的信件这一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也要求用户出示身份证件、违规登记身份信息,这一举措给合肥地区用邮用户造成了错误引导、产生了广大且错误的社会影响,即——使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都需要出示身份证。经过来函人申诉举报改正后,合肥人民有权知晓使用邮政普遍服务寄出信件不需要出示登记身份证件、此前合肥邮政的操作违规、合肥邮政管理部门对该违规行为已经采取了法定必要行政处罚的系列事实。因此,公开该行政处罚的信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支持;相反地,不公开该信息反而侵犯了合肥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使用者的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同上,邮政普遍服务作为国家法定的邮政行业公共服务,对合肥地区人民具有普遍性;不公开针对违反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条例增加主动公开内容的精神。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在其6月19日制作的无文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只提及“我局于5月26日对该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明确合理改正期限,不符合规定;且在其制作意见书时距离行政处罚下达已过去25个自然日、18个工作日,根据《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合肥邮政此时应已向合肥市邮政管理局报送整改结果,可合肥市邮政管理局也并未在其制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提及相关情况。
综上,本人认为,合肥市邮政管理局以“不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理由拒绝公开5月26日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作出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因此,来函人要求:撤销合肥市邮政管理局2025年11月3日制作的无文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关于不予公开5月26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决定,责令其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要求,将相关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于国家邮政局执法信息公开网站上主动予以公开。
此致。
附件一、事由脉络梳理
2025年4月4日,用户去函合肥市邮政管理局称:2025年3月初,用户前往四牌楼邮政支局交寄挂号信(其中一封寄往北京),却被营业员告知这封需要出示身份证登记。用户感到诧异,要求营业员拿出规定。营业员展示了微信工作群中的一个文件,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邮政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营业员称,领导据此要求他们在表格里登记挂号信函、挂号印刷品、普通包裹、特快专递EMS等邮件快件交寄人的身份信息,并向用户展示其他人交寄挂号信函时也登记了信息。用户表示,《通知》中针对柜台收寄环节只说明了要加强验视、落实实名,没有规定要要扩大实名收寄的邮件种类,将挂号信函纳入实名收寄范围,并表示营业员若担心有安全隐患可对用户信件进行验视。营业员称,挂号信函规定不允许验视。用户不服,表示中国邮政2021年《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中规定可以验视挂号信函内件但不能检查内容文字。营业员摇头不认可。用户亦不认可,遂取消交寄。
2025年6月19日,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在其制作的无文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称:“经调查,合肥市邮政分公司四牌楼支局在2025年3月初存在因扩大实名收寄范围导致限制业务办理问题,我局于5月26日对该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025年6月25日,用户收到合肥局6月19日的回函后,未能在国家邮政局执法信息公开系统中查询到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遂于6月26日向合肥市邮政管理局提供的[email protected]发送邮件、向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官网的公开电话0551-65350928、0551-65350935致电、向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官网的公开电话0551-65352971致电进行咨询。6月27日,合肥局的0551-65352971回电称:市场监管处未查到该行政处罚信息,不清楚该处理意见书是哪个部门出具,要求来函人自行确认受理部门,这实在是强人所难——处理意见书函末并未留下经办人姓名及/或联系方式。
2025年8月5日,用户去函国家邮政局催办合肥市邮政管理局依法主动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敦促安徽省邮政管理局确保公开电话有人接听。9月3日,该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办至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其于同月16日受理。
2025年11月3日,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在其制作的无文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
- 针对不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答复称:“根据《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公开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该案中,邮政企业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未造成社会影响,故未达到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相关处罚信息的法定情形。’”
- 针对未查到行政处罚信息答复称:“关于您反映的电子邮箱已读未回、我局市场监管处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问题。经核实,我局未设立对外公开的电子邮箱作为联系渠道。如您有咨询建议或申诉举报事项,可通过我局官网“局长信箱”留言,或致电12305反映,我局工作人员将按规定及时予以回复。” 合肥市邮政管理局自己给我的电子邮箱自己又以官网没公开不承认,懒政怠政也就算了;对于市场监管处查不到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更是只字未提,加之其作出了不予公开决定,用户合理质疑该行政处罚的真实性。现有公开材料无法证明该行政行为确有落地。
附件二、2025年6月19日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制作的无文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略,见此处。
附件三、2025年11月3日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制作的无文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略,见此处。
安徽局回函(2025-12-25)


合肥局回函(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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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函 | 本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相关部门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函复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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