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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察哈尔右翼前旗邮政将日戳违规加盖在邮票中部致使邮件封皮上无戳印的整改
去函(2025-03-02)
此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斯琴,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7号,下称“乌兰察布邮政”)不为下属市/县/旗公示开办国际业务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网点维护国际邮件封发权限、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荆宇,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土镇解放路6号,下称“察右翼前旗邮政”)错误使用邮政专用品的违规事实。
2025年1月,有集邮用户前去乌兰察布市下属某地城区内唯一具国际邮件收寄权限的网点办理国际业务,得知乌兰察布市邮政渠道部没有为各地维护国际权限封发关系,致使该网点无法妥善履行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名录公示开办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违反了《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鉴于该个案发函前已解决,而其他县旗可收寄国际邮件的网点仍存在无国际邮件封发关系的普遍问题,致使上述网点处于事实上的(de facto)“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限制办理一项普遍服务业务或特殊服务业务”。用户要求乌兰察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敦促乌兰察布邮政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渠道部及时维护上下行邮路等措施,及时整改,切实保障用户用邮权益。

2025年2月,有集邮用户前去察右翼前旗邮政的玫瑰营邮政支局寄递平常信函和明信片等,同时使用邮政日戳加盖了邮戳卡和志号为2020-10的玫瑰邮票四方连,并将相关图片发布在了社交平台上。其中一张图片(截图见上)显示,该用户盖销的玫瑰邮票四方连为全戳(牛眼戳),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国内邮件处理办法(试行)》第六章第45条第一款及中国邮政〔2021〕355号《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明令禁止的违规情形:“不能将一个收寄日戳全部盖在一枚邮票的中部”;依照《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9款的规定,邮政分公司合规委员会(审委会)可考核责任单位500元。邮政日戳作为中国邮政企业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章第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其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邮政法规和邮政企业规范。察右翼前旗邮政工作人员没有尽到《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邮政业务部〔2023〕15号《关于加强邮政戳记规范管理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监督用户使用日戳的责任,致使该违规现象发生并在社交平台上传播,造成了不良影响。用户要求乌兰察布局以察右翼前旗邮政邮政专用品违规使用事件为契机,为乌兰察布邮政敲响警钟,敦促乌兰察布全市各地邮政分公司进行企业内部自查自改,加强培训,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请乌兰察布市邮政管理局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上述责任企业限期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送你局。你局应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来访事项导入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程序解决,在《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第四条规定的30日内依照《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条例办结,办结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邮政局执法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开。鉴于你局告知书需以邮政挂号信或EMS送达来函人且来函人收信地址在乌兰察布、申诉对象为乌兰察布邮政,故不方便提供回函地址和联系方式。请你局以网站公告形式送达处理结果。
此致。
整改详情(2025-03-14)
执法信息公开:乌兰察布市邮政管理局就构成了违反普遍服务标准的行为责令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分公司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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