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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邮政违规打印0元邮资机戳系列申诉问题

来自Postal Wiki
Xiao John留言 | 贡献2026年7月23日 (四) 13:33的版本 (添加分类:信访复查——HotCat)
概况: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整改
去函寄出 去函签收 声称签收 决定受理 导入程序 时限 回函成文 回函寄出
南昌局 回执挂号 2025-06-20 2025-06-26 2025-06-27 2025-07-07 《行政处罚法》 90日 2025-07-21 EMS 2025-07-21
江西局 挂号信函 2025-08-05 2025-08-08 无《受理告知书》,故未知 信访复查程序 30日 2025-08-13 电邮 2025-08-13
国家局 平常信函 2025-09-04 2025-09-08 2025-09-10 2025-09-22 非信访复核程序 30日 2025-09-30 EMS 2025-09-30

注:回执挂号信函系寄往江西省邮政管理局,分拣途中回执脱落丢失,江西省邮政管理局未作告知,三次电联后声称来函人寄去的这种信函没有回执,五次电联后又声称只有特种挂号信函才有回执,且拒绝按规补回执和签字寄退。

第一轮

来函人去函(2025-06-20)

南昌市邮政管理局

此次来函为反应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梦奇,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70号,下称“南昌邮政”)使用邮政专用品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情形。

2025年3月21日,社交平台上出现了使用“南昌 红谷滩3”“赣AA5”0元邮资机戳盖销的卡纸或明信片图样。邮政日戳作为《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邮政专用品之一、作为《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三号)第二条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之一,其启用及使用本应严格遵循邮政业标准及邮政企业规范。此种于日戳打印簿以外之处打印0元邮资机戳的行为违反了2000年国家邮政局《邮资机使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五、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邮政专用品使用违规的情形。

原帖见于小红书(已删除)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构成了邮政专用品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贵局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责令南昌邮政及时整改;如有必要,依照上述规定及《邮政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若决定受理,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

南昌局回函(2025-07-07)

第二轮(信访复查)

来函人去函(2025-08-05)

江西省邮政管理局

您好!

南昌市邮政管理局于2025年7月21日出具的洪邮信处〔2025〕07211号收悉。来函人认为该复函中“红谷滩邮政所在测试页上加盖“0元”邮资机戳的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表述不成立,故向贵局申请信访复查。理由如下:

根据国家邮政局《邮资机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三十二条的规定,“开机自检的零资费戳印签条须保存在日戳打印簿上”、“不允许提前制签或在空信封上打印邮资机戳记”。据了解,红谷滩邮政所使用的邮资机系湘邮科技生产,有专门的测试按钮,测试功能下部分型号打印出来的邮资机戳右侧金额为空,金额下方“赣AA5”字样处为“测试”二字,而非零元。请贵局责令南昌市邮政分公司出示缴款单内的计数器,检查其测试操作的合规性,向来函人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据证明南昌市邮政分公司不存在违规情形,步骤分类讨论如下:

  • 如果该邮资机与新一代营业渠道系统联网,缴款单内的计数器在“营业渠道-邮资机业务-过戳登记”中;
  • 如果该邮资机未与新一代营业渠道系统联网,缴款单是每日营业终了时,在“营业渠道-邮资机业务-批次过戳平衡”手动同步之后于“日终平衡”内打印的,其中有计数器。
  • 如果该邮资机未与新一代营业渠道系统联网且邮政企业未手动同步,则应调取邮资机日终缴款单,检查其中的计数器情况。未连接全国邮资机管理系统的邮资机不手动同步数据还违反《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五、三十条“必须联网使用”的规定。

上述事实已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构成了邮政专用品使用不合规的情形。请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责令南昌邮政及时整改。请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15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若决定受理,于《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提供证明。

江西局回函(2025-08-13)

第三轮(信访复核)

来函人去函(2025-09-04)

国家邮政局

您好!江西省邮政管理局8月13日出具的《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赣邮信告〔2025〕39号),本人已于同月同日收悉。来函人对此结果不认可,故向贵局申请复核。

南昌市邮政管理局于2025年7月21日出具的洪邮信处〔2025〕07211号收悉。来函人认为该复函中“红谷滩邮政所在测试页上加盖‘0元’邮资机戳的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表述不成立,故向贵局申请信访复核。理由如下:

根据国家邮政局《邮资机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三十二条的规定,“开机自检的零资费戳印签条须保存在日戳打印簿上”、“不允许提前制签或在空信封上打印邮资机戳记”。据了解,红谷滩邮政所使用的邮资机系湘邮科技生产,有专门的测试按钮,测试功能下部分型号打印出来的邮资机戳右侧金额为空,金额下方“赣AA5”字样处为“测试”二字,而非零元。请贵局责令南昌市邮政分公司出示缴款单内的计数器,检查其测试操作的合规性,向来函人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据证明南昌市邮政分公司不存在违规情形,步骤分类讨论如下:

  • 如果该邮资机与新一代营业渠道系统联网,缴款单内的计数器在“营业渠道-邮资机业务-过戳登记”中;
  • 如果该邮资机未与新一代营业渠道系统联网,缴款单是每日营业终了时,在“营业渠道-邮资机业务-批次过戳平衡”手动同步之后于“日终平衡”内打印的,其中有计数器。
  • 如果该邮资机未与新一代营业渠道系统联网且邮政企业未手动同步,则应调取邮资机日终缴款单,检查其中的计数器情况。未连接全国邮资机管理系统的邮资机不手动同步数据还违反《邮资机戳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五、三十条“必须联网使用”的规定。

上述关于邮资机戳的违规情形违反了《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构成了邮政专用品使用不合规的情形。希望贵局能依《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查明事实,撤销《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南昌、赣州邮政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培训。

国家局回函(2025-09-30)

南昌局回函(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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