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邮车从事盈利性营运、非邮车从事邮件运递、随机抽查情况公示位置、《邮政法实施细则》立法工作进展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来自Postal Wiki
Xiao John​(留言 | 贡献)
增加分类
Xiao John​(留言 | 贡献)
小 修正笔误
第12行: 第12行:
|2026-08-05
|2026-08-05
|2026-09-21
|2026-09-21
|[[挂号信]]
|[[回执]][[挂号信]]
|2026-09-22
|2026-09-22
|}
|}

2026年10月9日 (五) 07:36的版本

概况
去函寄出 去函签收 决定受理 回函成文 回函寄出
2026-07-27 2026-07-29 2026-08-05 2026-09-21 回执挂号信 2026-09-22

去函(2026-07-27)

  1. 《邮政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部分地区的邮政企业尝试创新,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以下简称“邮车”)用于邮政+民生盈利性营运,用户缴费下单后,邮政企业以邮车承运桶装水、中药等产品送货上门,是否违反该规定?
  2. 《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必须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许可经营快递业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并处10–20万元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只对未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非营运车辆从事快递业务中的快件运输进行了禁止,请问同样作为非营运车辆的非邮车从事邮政业务中的邮件运输是否属于禁止行为?相关的规定依据是什么?
  3. 部分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响应当地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公开在了政府官网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栏中,同时以此为理由拒绝在国家邮政局执法信息公开网站上的随机抽查栏目公开相应工作情况。请问贵局,该操作是否符合国家邮政局《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规程(试行)》《邮政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规定》(国邮办发〔2014〕70号)等有关要求?
  4. 2025年6月18日,贵局发布了《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13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了贵局正在进行《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立法工作。请问贵局,《邮政法实施细则》的立法工作路线图是怎样安排的?预计什么时候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提交国务院审议?

回函(2026-09-21)

去函 本文件是用户依照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4.0协议自愿上传至Postal Wiki(以下简称“本站”)的作品。根据Wiki:著作权,本作品一旦于本站发布,则视作用户已承诺其贡献的内容以上述协议发布,可非商业使用。
回函 本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相关部门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函复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