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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信函

来自Postal Wiki
秋山澪粉丝后援会留言 | 贡献2025年12月24日 (三) 16:03的版本 (来自邮政分公司官网[http://hipost.chinapost.com.cn/html1/report/181312/3811-1.htm],约投费为2元而非3元;今年12月发布的东极邮局广告[https://mp.weixin.qq.com/s/3GRUNNlNeEocjp6TpQrgtg]中,7号约投信封邮资标记为6.2元,去掉3元挂号费与1.2元外埠邮费为2元。)

挂号信函,即给据信函,是指在收寄邮件时向寄件人提供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信函类邮件,[1] 交寄时无需实名。[2] 中国邮政新一代营业渠道系统中的产品代码为20。交寄保价的挂号信函时,除缴纳保价费外,还需用专门制式的保价信封并遵守特定的流程。

约投挂号信函(产品代码24)是挂号信函的一种,在此基础上需额外支付2元约投费。国内邮政回执一定是挂号信函。

追踪号码

每一封挂号信函都会有追踪号码,用于追踪信函的物流信息。寄件方有义务提供详细的寄件地址,但系统中并不强制录入电话号码。

中国大陆境内

拉萨市城关区天上西藏主题邮局售卖的贴有背包客邮票的信封上印有XX开头、54结尾的个性化挂号条码
拉萨以XX开头的个性化挂号条码

中国大陆境内互寄的挂号信函,追踪号码以X开头,省级行政区划编号结尾,共十三位。其中,号码开头结尾信息详见下表:

条码开头 邮1101甲 国内挂号信函 条码结尾
XA-XZ 编号 省级行政区划 编号 省级行政区划 编号 省级行政区划 编号 省级行政区划
XA 散户/带收据 11 北京市 31 上海市 42 湖北省 53 云南省
XB 大宗/无收据 12 天津市 32 江苏省 43 湖南省 54 西藏自治区
XC 大宗/无收据 13 河北省 33 浙江省 44 广东省 61 陕西省
... 非预制/个性化 14 山西省 34 安徽省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62 甘肃省
XP 杭州个性化条码 15 内蒙古自治区 35 福建省 46 海南省 63 青海省
... 非预制/个性化 21 辽宁省 36 江西省 50 重庆市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XX 拉萨个性化条码 22 吉林省 37 山东省 51 四川省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非预制/个性化 23 黑龙江省 41 河南省 52 贵州省

国际及台港澳

中国大陆寄往境外的挂号信函,追踪号码以R开头,CN结尾,共十三位。其中多见RA、RB、RC、RD、RR开头。境外邮寄的挂号信函追踪号码则以当地邮政服务运营商所属的ISO-3166-1两位字母代码结尾。

查询时限

中国大陆境内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规定,给据邮件(不含普通包裹)的受理查询有效期为自交寄之日起1年内,自交寄之日起即可查询。如信息存在异常或查询人对查询信息有质疑的,再通过查单查询。发单部门应在办理查单后两个工作小时内发至本部门业务档案室,业务档案室收到查单后,三个工作小时查明相关节目后发送查单至当前邮件所在环节。收单部门从收到进口查单至办妥查复手续,最大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逾期未答复的,收单部门为责任部门,收寄部门的业务档案时通知收寄部门按规定向寄件人办理赔偿、先行垫付邮件赔偿款给寄件人。[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一般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4]

国际及台港澳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版《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试行)》规定,针对普通包裹挂号函件保价邮件的查询受理应由客户自邮件交寄次日起6个月内提出。该期限是针对查询人与邮政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不包括查单在各邮政之间传递的时间。国际函件从收寄局受理查单到国内各环节完成查询,并由出口互换局向境外邮政发出查单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5]

特别地,针对大陆与台湾地区互寄的包裹及函件,查询有效期为交寄次日起12个月,但另行发文通知有特定要求的业务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4]

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4]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4]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九条,[4]

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邮政业术语》(GB/T 10757-2011)中的 5.1.6.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发布于2011-06-16. [最后访问于2025-05-12].(中文(中国大陆))
  2.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24号)中的第十一条:“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寄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中文(中国大陆))
  3.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 2021年. 北京: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第105页-第107页.(中文(中国大陆))
  4. 4.0 4.1 4.2 4.3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发布于2015-04-24. [最后访问于2025-05-12].(中文(中国大陆))
  5. 《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试行)》. 2022年. 北京: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第122页-第126页.(中文(中国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