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stal Wiki 三周年! 🎊✨
🎂 2026.09.11 — 邮路三载,百科同行
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处理申诉消极懈怠、复函漏洞百出、援引条款不全面系列问题
背景概要
由于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对待人民来信态度消极懈怠、复函纰漏甚多,加之其作为地方邮政行业执法适格主体主动带头违反《邮政法》,因而来函人就此对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进行检举控告,从而产生了本条目。
第一轮
|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 | |||||||||||
|---|---|---|---|---|---|---|---|---|---|---|---|---|
| 去函寄出 | 受理转办 | 决定受理 | 导入程序 | 处理时限 | 回函成文 | 回函首寄未送达 | 回函二次发出 | |||||
| 电邮 | 25-06-10 | EMS | 25-06-11 | EMS | 25-06-25 |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 | 90日 | 25-09-22 | EMS | 25-09-23 | 电邮 | 25-10-09 |
去函(2025-06-10)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办公室:
6月9日上午10:21分收到贵局来电,希望提供国家局转办的申诉函中提到的与呼伦贝尔局的通话录音(已变声处理),请及时查看、15天内下载邮件附件,以免文件过期。
背景概要: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局作为呼伦贝尔市的邮政监管部门知法犯法,使用顺丰寄递自己出具的答复函给用户,且顺丰投递失败后未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与来函人取得联系,加之用户在函中提到的“呼伦贝尔局电话难以接通”,用户几次主动尝试与之取得联系未果,就这样一直渺无音信两个月有余。其后的时间线如下:
- 5月8日下午3:50,终于偶然接通了呼伦贝尔局官网公示的政府信息公开电话0470-8225008。不是畅通常用的申诉电话为什么要挂在网上迷惑用户?接听该座机电话的女士声称,已经给来函人进行了回复。我就是来函人,我怎么不知道他们回复了我?女士转而声称,该事项已经转办下属业务科室,会保留我的电话让他们给我跟进回复。
- 5月8日下午4:14,属地为呼伦贝尔的私人电话185*******0打了进来,声称自己是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她称,回函处理结果已于3月用顺丰寄给了我,但遭到拒收。我当即表示震惊,为什么机关单位的红头文件还能用顺丰寄?她对使用顺丰违规寄递国家公文的事情避之不谈,转而与用户确认我收发室只能接收邮政系邮件的情况,并承诺不日会用邮政重新寄出这份答复函。通话中,用户还与其确定了答复函产生的具体日期(答:3月)、有没有出具《受理告知书》(答:没有)以及具体处理结果和产生的相关行政行为的情况。
- 5月8日下午5:14,用户主动与私人电话185*******0联系,欲询问此前邮寄复函的顺丰快递单号,未接通。
- 5月8日下午5:34,私人电话185*******0回拨,询问此前邮寄复函的顺丰快递单号,答曰:SF***********93。她补充说,会在下周用邮政重新寄给我。
- 5月8日下午5:40,用户发现该单号在顺丰小程序查不出物流信息,遂再次致电询问,希望其发截图证明自己此前寄出了顺丰。机主主动提出添加我微信。本想说用电子邮箱发给我,但考虑到呼伦贝尔局座机难以接通,恐怕发邮件更要扯皮更久,于是同意,并主动添加了机主微信,获得了顺丰发出复函的截图。截图显示,寄出人姓名为刘*。经查阅呼伦贝尔局2024年10月14日的人事任免信息公开,其为该局普遍服务科(机要通信科)科员(试用期)。
- 5月14日下午2:35,见一周已经过半而复函渺无音信,用户主动发微信消息提醒其告知我寄出的邮政单号,并于次日得到单号:89*********01。物流追踪信息显示,邮件于5月15日揽收。不知道如果我不提醒的话,她还会不会履行承诺重新寄出复函。
- 5月28日,用户从收发室取到申诉函拆阅。
此外,用户在此对呼伦贝尔局出具复函本身的违规行为进行如下补充,另形成追诉函一封(见附件),因这位工作人员以私人微信为由拒绝接受该追诉函(5月以私人电话和微信回复我的时候怎么想不到也不提这是自己私人号码呢)烦请贵局依申诉程序处理、转办: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呼伦贝尔局的红头文件未按规标明蒙汉双语,复函不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定;
- 根据《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呼伦贝尔局未针对用户的申诉函及时出具《受理告知书》;
- 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8.2的规定,用户向邮政管理部门反应邮政企业问题的行为称为“申诉”而非“投诉”,贵局复函措辞有失妥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政府机关公文应由邮政企业专营。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局作为呼伦贝尔市的邮政监管部门知法犯法,使用顺丰寄递自己出具的答复函给用户,且顺丰投递失败后未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与来函人取得联系。
另外,用户希望6月10日聊天记录截图中的问题能够得到答复:这位工作人员用私人微信的顺丰小程序下单邮寄顺丰违法寄递国家公文一事是其私人行为还是代表呼伦贝尔局的机关单位行为?工作人员私下用非官方渠道与用户联系的信息是否能够代表呼伦贝尔局意志?为什么5月时其私人账号可以代表呼伦贝尔局给用户答复,6月见到追诉函便望而却步?私人联系方式用于联系答复来函人的公务事项是否符合规范?
此致。
附件
| 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分公司邮政普遍服务场所营业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情形而未按规向贵局报备的追诉函 |
|---|
| 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扎兰屯市邮政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贵局出具的《关于投诉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分公司的答复》函,用户于5月28日收悉。此次来函为进一步申诉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振华,下称“扎兰屯市邮政分公司”)邮政普遍服务场所迁址未向贵局报备的违法违规情形,同时对贵局3月17日出具复函告知的处理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贵局3月17日复函之说辞,用户此前反应的扎兰屯市邮政分公司中央中路邮政支局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问题不存在,只是其合署办公、变更地址的行为未向贵局报备,“门前曾有邮储公告”一句暗示着用户拍摄图片时不巧公告已经脱落。从贵局之说法,扎兰屯市邮政分公司“迁址未向市邮政管理局报备,违反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户认为该行政行为适用法条不全面,其迁址不报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六十二条规定的违规情形,贵局应依照《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二、十三条及时于国家邮政局执法信息公开网站上于规定时限内及时、规范、完整地公示该行政行为。 请贵局依照《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自形成《受理告知书》确认受理本申诉函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做出书面申诉答复、说明理由,规范地向用户送达格式措辞标准的复函。 此致。 |
回函(2025-09-22)

| ||||||||||||||||
| 去函 | 本文件是用户依照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4.0协议自愿上传至Postal Wiki(以下简称“本站”)的作品。根据Wiki:著作权,本作品一旦于本站发布,则视作用户已承诺其贡献的内容以上述协议发布,可非商业使用。 |
|---|
| 回函 | 本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相关部门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函复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