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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公安县邮政使用违规日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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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uabot留言 | 贡献2026年7月22日 (三) 00:53的版本 (bot:添加分类 Category:荆州市邮政管理局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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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函(2026-02-24)

关于公安县邮政分公司下辖机构使用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邮政日戳的投诉

近期,投诉人发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公安县分公司下辖的多处邮政营业网点及投递部门所使用的邮政日戳,其下环(机构信息简称区域)添加了“(营业)”“(投递)”等非规范字样。该做法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邮政企业自身管理规定严重不符,属于违规刻制、使用日戳的行为。具体依据如下:

一、违反邮政行业标准《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

该标准第6章“区域文字信息”明确规定:普通日戳、邮资机日戳和水波纹日戳戳印上部为行政区划地名信息简称,中部为时间信息,左下部为机构信息简称,右下部为日戳序号。其中,机构信息应为“基层营业网点识别地名或内部处理机构等”,并未允许添加“(营业)”“(投递)”等括号标注。该标准第7.3.3条还规定,戳印中部为时间部位,除年、月、日、时外,不准排列其他文字或代号。下环的机构信息同样应保持规范,不应含有与机构名称无关的附加符号。

二、违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邮政日戳戳印 第1部分:无资戳印》(Q/YB 0010.1-2020)

该标准第5.2条同样规定:普通日戳、邮资机日戳和水波纹日戳戳印上部为行政区划地名信息简称,中部为时间信息,左下部为机构信息简称,右下部为日戳序号。该标准附录A提供了日戳戳印示意图,均未显示任何括号内标注“营业”“投递”等字样。企业标准是邮政日戳制作和使用的直接依据,任何超出标准范围的刻制均属违规。

三、违反《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2021〕355号)

该办法第三章第六条明确规定:“日戳的制作要符合集团公司颁布的最新标准Q/YB 0010.1—2020《邮政日戳戳印 第1部分:无资戳印》。如发现尺寸不符、样式不符、字体不符、字迹不清,应立即更换。”公安县分公司下辖机构使用的日戳添加了“(营业)”“(投递)”字样,明显属于“样式不符”,应立即更换。此外,该办法第四章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区分了收寄日戳与投递日戳的使用范围,但并未允许在下环标注“(营业)”或“(投递)”作为区分手段。企业内部管理应当通过日戳序号或内部制度明确,而不应随意更改日戳法定样式。

四、参照四川省邮政管理局同类案例处理结果

此前四川省邮政管理局在处理群众反映的日戳下环带有“收寄”二字的问题时,依据Q/YB 0010.1-2020标准认定该标注已被新标准取代,不应再使用,并责令邮政公司对全市营业网点开展邮戳梳理,安排不合规日戳的统一制作更新。本案中公安县分公司日戳下环标注“(营业)”“(投递)”与“收寄”案例性质完全相同,均属在机构信息区域添加非规范内容,严重影响日戳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四川省邮政管理局原文:https://sc.spb.gov.cn/scsyzglj/c210234/202306/9beecc7bbd9646bdad9a45e1ec35e49d.shtml

综上所述,公安县邮政分公司下辖机构使用的上述日戳已构成违规,且可能影响邮件处理责任的准确界定,损害邮政普遍服务的规范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关于“邮政专用品”的定义及《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暂未实行生产监制,但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生产、销售和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之规定,贵局作为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且应当对辖区内邮政企业的日戳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违规单位整改。

请求:

  • 请贵局依法对公安县邮政分公司下辖机构的日戳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 确认后,请贵局依法责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公安县分公司限期整改,更换不合规日戳,确保所有在用日戳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 请贵局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的电子扫描件回复至所附电子邮箱。

回函(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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