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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邮政日戳下环机构信息少字系列申诉问题

来自Postal Wiki
Xiao John留言 | 贡献2026年7月23日 (四) 13:32的版本 (添加分类:申诉——Hot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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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去函(2025-12-21)

苏州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制式本应严格遵循邮政业标准及邮政企业规范审批流程。通过苏州市邮政管理局门户网站查询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名录,页面中显示,位于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828号备案有苏州市吴江区东方丝绸市场邮政支局,该网点在邮政集团官网信息、邮局门口悬挂的门牌也为东方丝绸市场邮政支局。因此,该邮政支局的基层营业网点识别地名为“东方丝绸市场”。但是该局使用的营业日戳下环只有“东方丝绸”四个字,缺少“市场”两个字,贵局可查阅该网点的日戳打印簿了解相关情况。

以上情况违反了《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6.2的规定,要求苏州市邮政管理局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号)第五章规定的职责,敦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分公司妥善解决、限期改正,确保《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邮政日戳戳印 第1部分:无资戳印》(Q/YB 0010.1—2020)等相关行业标准得以贯彻落实。来信人要求贵局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受理告知书,同时依照《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自形成《受理告知书》确认受理本申诉函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申诉答复、说明理由。同时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二、十三条及时于国家邮政局执法信息公开网站上于规定时限内及时、规范、完整地公示该行政行为。

来信人要求贵局保密申诉人的个人信息。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来信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包括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分公司等在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上述通讯地址、联络方式以及姓名等信息。

回函(2025-12-31)

您反映的日戳问题,经核实,经核查,该支局“东方丝绸”字样未违反《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相关标准要求,不构成违法行为线索。我局决定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感谢您对邮政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第二轮(信访复查)

去函提交 决定受理 导入程序 处理时限 回函成文 回函发出
2026-01-14 2026-01-27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30个自然日 2026-01-27 2025-01-28

去函(2026-01-14)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来函人曾于2025-12-21向苏州市邮政管理局在局长信箱反应苏州吴江区邮政专用品制式违反有关标准(编号20251221000000**),苏州市邮政管理局在2025-12-31回复称“经核查,该支局“东方丝绸”字样未违反《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相关标准要求”。来函人认为,苏州市邮政管理局的回复明显不实,《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6. 2中明确规定了机构信息为:基层营业网点识别地名或内部处理机构等。东方丝绸市场邮政支局在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名录、邮政集团官网信息、邮局门口悬挂的门牌、营业执照、邮政新一代营业渠道系统内的名称均为“东方丝绸市场”,因此,该网点的“基层营业网点识别地名”为“东方丝绸市场”,而非日戳上刻制的“东方丝绸”。要求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督促苏州市邮政管理局撤销错误回复,并要求苏州市邮政管理局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邮发〔2023〕54号)第五章规定的职责,敦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分公司妥善解决、限期改正,确保《邮政日戳技术条件》(YZ/T 0184—2022)、《邮政日戳戳印 第1部分:无资戳印》(Q/YB 0010.1—2020)等相关行业标准得以贯彻落实。

回函(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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