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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援引《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合规性系列信访问题

来自Postal Wiki
Hehuabot留言 | 贡献2026年7月22日 (三) 01:14的版本 (bot:添加分类 Category: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的复函

背景概要

由于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决定将搭售产品、人员配备不足、无公告停用彩色邮资机、未按规公示各级邮政分公司投诉热线、呼和浩特局服务意识薄弱、呼伦贝尔局电话无人接听系列申诉事项导入《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90日内办结,调查后又决定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来函人认为其有故意避开《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60日办结、选择办结时效更长的邮政行政处罚程序来进行拖延的嫌疑,故向国家邮政局信访,从而产生了本条目。

第一轮

国家邮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去函寄出 去函签收 受理转办 决定受理 导入程序 处理时限 回函成文 回函寄出
2025-03-30 2025-04-21 EMS 2025-04-07 挂号信 2025-04-14 信访工作条例 60日 2025-04-24 挂号信 2025-04-25

来函人去函(2025-03-30)

国家邮政局:

2025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收悉。用户对于函中提到的“按照《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将于9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您”一句提出异议。用户去函时已注明系申诉函,用户认为,根据国邮发〔2020〕59号《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申诉类来函应当导入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程序,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并说明理由,而非《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90日。请国家邮政局做出说明,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如此援引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规范?什么情况下应该导入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的30日,什么时候应该导入邮政行政处罚程序的90日?《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60日又是适用于什么情况下?谢谢!

内蒙古回函(2025-04-24)

第二轮

国家邮政局
去函寄出 去函签收 决定受理 导入程序 处理时限 回函成文 回函寄出
2025-05-06 2025-05-12 EMS 2025-05-26 《信访工作条例》 60日 2025-06-09 EMS 2025-06-09

来函人去函(2025-05-06)

国家邮政局:

2025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发出的处理意见书,用户于同月28日收悉。用户对于内蒙古局复函处理意见提出异议,理由有二:

1.《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二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邮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来函人既非案件当事人主体也更非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受送达人,且内蒙古局在4月24日发出的《告知书》函末认定“邮政公司及营业网点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并“依照《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由此看来,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并未对用户申诉函中所提及的邮政企业进行立案,更不可能给予行政处罚,这不符合《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适用条件。因而来函人认为,内蒙古局自始至终都错误地将用户的申诉事项导入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而非邮政业用户申诉程序处理。来函人主张,内蒙古局作出的“适用90日之内答复”的行政行为和处理意见均应当因违反《规定》第二条而无效。如贵局认可,请责令其道歉更正、重新导入正确的程序调查并在规范时限内答复。

2.《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下称“《办法》”)第八条“邮政企业的邮政服务质量问题,具体包括:邮件(信件、包裹、印刷品)寄递服务质量问题,[...] 集邮票品预订、销售中的服务质量问题,其他依托邮政网络的寄递服务质量问题”。用户去函时已注明系申诉函,申诉事项为:

(一) 部分盟市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存在邮资凭证搭售蛇年贺年棉袜的问题;

(二) 部分盟市单一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及代理金融储蓄的综合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存在人员配备不足,致使午休时间段产生超出免责时间15分钟外的无人受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状态的问题;

(三) 呼和浩特市新城邮政支局因油墨问题未经公告便停用彩色邮资机戳打印设备,造成1月5日蛇票首发日集邮用户准备的集邮品作废损失的问题;

(四) 自治区内部分邮政普遍服务网点未按规公示市(盟)、区、县(旗)级邮政分公司投诉电话的问题;

(五) 呼和浩特市邮政管理局公示的申诉电话接听工作人员不配合、态度恶劣的问题。

用户认为,申诉事项(一)系“集邮票品预订、销售中的服务质量问题”、事项(二)、(三)系“邮政企业的邮政服务质量问题”、事项(四)系“其他依托邮政网络的寄递服务质量问题”。除事项(五)是针对呼和浩特市邮政管理局的申诉外,其余事项均系依照《办法》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导入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程序、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并说明理由的情形。

另,来函人发现《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最新版本(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05月15日成文)与国家邮政局官网公布的现行版本(索引号:717819048/2022-00075)有出入,请国家邮政局对此也做出说明。

国家局回函(2025-06-09)

注:关于第2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和国家邮政局官网公布版本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发现,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只更新到了2020版(国邮发〔2020〕43号),而国家邮政局官网更新到了2023版(国邮通告〔2023〕15号),即发函时的最新版。有关该规定的沿革,请参考《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变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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