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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且违规用其盖销邮票的问题
来自Postal Wiki
| 序号 | 去函寄出 | 去函签收 | 声称签收 | 决定受理 | 导入程序 | 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寄出 | |
|---|---|---|---|---|---|---|---|---|---|
| ① | 2025-06-20 | 2025-06-26 | 2025-06-27 | 2025-07-09 | 《行政处罚法》 | 90日 | 2025-07-24 | EMS | 2025-07-24 |
第一次去函(2025-06-20)
此次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33号,下称“赣州邮政”)违规使用邮政专用品的有关情形。
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启用及使用本应严格遵循邮政业标准及邮政企业规范。然而,2025年4月13日,二手平台“闲鱼”上出现了售卖使用“江西赣州 函件1”“赣FA6”0元邮资机戳盖销的1.2元“流光溢彩”和3元“竹报平安”个性化邮票若干。

于日戳打印簿以外之处打印0元邮资机戳的行为违反了2000年国家邮政局《邮资机使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五、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邮资机戳盖销邮票的行为违反了《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邮政专用品启用及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贵局依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邮政法》第七十九条、《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珠海市邮政分公司及时整改;如有必要,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若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说明处理结果。
此致。
第一次回函(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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