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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搭售产品、人员配备不足、无公告停用彩色邮资机、未按规公示各级邮政分公司投诉热线、呼和浩特局服务意识薄弱、呼伦贝尔局电话无人接听的复函

来自Postal Wiki
Xiao John留言 | 贡献2025年6月22日 (日) 07:13的版本
概况:不予立案
去函寄出 去函签收 声称签收 决定受理 导入程序 处理时限 回函成文 回函寄出
2025-01-27 2025-02-02 2025-02-05 2025-02-13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90日 2025-04-24 挂号信 2025-04-25

背景概要

由于来函人发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以外的其他地区亦存在给呼和浩特市邮政管理局的函中第四项搭售产品、第七项不公示各级邮政分公司投诉热线的问题,故连同其他问题一并申诉,从而产生了本函。

去函(2025-01-27)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此次来函为指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娜,下称“呼市邮政分公司”)、兴安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卫江)内部有关部门指派或授意辖区内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网点的邮资凭证与蛇年贺年棉袜搭售任务、不为纯邮政营业网点安排替班人员致使营业时间内的中午无人受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进而导致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的实际有效营业时间少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规定之情形、呼市邮政分公司新城邮政支局2025年元旦启用的彩色邮资机戳在有效期内随意停用却未事先公告说明、呼和浩特市邮政管理局官网的办公室电话接听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薄弱且态度恶劣、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官网的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以及各邮政网点不按规公布各市(盟)/区/县(旗)邮政分公司投诉反馈热线渠道的违规事实。

自治区辖区内部分邮政分公司给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的营业员派发蛇年套装销售任务(贺年棉袜、邮资封、邮资片),每套12.6元,每个网点销售任务量目标约50套,只接受现金。其中贺年邮资封、片为2019年HF贺年版,疑似各邮政分公司因库存积压遂出以任务形式派发给各个营业员的下策,这也导致了甚至有部分网点出现用户一进门营业员就推销,不买就摆臭脸不好好办业务的情况。各邮政分公司授意指派营业员将邮资凭证与袜子捆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7.1.2.1“不应以任何方式[...]搭售其他商品”、《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禁止将邮资凭证与其他商品搭售的规定。搭售行为至少已在呼市、兴安盟的邮政网点有发生,系涉及全自治区邮政分公司的现象级违规行为,请自治区邮管局加强治理,对已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并督导各地市邮管局防范、杜绝类似违规情形再次发生。

自治区辖区内众多纯邮政网点人员配备不足,仅有1位营业员的配备导致中午吃饭时网点营业员并不能在规定的免责时间(15分钟)内返回办理邮政业务。这类邮政普服网点尽管挂牌处于营业时间内,但实则属于旷工的无人受理业务状态,并不能算作有效营业时间,邮政分公司搪塞《邮政普遍服务》标准6.1中所规定的主城区每日8小时营业下线的意图明显。如,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兴安盟不少纯邮政网点和依托邮储的小邮政网点均存在这类情况,系涉及全自治区邮政分公司的现象级违规行为,请自治区邮管局加强治理,对已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并督导各地市邮管局防范、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呼市邮政分公司新城支局2025年元旦启用彩色邮资机戳,并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了公告,称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营业期间可用。但仅在5天后,1月5日蛇年邮票首发日便因“油墨不足”而停用,且停用前没有依照《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等邮政集团公司规章贴出公告说明情况,导致众多集邮用户预先为此准备的集邮品全部作废。

呼市邮管局官网的办公室电话:0471-5189011,1月6日上午11时去电服务意识薄弱,要求用户拨打12305/12345热线转接给管局入驻方,抵触协助用户联络指定管局部门咨询。

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官网办公室电话:0470-8225003,工作时间数次拨打都没人接。

自治区辖区内各邮政普服网点不按规公示市(盟)、区、县(旗)级邮政分公司的服务质量投诉渠道热线或其他联系方式,导致用户解决问题困难,有苦难言。《邮政法》第二十一条、《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5.2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均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在明显位置公示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申诉渠道及联系方式。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构成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普遍服务标准的行为。请邮管局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各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并依照《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自接到本函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回函(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