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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 John在话题“将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修订提上日程”中的最新留言:2026年7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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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修订提上日程
为适应《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及《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3条第二款第四项等邮政业信访转办适用程序和国家邮政局对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举报、信访等不同程序的解释(见国邮信复〔2025〕无号、国邮信复〔2025〕37号、2026年第1032号);国家邮政局受交通运输部代管、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受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及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情况下适用于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新政策、新变化、新导向,建立健全本站复函类条目分类树,响应此前讨论承诺,现拟对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作如下实质性内容变动:
- 一、将第1节:为什么要撰写这类条目?第一段中的“记录用邮者发现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问题及邮政企业和/或邮政管理部门的回复”一句改为“记录邮政相关部门和/或邮政企业对用邮者提出之问题作出的答复”,修订理由有五:一是将“邮政管理部门”改为“邮政相关部门”符合第2节:哪些条目符合收录条件?的要求;二是“邮政相关部门”先于“邮政企业”的语序符合复函目录列表的收录需要;三是将“发现”改为“提出”符合逻辑,被发现的问题若未向邮政相关部门提出,则该问题不会产生相应的去函和回函;四是将“回复”改为“答复”能在与后文措辞保持一致的同时,避免与第3.2节:条目标题中对于机关答复性质为“复函”、企业答复性质为“回复”这组对比产生歧义;五是将“潜在(或已发生)的问题”改为“问题”的举措删除了限定性定语,同时包含了已发生和未发生的问题;
- 二、将第1节:为什么要撰写这类条目?第二段改为“这类条目往往较长,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化文件等,因而规范撰写标准便显得更加重要”,修订理由是:新的位阶递进表述更规范、更明确,细化了原有的模糊表述;
- 三、在第2节:哪些条目符合收录条件?中的“申诉”和“信访”之间插入“举报”,作为新类型,修订理由是:不同于申诉和信访,“举报”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列出的“行政处罚”专门行政程序,对应《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导入该程序的文书格式模板名为“某邮政管理局实名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简称“举报”。2025年8月28日,国家邮政局配套下发了新《邮政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规范了“举报”的独特内涵及实操指引。本条改动生效后,将创建分类:举报作为复函的子分类,插入模板及条目的相应位置中;
- 四、在第2节:哪些条目符合收录条件?中的倒数第一行前插入一行,作为倒数第二行,内容为“**受理告知书[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般不属上列收录范围,惟当且仅当去函和/或回函中囊括或引用该告知书时,该告知书可作为补充性附图上传。[2]”。此处改动为新增内容,改动的目的是为了弥补现存的漏洞。本条改动生效后,将同步扩充“第3.2.2节:去函回函”中“回函”的第1点,使之保持一致;
- 五、在第3.1.2节:多轮沟通中的表格中间插入一行,作为第二行,内容为“举报”条目实例,相关实例将在分类:举报创建后,在原有条目储备中选择符合条件的进行修改,择优采用。修订理由是:与第三条实质性内容变动保持一致;
- 六、注释五根据上述改动,结合国家邮政局对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举报、信访等不同程序的解释(见国邮信复〔2025〕无号、国邮信复〔2025〕37号、2026年第1032号),作相应调整。
注释
- ↑ 不含15个自然日内针对咨询直接作出答复的告知书,例:国家邮政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信访及行政救济程序的复函。关于告知书与信访事项答复书的区别,可参见国邮信复〔2025〕76号。
- ↑ 若告知书确被去函囊括或引用,在去函著作权人同意上传该告知书的前提下,著作权本人或其指定的有权人可在条目页以CC-BY-NC-SA 4.0协议自愿授权予本站,在媒体页仍以文件本身的版权属性即中国大陆公有领域版权豁免许可示众。
上述实质性内容变动(含注释)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公示7日。“众人拾柴火焰高”,欢迎各位同仁就此指南之改动出谋划策。UTC时间7月10日17:22即公示期满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已得到妥善解决,则上述六点实质性内容变动将替换现有之表述,修订通过成为该撰写指南的新版本。
特此公示。 ——Ramanujan 注意到 John(讨论) 2026年7月3日 (五) 17:23 (UTC)
公示期满二倍而无人提出异议,现予发布施行(以巡查员身份宣布实质性内容变动生效)。——Ramanujan 注意到 John(讨论) 2026年7月20日 (一) 09:25 (UT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