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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苏州邮政违规默许苏州邮协保管和使用邮政专用品问题的复函

来自Postal Wiki
Xiao John留言 | 贡献2025年8月19日 (二) 16:01的版本 回函(2025-08-15)
去函寄出 去函签收 国家邮政局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苏州市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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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函(2025-07-19)

国家邮政局:

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雪松,通信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456号)违规管理、使用邮政专用品的事项。

《邮政日戳戳印 第1部分:无资戳印》(Q/YB 0010.1—2020)与《邮政日戳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风景日戳是邮政日戳的一种。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2001年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启用及使用应严格遵循法规标准及企业规范。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现有使用中风景戳“山塘街、狮子林、虎丘山、苏州博物馆、拙政园、苏州大学•精正楼、苏州大学•东吴大学校门、苏州大学•钟楼、苏州大学•炳麟图书馆、灵岩景区、御碑亭”共11把。其中,“灵岩景区、御碑亭”两把风景戳放置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邮政支局使用,“山塘街、狮子林、虎丘山、苏州博物馆、拙政园、苏州大学•精正楼、苏州大学•东吴大学校门、苏州大学•钟楼、苏州大学•炳麟图书馆”9把风景戳(图样如下)放置在苏州市集邮协会(法定代表人:张杰,通信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456号邮政大楼二楼)使用。非协会会员普遍反应寻求加盖困难。

依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2001年第十三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非邮政企业不得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结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第40、41条及《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2021〕355号)第二、三、六、九、十、十八、二十五条的规定,日戳是邮政企业经办邮政业务所使用的戳记、是界定邮政企业内部生产环节间权责关系的印信;收寄用普通日戳限邮政网点收寄及处理邮件时使用,只限于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保证日戳在监控探头有效范围内正确使用并妥善放置,不得将日戳带离生产场所;各类使用中邮政日戳要保存在邮政网点和内部处理生产机构,不准许保存在其他无关单位和个人手中”。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2025年04月22日 17:03:33在苏州市12345“寒山闻钟”网络问政平台以“苏州邮政局便民服务员”的账户答复称“苏州市集邮协会是由集邮爱好者、集邮工作者等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非苏州邮政下属机构或邮政营业网点。”

苏州市集邮协会作为非邮政企业的集邮爱好者群众自发性组织,无权替邮政企业保管和使用各类邮政专用品。苏州市邮政公司默许其掌管邮政专用品的行为有失偏颇,市、区各级邮政分公司的集邮与文化传媒部作为理论上的风景及文化日戳主管部门严重渎职、难责其咎。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邮政专用品启用及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贵局根据《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罚。”、《邮政法》第七十九条、《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日戳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的规定,要求国家邮政局责成江苏省邮政管理局责令苏州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及时整改,明确邮政专用品相关规范及责任归口;并根据 《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2021〕355号)第三条“风景日戳是指刻有风景图案、名称和风景所在地地名的邮政日戳,由风景名胜所在地邮政公司(网点)使用。”将上述由集邮协会违规使用的风景日戳放至风景名胜所在地邮政网点使用。如有必要,可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酌情进行行政处罚。若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依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8.2、《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及《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导入邮政业用户申诉程序进行受理,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答复、函复处理结果。

附件

回函(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