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stal Wiki 三周年! 🎊✨
🎂 2026.09.11 — 邮路三载,百科同行
Wiki讨论:讨论版/存档/2026年:修订间差异
[IPE-NEXT] Quick edit |
小 机器人:存档 |
||
| 第1行: | 第1行: | ||
{{talk archive}} | {{talk archive}} | ||
== 关于[[朝鲜邮政]]草稿移动至主命名空间的讨论 == | == 关于[[朝鲜邮政]]草稿移动至主命名空间的讨论 == | ||
<small>本主题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动自本站管理组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原则上不应再改动或回复上述内容。执行人:[[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五) 16:07 (UTC)。</small> | <small>本主题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动自本站管理组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原则上不应再改动或回复上述内容。执行人:[[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五) 16:07 (UTC)。</small> | ||
| 第58行: | 第60行: | ||
*用户——在Postal Wiki注册并拥有账户的单一自然人 | *用户——在Postal Wiki注册并拥有账户的单一自然人 | ||
此外,衔接UK GDPR第5(1)条确立的七大原则,于本站适当条款页面中作补充性说明,适当说明本站是如何采取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以夯实Jianyue Lab的合规土壤,确保站点健康可持续发展。 ——Ramanujan<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04:08 (UTC) | 此外,衔接UK GDPR第5(1)条确立的七大原则,于本站适当条款页面中作补充性说明,适当说明本站是如何采取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以夯实Jianyue Lab的合规土壤,确保站点健康可持续发展。 ——Ramanujan<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04:08 (UTC) | ||
== 关于[[Wiki:收录范围]]的讨论与投票 == | |||
目前正在编写Postal Wiki的收录范围,由于此项事关重大,现在此处发起讨论。本段落会分为数个部分,分别用于讨论不同的类比是否应该收录。 | |||
=== 收录范围的展示方式 === | |||
{{建议}}收录范围应当被置于[[Wiki:收录范围]]。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
{{支持}} 是应该考虑规划熟虑范围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5 (UTC) | |||
{{支持}}我和简约的意见一样。--[[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
{{支持}},可以规范站点条目贡献范畴。[[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07 (UTC) | |||
=== 邮政运营商 === | |||
{{支持}}收录,是Wiki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
:{{支持}}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6 (UTC) | |||
:{{支持}} [[用户:Lihl|Lihl]]([[用户讨论:Lihl|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4:26 (UTC) | |||
:{{支持}}--[[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
:{{支持}}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06 (UTC) | |||
=== 邮政业务 === | |||
{{支持}}收录,是Wiki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
:{{支持}}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6 (UTC) | |||
:{{支持}} [[用户:Lihl|Lihl]]([[用户讨论:Lihl|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4:29 (UTC) | |||
:{{支持}}--[[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
:{{支持}}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16 (UTC) | |||
=== 邮政单式 === | |||
{{支持}}收录,是Wiki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
:{{支持}}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6 (UTC) | |||
:{{支持}} [[用户:Lihl|Lihl]]([[用户讨论:Lihl|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4:29 (UTC) | |||
:{{支持}}--[[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
:{{支持}} 尽可能补充单据扫描图片和尺寸 [[用户:德咕咕|德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28日 (四) 17:39 (UTC+8) | |||
:{{支持}},若版权允许,尽可能以多模态呈现。[[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16 (UTC) | |||
=== 邮政处理设施 === | |||
{{带条件支持}}只需笼统地介绍各种邮政处理设施,如[[国际互换局]]、[[国际交换站]]等,无需收录具体的每个设施。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
:{{带条件支持}} 只需要收录重要内容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7 (UTC) | |||
:{{支持}} [[用户:Lihl|Lihl]]([[用户讨论:Lihl|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4:29 (UTC) | |||
:{{带条件支持}} 我和简约的意见一样--[[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
:{{带条件支持}},作为邮政业务和邮政运营商的有益补充,能够形成良性交互。以重要节点为主,部分次要节点或可以章节形式呈现在邮政业务和邮政运营商的主条目中。[[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16 (UTC) | |||
=== 邮局 === | |||
{{弱反对}}绝大多数邮局没有特殊性,只需收录一个[[邮局]]条目即可。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
:{{带条件支持}} 可以考虑收录有特殊意义或历史底蕴的邮局。其余邮局可以一概而过。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8 (UTC) | |||
:{{弱反对}} [[用户:Lihl|Lihl]]([[用户讨论:Lihl|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4:29 (UTC) | |||
:{{带条件支持}} 我和简约想说的一样。--[[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
:{{带条件支持}} 简单介绍邮局就好,比如邮局门口的营业时间牌子,邮局功能(如出售邮票,揽收信件包裹等)。 [[用户:德咕咕|德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28日 (四)17:43 (UTC+8) | |||
:{{带条件支持}},除重要节点外,主要介绍邮局类型,如邮政支局、邮政所、邮政代办所、流动邮局、火车邮局、汽车邮局、主题邮局等。[[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16 (UTC) | |||
=== 邮票 === | |||
{{反对}}Wiki不是邮票目录。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
:{{带条件支持}} 可以适当收录一些邮票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8 (UTC) | |||
:{{支持}} [[用户:Lihl|Lihl]]([[用户讨论:Lihl|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4:30 (UTC) | |||
:{{反对}}已经有人搭建了专门介绍邮票的网站,我认为我们无需重复造轮子。--[[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
:{{支持}} 可以适当添加一些邮票,重点可以侧重于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邮票 [[用户:德咕咕|德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28日 (四) 17:36 (UTC+8) | |||
:{{带条件支持}} 同站长所述。[[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16 (UTC) | |||
=== 集邮和集邮品 === | |||
{{带条件支持}}可以笼统地介绍每种集邮品,无需深入讨论。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
:{{支持}}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9 (UTC) | |||
:{{弱反对}} [[用户:Lihl|Lihl]]([[用户讨论:Lihl|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4:30 (UTC) | |||
:{{带条件支持}}--[[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
:{{带条件支持}},主要收录集邮相关邮政业术语,按照相关定义,以变迁史和多模态形式呈现。[[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16 (UTC) | |||
== 审阅完善[[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草稿 == | |||
<small>本主题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动自本站管理组的群组消息及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原则上不应再改动或回复上述内容。执行人:[[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五) 16:07 (UTC)。</small> | |||
我刚刚简要的撰写了[[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请点击超链接阅读。如有不妥,抑或是想要提建议,可以直接编辑该草稿或回复本条消息。希望各位积极提出意见。[[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5年12月3日 (三) 11:58 (UTC) | |||
:{{回应}}xiaopangju:我已根据我的编辑习惯,对指南进行了完善,作出的改动请参见[https://zh.postal.wiki/index.php?title=%E7%94%A8%E6%88%B7:Xiaopangju/%E9%82%AE%E6%94%BF%E5%A4%8D%E5%87%BD%E7%B1%BB%E6%9D%A1%E7%9B%AE%E6%92%B0%E5%86%99%E6%8C%87%E5%8D%97&diff=prev&oldid=1675 此处]。顺颂时祺,[[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5年12月3日 (三) 13:36 (UTC) | |||
::{{回应}}Hi John,编辑之后,更好了。 | |||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是否应该投个票,看看能不能把它作为正式标准?[[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5年12月4日 (四) 01:10 (UTC) | |||
:::建议参考我之前[https://zh.postal.wiki/index.php?title=Wiki:%E6%94%B6%E5%BD%95%E8%8C%83%E5%9B%B4&diff=prev&oldid=900 被Hashtag删掉的提案]扩充后再转正,这个提案我在[[用户讨论:Xiao John#关于将以下两项扩充纳入本维基收录范围的提案|个人讨论页]]备份了一份。我注意到缺失或不当的点有如:整改详情是必须而非可选,群众反馈的撰写要求等等。[[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5年12月4日 (四) 03:52 (UTC) | |||
::::多谢指教。你的提案在哪里?还有更多建议吗?[[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5年12月4日 (四) 08:49 (UTC) | |||
:::::能读完我的消息吗?我的[[用户讨论:Xiao John#关于将以下两项扩充纳入本维基收录范围的提案|个人用户页讨论区]]啊。我刚刚自查了一下,没被人删掉啊。[[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5年12月4日 (四) 09:05 (UTC) | |||
已终编定稿,请转入评审环节。[[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1月16日 (五) 02:07 (UTC) | |||
:{{回应}}Hi John, Hehua, | |||
:首先,我要感谢John为完善指南所做的贡献,与此同时,我也想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供参考。 | |||
:我大体上看了下,问题不大,只是有错别字以及缺字少字现象,我已经修正并且添加了一些说明。但是不明确我添加的说明是不是多余的。如果确实多余,可以回退我的编辑。 | |||
:我只有几个疑问:在[[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多轮沟通|多轮交流]]章节,可否详细说明下表格中提到的各类“诉求性质”到底代表了什么?考虑到看这个指南的编辑者很有可能是新手,所以解释一下有多少种种类以及各类诉求的确切定义是有必要的,不至于晕头转向。 | |||
:此外,对于澳门、香港、台湾地区的复函,应该如何处理/编纂条目?目前的版本说得并不详细,只是在[[Wiki: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版权分类|版权分类]]章节简要提了一下。未来有写这方面的详细指南的计划吗?[[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6年1月17日 (六) 12:04 (UTC) | |||
::{{回应}}xiaopangju: | |||
::1. 诉求性质理论上由收文机关导入程序确认。鉴于地方邮政管理部门水平参差不齐,其导入的程序目前不具备普适性的参考价值,因而本站目前使用的诉求性质分类方式多以去函方按相关规定定性为主、地方邮政管理局声称的导入程序为辅(部分参考)。就分类区别而言, | |||
::*“[[:分类:咨询|咨询]]”很好理解,即不带诉求的提问; | |||
::*“[[:分类:投诉|投诉]]”特指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反应问题; | |||
::*“[[:分类:申诉|申诉]]”则指向邮政管理部门反应的一般信访问题,按照《[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4/07/content_5683923.htm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导入相应的行政程序即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程序,按照《[https://www.spb.gov.cn/gjyzj/c200045/202009/cb150d92fcb3442e8a1a32d685652b27.shtml 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第四条的规定,30个自然日内答复; | |||
::*本站所定性的“[[:分类:信访|信访]]”则是[[:分类:申诉|申诉]]的升华,一般为严重/多轮申诉或针对邮政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对应导入的程序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60个自然日内答复;以及明确为信访复查/复核的内容,对应导入《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30个自然日内答复。 | |||
::*投诉与申诉的区别在《[https://www.chinapost.com.cn/xhtml1/report/181313/4227-1.htm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8.2中得以明确区分;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管理部门受理用户申诉函答复时限适用规定的复函|国家邮政局就《信访工作条例》的解释]],《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专门行政程序之一,申诉就是信访的一部分(初级形态)。只要向政府机关提出的问题:局长信箱、邮寄信函、现场走访、甚至单纯的咨询,都可以算作信访的一部分。为便于区分,本站在二者同时存在时只添加了“申诉”分类标签,其标题也使用“申诉”而非“信访”。 | |||
::2. 如你审阅的指南所述,香港邮政复函一般因版权保护不得上传。澳门邮电复函目前本站仅有一篇,模板中直接以超链接形式进行了连结;台湾中华邮政复函目前多以外链形式呈现,具体可参考[[中华邮政对用户申诉咨询的复函目录列表]]。[[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1月17日 (六) 13:38 (UTC) | |||
:::{{回应}}Hi John,感谢你的解释。我觉得你可以结合这些解释,在有空的时候进一步完善这个指南。完成这个之后,如果他人没有意见,那我觉得就可以成为正式的指南了。[[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6年1月17日 (六) 13:42 (UTC) | |||
::::{{回应}}各位,已修订完毕,请进一步审阅。[[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1月18日 (日) 05:40 (UTC) | |||
{{支持}}[[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6年1月28日 (三) 17:10 (UTC) | |||
{{支持}}[[用户:Hehua|Hehua]]([[用户讨论:Hehua|留言]]) 2026年1月28日 (三) 23:39 (UTC) | |||
{{支持}}[[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1月28日 (三) 23:39 (UTC) | |||
已于昨日通过。讨论结束。[[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6年1月30日 (五) 13:23 (UTC) | |||
== 建议首页增设新闻推送栏目 == | |||
#创建“[[首页/新闻]]”(暂名,对标维基百科首页的“你知道吗?”)栏目,最低编辑权限为巡查员; | |||
#使用<nowiki>{{: }}</nowiki>模板将“[[首页/新闻]]”(暂名)页面嵌入到zh站的“首页”中,en站比照该模式作同样处理; | |||
#新闻暂定由邮政行业动态(包括但不限于正在征集意见的法律规章及[[邮政业标准]]、环球邮政行政当局发布的重要全球邮政行业要闻和中国邮政行业动态)和本站最新高质量条目(包括但不限于环球邮政实体、邮政政策[[:分类:变迁史|变迁史]]等内容,不过鉴于[[Wiki:一般免责声明]]中关于本站不提供法律建议的公示,暂不考虑将直接释法以外的复函类条目纳入首页新闻推送范围)组成。 | |||
妥否,请各位审阅、最终交@[[用户:JianyueHugo|站长]]批复。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17日 (日) 05:28 (UTC) | |||
:{{支持}} [[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用户讨论:Xiaopangju|留言]]) 2026年5月20日 (三) 01:47 (UTC) | |||
:{{支持}}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3日 (六) 09:55 (UTC) | |||
:{{支持}}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三) 06:52 (UTC) | |||
---- | |||
鉴于站长同意且无人有异议,本提案通过。--在下[[User:Hehua|<span style="color: #16982B;">'''荷花'''</span>]],[[User_talk:Hehua|'''请多指教''']] 2026年5月27日 (三) 07:04 (UTC) | |||
:鉴于“[[首页/新闻]]”获准通过,现对为缩小首页反馈信息篇幅、充分利用横向空间而进行修订排版的[[首页/新版草稿]]一并公示。若公示7日后无异议,则正式代替现有主页、搭配“[[首页/新闻]]”同步启用,调整后的新版首页仍维持仅限管理员的编辑权限不变。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三) 16:13 (UTC) | |||
:@[[用户:Hehua|Hehua]]请协助执行移动。 ——Ramanujan<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留言]]) 2026年6月22日 (一) 10:53 (UTC) | |||
::完成。 [[User:Hehua|<span style="color:#16982B;">'''Hehua'''</span>]] the <span style="color:#6cf;">''Bureaucrat''</span> <span style="font-style:italic;">([[User talk:Hehua|talk]] · [[Special:Contributions/Hehua|contribs]])</span> 2026年6月23日 (二) 13:29 (UTC) | |||
== 建议首页增设常用页面栏目 == | |||
添加部分常用页面,如:中国邮政单据列表,万国邮联信函单式列表 这两个使用频率较高的页面,降低用户使用难度。 | |||
只依靠搜索功能获取信息会增加用户使用门槛。 | |||
妥否,请各位审阅、最终交@[[用户:JianyueHugo|站长]]批复。 [[用户:德咕咕|德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28日 (四) 17:50 (UTC+8) | |||
:感觉可以探讨一下主页如何陈列这些条目。--在下[[User:Hehua|<span style="color: #16982B;">'''荷花'''</span>]],[[User_talk:Hehua|'''请多指教''']] 2026年5月28日 (四) 10:37 (UTC) | |||
:或许可以加到新版首页推荐条目的表格里,不过需要先确定是哪两个条目,再选取他们的名称作为超链接嵌入才行。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8日 (四) 10:39 (UTC) | |||
::补充:目前邮政单据相关的条目命名比较混乱,存在邮🔢与邮 🔢、-与()并存的形式,应当统一标题格式后编入相关列表,最好能在页末配以相应的单据模板便于相互跳转。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09:32 (UTC) | |||
:::请暂按现行[[Wiki:编辑规范|编辑规范]]执行。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0:29 (UTC) | |||
::::管理员阁下您好,本人暂未参与邮政单据相关编辑。建议您回复时附知相关贡献方,以期共建。本次恕我斗胆代劳@[[用户:HaoEr2047|HaoEr2047]]、@[[用户:德咕咕|德咕咕]]。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0:44 (UTC) | |||
:::::To:Postal Wiki Administrator Team(@[[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Xiao John|Xiao John]] ..........) | |||
:::::就@[[用户:Hehua|Hehua]] 之提议本人作为新用户对于该页面的贡献明显不足,故对于此提议本人不参与决定,如管理员阁下在做出裁决时抄送本人,本人将不胜感激。 | |||
:::::——HaoEr2047,蚌埠市0020号邮政信箱。 | |||
:::::任何疑问、顾虑、评论请至[[用户讨论:HaoEr2047|用户讨论:HaoEr2047 - Postal Wiki]]留言或写信至[[用户:HaoEr2047#联系我:|用户:HaoEr2047 - Postal Wiki]]处的电邮/收件地址。 [[用户:HaoEr2047|HaoEr2047]]([[用户讨论:HaoEr2047|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0:57 (UTC) | |||
::考虑到目前的编辑频率,[[中国邮政单据列表]]呈现出将在近日内得以完善的趋势,故已将其纳入正处于公示期的[[首页/新版草稿]]。[[万国邮联信函单式列表]]较为老旧,近期暂且没有编辑活动扩充完善该条目的趋势,私以为俟出现实际编辑呈现完善趋势或社群达成统一共识后再行添加较为稳妥。 | |||
::需要注意的是,公示期满后对新版首页的修改很可能属于正在征求意见的[[讨论:提案|新提案]]所规定的重大修改。倘若请求审阅新提案的提案得以通过,则可能需按照其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9:37 (UTC) | |||
:::[[Wiki讨论:提案#关于提案的提案(2026.05.29)|讨论中提案]]并未约定“重大修改”属于应当使用提案的情况,只约定更改存在“重大争议,社群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才需要动用提案。提案是一个低效(注:萌娘百科如是说)的议事流程,个人认为只要不是必须使用提案的情况都可以通过讨论共识完成。当然,如果您认为“重大修改”也应当适用提案流程,可以在投票开始前,前往提案页面发表建议。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0:27 (UTC) | |||
== 建议创建模板收录关于邮政单据的条目 == | |||
如题。于近日(26/5/27~26/5/28)本站有收到大量关于邮政单据条目的编辑。为对这些条目作出索引,除现有的[[中国邮政单据列表]]外,建议创建专门模板收录这些条目,以便利单据条目与列表、条目与条目之间的跳转。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8日 (四) 17:05 (UTC) | |||
::{{支持}} | |||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04:33 (UTC) | |||
:除去类似[[:模板:邮政复函]]这类文末模板外,建议创建navibox模板收录单据图片和基本信息,用于单独的单据条目。申请@[[User:Hehua|Hehua]]的技术协力。 ——Ramanujan<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17:59 (UTC) | |||
== 关于讨论版拆分为子页面的通知 == | |||
随着进行中的讨论数量增加,讨论版的长度已经逐渐超出便于阅读的长度了。因此现暂定将讨论版拆分为四个部分,稍后将进行迁移。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3:54 (UTC) | |||
:意义不大,及时存档即可。 在下[[User:Hehua|<span style="color: #16982B;">'''荷花'''</span>]],[[User_talk:Hehua|'''请多指教''']] 2026年5月29日 (五) 14:08 (UTC) | |||
::将暂缓执行。请问您认为[[讨论:提案#关于提案的提案(2026.05.29)]]也应当在此讨论和表决吗?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4:12 (UTC) | |||
:::提案可以拆出来,毕竟本讨论版应该不适用投票方针,而提案应该是投票制的。其他的可以考虑缓一缓。 在下[[User:Hehua|<span style="color: #16982B;">'''荷花'''</span>]],[[User_talk:Hehua|'''请多指教''']] 2026年5月29日 (五) 14:15 (UTC) | |||
::{{支持}}荷花的观点。考虑到本站体量及月活数,分区造成的多级页面较为冗杂,仅按年份存档或可满足需求。另,建议对重大页面改动前,先进行公开的或管理层内部的讨论后,再予以施行。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7:23 (UTC) | |||
:::近来讨论版话题数量及单个篇幅均呈现出井喷态势,分为四大板块可能确有必要,不过依旧是出于对本站体量及月活数仍然十分有限的考量,私以为应当'''尽量避免'''因部分话题投错分区而被无提示移除或无人受理状、'''尽量避免'''过度照搬效仿大体量维基森严分类的情形、'''尽量避免'''使用尚未形成公示件的分区规范或习惯用法在讨论件开始前便产生新的冗余程序性讨论问题,尤其是对于新人发起的讨论。附加以上三个“'''尽量避免'''”条件,本人愿从多数。 ——Ramanujan<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2:21 (UTC) | |||
:{{支持}} 理应适当分类内容,便于用户/使用者访问及贡献。 | |||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2:04 (UTC) | |||
::亦可。 在下[[User:Hehua|<span style="color: #16982B;">'''荷花'''</span>]],[[User_talk:Hehua|'''请多指教''']] 2026年5月31日 (日) 12:24 (UTC) | |||
== 建议调整用户页所含通讯信息与本站隐私政策间的关系 == | |||
注意到近期注册的新用户有在自己个人用户页公开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社交平台联系方式等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 | |||
根据本站的[[Wiki:隐私政策|隐私政策]],本站声明[https://en.postal.wiki/index.php?title=Wiki:Privacy_policy#Types_of_Data_Collected 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主要包括personal data(如电子邮箱)、usage data(设备信息、IP属地、访问频次等)、tracking technologies(如cookie),且收集上述信息的[https://en.postal.wiki/index.php?title=Wiki:Privacy_policy#Use_of_Your_Personal_Data 用途]主要是出于本站运营需要的目的,用户可登入账户后随时主动[https://en.postal.wiki/index.php?title=Wiki:Privacy_policy#Delete_Your_Personal_Data 删除]自己的personal data。 | |||
考虑到用户若有朝一日在用户页删除敏感个人信息,实质上上述个人信息仍会存在于历史修订版本记录中,没有真正从本站删除且对公众可查,可能与本站现行的隐私政策相悖。因此提议,本站应至少选取以下两点之一采取行动: | |||
# 修订翻译相应隐私政策条款,建立健全删除响应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对接,将救济渠道和响应时效写入条款,新用户注册时必须勾选阅读同意。同意后则表明其认可隐私政策条款,站点应切实履行条款约定,充分保障用户权益; | |||
# 修订通过相应免责声明条款,明确本站不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新用户注册时必须勾选阅读同意;用户若自主公开敏感个人信息,则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连带责任均由用户本人承担,本站站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 |||
附知@[[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9:22 (UTC) | |||
:可以监督删除,删除后仅对监督员可见,对他人不可见。 在下[[User:Hehua|<span style="color: #16982B;">'''荷花'''</span>]],[[User_talk:Hehua|'''请多指教''']] 2026年5月29日 (五) 23:38 (UTC) | |||
::{{回应}}@[[用户:Hehua|Hehua]]:行政员阁下您好。隐私政策原文中的表述是:“You may update, amend, or delete Your information at any time by signing in to Your Account, if you have one, and visiting the account settings section that allows you to manage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强调了用户对于个人信息的自主掌握权。其可以自己主动进行删除,而需要他人辅助删除只是锦上添花的选择性要件。不过就此个案,请求监督删除,实质上将他人辅助删除这一有益补充升格成了必要条件,与现行隐私政策相悖。单单强调监督删除政策不足以弥补这一缺陷,私以为,对相关条款予以修改是必要的。我在此重申上列提议,即“本站应至少选取所列两点之一采取行动”。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2:53 (UTC) | |||
:::同意,就目前情况看,应无监督之必要。 在下[[User:Hehua|<span style="color: #16982B;">'''荷花'''</span>]],[[User_talk:Hehua|'''请多指教''']] 2026年5月30日 (六) 03:02 (UTC) | |||
::::您认为,所列两点提议中应执行哪个,还是一并执行?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3:04 (UTC) | |||
:依据UK GDPR,用户有权要求删除网站正在处理的个人数据,这包括用户在 MediaWiki 用户页自行留下的个人信息,故提议2不得执行。现有隐私政策已明确用户可以请求协助删除个人信息,这与UK GDPR的要求一致。英国法律并无要求收集方必须提供“主动进行删除”的途径。隐私政策可能会在将来得到翻译,但仅作参考,唯英语版本有效。此答复为最终决定,代表网站运营方意志。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4:46 (UTC) | |||
::英国法律是本站隐私政策的上位法。本站隐私政策明确,1.本站不强制收集用户敏感个人信息,2.用户能自行主动删除提供的个人信息。不能自行完全删除的敏感个人信息,不符合本站现行隐私政策。此外,最终裁决需由行政员组或网站运营方作出。考虑到您作为网站运营方中的共创者,却非行政员组,因此个人建议由同时满足二者的@[[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作出最终裁决,或由您提供其已作出相应裁决的依据,以公示最终意志。此复。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5:10 (UTC) | |||
:::关于相关裁决的达成请参考[https://picui.ogmua.cn/s1/2026/05/30/6a1a7236d30c8.webp]。若您还有疑问可在QQ群内直接<del>召唤群主</del>。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5:19 (UTC) | |||
::::感谢您的提供。我暂且不在QQ群组中,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沟通。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5:28 (UTC) | |||
== 建议创建“请求导入模板”独立页面以便用户申请导入急需使用的模板 == | |||
如题,目前站内缺失部分急需使用的常见模板,故因此提议创建“请求导入模板”页面,帮助用户向管理员申请导入编辑中需要使用的模板 | |||
以下为建议导入模板: | |||
<nowiki>https://moegirl.icu/Template:施工中</nowiki> | |||
<nowiki>https://moegirl.icu/Template:暂定标题</nowiki> | |||
<nowiki>https://moegirl.icu/Template:消歧义</nowiki> | |||
<nowiki>https://moegirl.icu/Template:急需改进</nowiki>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5:48 (UTC) | |||
:进行中… 在下[[User:Hehua|<span style="color: #16982B;">'''荷花'''</span>]],[[User_talk:Hehua|'''请多指教''']] 2026年5月30日 (六) 05:51 (UTC) | |||
:[[#关于讨论版拆分为子页面的通知|关于拆分讨论版的建议]]中已有提出设置操作申请板块,讨论意见回顾如下: | |||
:*“意义不大”Hehua; | |||
:*“考虑到本站体量及月活数,分区造成的多级页面较为冗杂”Xiao John | |||
:因此,除[[讨论:提案]]外目前没有设置单独讨论板块。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6:03 (UTC) | |||
:{{弱反对}}个人对此(指“创建请求导入模板独立页面”)持保留意见,目前讨论版或可满足此需要,理由[https://zh.postal.wiki/wiki/讨论:讨论版#c-Xiao_John-20260529172300-Hehua-20260529140800 同上]。 [[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讨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6:36 (UTC) | |||
== 关于单据页面的命名和标题的讨论 == | |||
注意到近日在数个单据页面的讨论页出现了关于命名的讨论,以及目前单据页面命名极度混乱的现状,请求相关编辑者和管理组进行讨论。若能达成共识,该讨论串将影响未来的编辑规范、命名规范提案和方针。 | |||
# 首先,关于命名和标题:命名是页面的实际标题,可以通过两对方括号(<nowiki>[[条目名]])</nowiki>链入,网址中也包含页面名(可能会被转义)。而不一定是标题。标题可以通过{{tl|标题替换}}模板修改。例如,对于<nowiki>[[邮件查单(国内)]]</nowiki>)页面来说,将标题设置为“邮件查单(邮1601)”是完全可能的; | |||
# 其次,出于兼容性考虑,不得使用斜杠(/),且不推荐在命名中使用空格(_)和全角括号((和))。前者涉及到模板兼容性,后者是由于目前本站暂未做等价符号适配。 | |||
先提出以下建议: | |||
# 所有的“国际、台港澳”及其等价描述均写为“国际”,无论中国邮政的任何文件以何种方式描述这个单据; | |||
# 事实上为同一个单据的,都应当视为同一个单据,无论其有多少种不同的名称和编号,如“邮_2102-国际(及台、港、澳)函件收据”和“邮_2102T-台湾函件收据”; | |||
# 无论选用何种命名规则,命名都应该以单据名称而不是编号开头; | |||
# 命名中不使用单据编号,在标题中使用消歧义括号(半角括号)附注在结尾; | |||
# 对于国际和国内的同名单据,在命名中使用消歧义括号(半角括号)标注“(国内)”或“(国际)”,标题中则不标注。没有标注的页面使用消歧义页分别导向两个单据; | |||
# 同时有多个名称和编号的国内单据,使用《邮处》的命名和编号;国际单据,使用《邮处》的命名,仅使用万国邮联的编号; | |||
# 确无必要收录的单据,如用法单一且明确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1101甲)”,放进[[挂号信函]]),或仅存在于资料中,未见实际使用的(“扣留邮件通知单(CN13)”,不使用,总是由海关发送另行通知),不收录。 | |||
举例: | |||
# “邮_2102-国际(及台、港、澳)函件收据”和“邮_2102T-台湾函件收据”命名为“函件收据(国际)”,标题使用“国际函件收据(邮2102)”; | |||
# “国际邮件回执(邮_2101/CN_07)”命名为“邮件回执(国际)”,标题使用“国际邮件回执(CN07)”; | |||
# “国际回信券”,标题使用<del>“国际邮件回执(CN01)”</del><u>“国际回信券(CN01)”</u>,注意这里没有国内同名单据,不使用消歧义括号附注。 | |||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09:46 (UTC) | |||
:#相较于“国内”、“国际”,个人建议使用“境内”、“境外/跨境”,避免正文中再出现港澳台时需要额外进行解释(或因未解释而给读者造成困惑); | |||
:#{{带条件支持}}对台单据作为重定向页面链接到对应的国际单据条目特定章节中; | |||
:#{{支持}}; | |||
:#从多; | |||
:#半角括号标注部分个人意见可参考本人上方的第1点,且本人认为括号中标注单据号即可满足需求,单据号的选用或可参照阁下的第6点。另,严格意义上,中国邮政的邮件处理规则对于境内和境外用单据命名会有细微差别,貌似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同名单据。 | |||
:#从多; | |||
:#{{弱反对}},理由有二:'''一是'''很难有较为可靠的参考来源证明某个单据是否常用,基于主观感官的常用与否忽视了单据的地域性差异,如上海频繁使用报刊类单据、上海和广州频繁使用再投邮件批条、商函处理中心频繁使用大宗单据等。收件人类别、偏好、地缘属性,均会造成不同的判断,可能引发基于个人主观信息的编辑冲突。'''二是'''单据的常见与否本身就属一种信息,如有相应信息应当适当采信和展示,而非一律跳过。 | |||
:此外,对于阁下所举的最后一个例子:“国际回信券”,标题使用“国际邮件回执(CN01)”,本人没太看懂,请问管理员阁下,此处是否存在笔误? ——Ramanujan<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0:07 (UTC) | |||
::笔误已修正。{{建议}}对于第7点,或可表述为“不收录没有实物图片的单据”?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0:18 (UTC) | |||
:::{{回应}}感谢您的<s>疑问</s>建议。邮政跨境单据方面,您的收藏想必更加全面。以阁下<span style="color: #16982B;">“扣留邮件通知单(CN13)”,不使用,总是由海关发送另行通知</span>为例,本人针对阁下第7点建议之回应的原意可解读为,“总是由海关发送另行通知”属于对该单据的补充性信息,应当适当采信和展示,而非一律跳过。若确无必要为此单据单开条目,或可以其他形式标注,如在单据列表中以注释形式标注。 ——Ramanujan<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0:34 (UTC) | |||
::::原回复中的“收录”意指“建立页面描述”。{{疑问}}如果页面命名的东西本身不存在,反而用于描述补充信息,不是本末倒置了吗?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38 (UTC) | |||
:::::{{回应}}阁下误解了我的意思。仍以阁下提及的CN13举例,私以为“该单据不使用,总是由海关发送另行通知”本身就属于对于该单据信息的一种状态描述,这种状态描述应当适当予以采信和展示,而非一律跳过。'''然而''',若确无必要为此(从未见过实物的)单据单(独)开(创)条目,(这种状态描述)或(许)可(以)以其他形式标注(在本站中),(比)如在(中国邮政)单据列表中以注释(的)形式(把该描述)标注(出来)。可视化表达如下: | |||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 0 auto;" | |||
!编号 | |||
!名称 | |||
|- | |||
|CN01 | |||
|[[国际回信券]] | |||
|- | |||
|CN13 | |||
|扣留邮件通知单<ref>该单据疑似无实物,扣留邮件总是由驻邮海关另行发送通知。</ref> | |||
|- | |||
|... | |||
|... | |||
|} | |||
<references/> | |||
:::::总而言之,单据原则上应有独立条目介绍基本信息。不过就阁下之提议,原则上本人{{支持}}:若某单据信息过少,或可参考类似方式标注已掌握的相应信息,而非仅因信息过少就跳过该单据的描述信息,完全不在本站中得以体现。毕竟这类小众信息本来就不易获取,如能适当体现,想必颇有益处。 ——Ramanujan<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45 (UTC) | |||
::::::{{带条件支持}}我支持将必要的注释写在单据列表中。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49 (UTC) | |||
:::邮1601 (甲)-(邮件)查单下的长春版邮 1601 甲-邮件查单,我见过实物图片,但由于某些原因不便于上传图片(如:该图片并非本人拍摄,不便于擅自上传至wiki)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46 (UTC) | |||
::::对于该类事实存在实物但不便于上传实物图片的情况个人认为应仍然予以保留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48 (UTC) | |||
:::::{{抗议}}无法上传图片即应当视为不存在。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55 (UTC) | |||
::::::{{抗议}}对于事实存在的内容应予以保留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1:37 (UTC) | |||
:::::::以下内容引自[[wzh:Wikipedia:%E5%8F%AF%E4%BE%9B%E6%9F%A5%E8%AD%89|维基百科:可供查证]],辅助论证我的观点。 | |||
:::::::<blockquote>可供查证是维基百科内容的门槛,这意味着写入维基百科的内容须要能被读者在可靠来源中得到验证。维基百科不发表原创研究,其中收录的内容需要有既已发表的材料作为依据和支持,而不能仅由编辑者认定“真实正确”。</blockquote>诚然,Postal Wiki作为一个较小门类的MediaWiki项目,要求非常严谨的证据有苛求编辑者之嫌,但作为单据收录,我认为一张单据图片应当是可供查证最基础的要求。{{题外话}}Ordinary目前已经联系我表示愿意提供您所述的文件。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2:14 (UTC) | |||
::::::::{{弱反对}}“维基百科:可供查证”为维基百科方针,并非“Postal Wiki”方针,不应直接生搬硬套在Postal Wiki使用。另外,部分图片受限于版权等因素无法提供,无法上传实物图片并不代表该信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查证,编辑者可通过“在注释及参考资料中添加该信息来源(如:小红书链接)”等方式证实该内容。对于事实存在存疑的内容,个人认为不应直接视为不存在。而应当在描述时添加:“该内容是否事实存在情况存疑,读者应自行判断该内容是否正确,Postal Wiki不对此内容的真实性做任何保证”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2:37 (UTC) | |||
:::::::::另外:[[wiki:免责声明]]中也有提到: | |||
:::::::::“Postal Wiki(以下简称邮政百科)是内容开放的在线百科,它是由一群邮政爱好者所创设和维护的百科。在任何人都可以编辑的情况下,在'''这里所找到的内容并不一定受到这个方面专家或者从业者的审查,所以邮政百科无法保证给你提供完善、正确、可靠的消息。”''' | |||
:::::::::根据此免责声明,个人认为即使无法通过“无法上传实物图片”的方式来证明该内容是否事实上存在,用户也有权利上传这些“不够完善,正确,可靠“的信息。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4:07 (UTC) | |||
::::::::::{{抗议}} Postal Wiki 作为一个开放的邮政百科网站给邮政爱好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用于收集信息。基于这个情况及考虑大部分用户并不为专业的从业者、专家等,所有的内容并不一定真实或者准确。但是,这不代表可以上传不够完善、不正确、和不可靠信息。用户理应尽个人最大努力提供真实且准确的信息。所有的内容、材料,应当提供对应出处或者来源。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4:19 (UTC) | |||
:::::::::::致 JianyueHugo 站长: | |||
:::::::::::您提到“禁止用户上传不够完善、不正确、和不可靠信息是应该的”,我完全赞同。但我想澄清的是,我主张的收录方式恰恰是在贯彻这一原则,而非违背。 | |||
:::::::::::关于“邮1601甲-邮件查单”这类条目,我并非主张上传不确定的信息,而是主张以注释形式提供公开平台的原始出处链接(如小红书原帖),而非直接复制粘贴其用户发布的图片。理由如下: | |||
:::::::::::# 这种方式完全符合“提供对应出处或者来源”的要求。 注释中的链接直接指向公开可见的原内容页面,任何读者均可点击跳转,自行验证该单据是否客观存在。这比一张脱离上下文、来源不明的图片,更能体现“可供查证”的精神——因为它不仅展示了实物,还带出了发布者、发布时间、平台背景等完整来源信息。 | |||
:::::::::::# 它规避了版权风险,又不消灭知识。 直接搬运他人图片,确有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我完全认同应避免。但提供链接指向原发布页面,并不构成对图片的复制,只是引导读者去合法获取信息。这种方式既尊重了原作者权益,又让维基能够记录“该单据存在且曾在某时某地被展示”这一客观事实。若因无法上传图片就直接抹去条目,相当于用版权顾虑杀死了事实记录。 | |||
:::::::::::# 这与“信息须真实准确”的底线并行不悖。 我们可以在条目中注明:“该单据实物图片暂缺,参见小红书用户@XXX于XXXX年X月X日发布的展示帖(附链接),读者可自行核实。”——这既没有把维基变成捏造信息的温床,也没有让条目变成不可信内容,而是坦承信息的不完善性,同时给出了尽最大努力能提供的查证路径。这正是“尽个人最大努力提供真实且准确的信息”的体现。 | |||
:::::::::::因此,我认为“无法上传图片”绝不等于“视为不存在”。恰恰相反,用外部链接佐证正是邮政百科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最大化记录邮政遗存、为后人留线索的正确方式。恳请您支持这种更精细化的处理,而非一刀切的删除。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5:02 (UTC) | |||
:1.{{反对}}港澳台地区属于中国大陆,建议使用“中国大陆地区” 与 “港澳台及国际”来进行描述,港澳台自古以来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应一律使用“国际”来进行描述 | |||
:2.{{带条件支持}}对于港澳台地区所使用的特殊版本单据可以合并到主版本单据页面中,但单据列表有一定的目录效果,在单据列表页面下仍应保留这些单据的名称,但通过重定向方式指向主要单据的页面中。 | |||
:3.{{带条件支持}}认可标题应以单据名称作为开头,但应保留单据编号(国内编号及国内编号都应保留)的搜索方式以便用户搜索该页面 | |||
:4.{{中立}}保留可通过单据编号搜索该页面的方式即可,不限方式。 | |||
:5.{{建议}}不管是否命名中使用消歧义括号进行标注,都应该在页面顶部添加消歧义模板将用户引导回消歧义页 | |||
:6.{{弱反对}}仍应保留国内编号以便用户搜索 | |||
:7.{{反对}}“确无必要收录”和“未见实际使用”这个评判标准过于主观,仍应保留这些单据的独立页面,但不做详细编辑。 | |||
: 举例: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1101甲)的基础规格,名称等内容仍应保留,使用方式使用超链接引导用户至[[挂号信函]]查看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06 (UTC) | |||
:各类甲、乙等用天干区分的单据是否应各创建单独页面收录?或可放进同意页面的不同章节。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2:16 (UTC) | |||
::考虑到用天干区分的单据虽然大体分类相近但用途相去甚远,个人认为应各自创建独立页面。放入同一页面易使用户混淆用途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3:34 (UTC) | |||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德咕咕|德咕咕]]:编号原则上不得作为单据类条目的划分依据,不过对于某些通用单据而言,编号可充当单据的唯一标识符和快捷检索工具。因此,要视情况而定。需要注意的是, | |||
:::#同一名称的单据在沿革中存在使用不同编号的情况。譬如,[[:文件:50年代国际回执.jpg|C5]]现为[[:文件:CN07国际邮件回执(中英浅色).jpg|CN07]]; | |||
:::#同一功效的单据在沿革中存在使用不同编号的情况。譬如,2000年《[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9/9e/%E5%9B%BD%E5%86%85%E9%82%AE%E4%BB%B6%E5%A4%84%E7%90%86%E8%A7%84%E5%88%99_%282000%E5%B9%B4%29.pdf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中“改寄邮件申请书”的编号为“邮1613”,而2021年《[https://qr61.cn/onQDmH/qm2HH9x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中“[[:文件: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正面).png|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的编号为“邮1614”。 | |||
:::对于诸如[[:文件:邮1301乙收发邮件路单.jpg|邮1301 收发邮件路单]]这类甲、乙、丙、丁、戊、己仅有大小格数区别的单据则毋庸置疑,收录在同一条目下。 ——Ramanujan<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3:52 (UTC) | |||
::::{{支持}}保持原意见:保留可通过单据编号搜索该页面的方式即可,不限方式,不一定非要使用标题做区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重定向等方式使用户通过单据编号便捷的搜索到该单据页面。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4:23 (UTC) | |||
:::::你需要的“检索方式”估计是一个信息模板。目前有一部分的单据疑似邮处截图,请尽快用实物扫描图替换。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4:54 (UTC) | |||
::::::对于部分的单据疑似邮处截图的问题本人并不知情,如您发现类似情况您可尝试标记这些内容,但不建议立即删除。本人仅保证本人所上传图片来自本人手中已有的实物扫描图/小红书,微信群等社群交流平台。如您认为小红书等图片来源不妥,还请您提出意见,后续我会删除这些不可控来源的内容。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5:21 (UTC) | |||
:::::::请不要请求删除正在被使用的文件。如果有更合适的文件,可以在上传时替换。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5:51 (UTC) | |||
::::::{{疑问}}经巡查,“疑似邮处截图”的单据并非该贡献者上传,为何要求其“尽快用实物扫描图替换”?此外,私以为在前文未给定术语缩写的情况下,与新人讨论时使用惯用缩写容易增加其理解难度,增加沟通壁垒。 ——Ramanujan<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7:29 (UTC) | |||
:{{建议}}统一使用国际表示非大陆地区并不精确,容易造成误解等。应当注明港澳台地区、中国大陆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区别。个人认为应当在页面之中使用“中国(除港澳台)”或者“中国(包含港澳台)”等明确表示。 | |||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2:22 (UTC) | |||
::“中国(除港澳台)”或者“中国(包含港澳台)”置于条目命名和/或标题过于冗长,或可考虑利用“境”的概念。 ——Ramanujan<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2:42 (UTC) | |||
:::或者是直接使用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等? [[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讨论: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3:14 (UTC) | |||
::::[https://zh.postal.wiki/wiki/讨论:讨论版#c-Xiao_John-20260531100700-Hashtag233-20260531094600 个人建议使用“境内”、“境外/跨境”]。 ——Ramanujan<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3:20 (UTC) | |||
== 关于是否将“如何填写各类需用户填写的单据”该类页面作为正式页面所保留 == | |||
抄送:[[用户:1OO76|@1OO76]];[[用户:Hehua|@Hehua]];[[用户:JianyueHugo|@JianyueHugo]];[[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Xiao John|@Xiao John]];[[用户:Xiaopangju|@Xiaopangju]](对此造成的打扰,本人在此表示歉意) | |||
{{支持}}。个人认为该页面适宜作为正式页面予以保留。尽管这类内容或许并非用户必须掌握、也并非邮政百科必须保留的核心范畴,但保留此类教程,能在营业员不熟悉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时,引导用户自行解决使用该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
补充:以上内容为用户@[[用户:1OO76|1OO76]]委托本人所写。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6:07 (UTC) | |||
:{{中立}}{{建议}}若收录教程,可能需要先明确什么样的教程可以收录。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8:58 (UTC) | |||
::{{建议}}个人认为可以收录一些较常见教程,如“国内/国际邮件回执”填写,“普通包裹、快递包裹、标准特快邮件交寄单”填写,“保价信函内件清单”填写,“报关单/报关签条”填写,“邮件查单”填写(由于该单据已经减少使用,故该单据可降低编写优先级/考虑放弃编写)。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6月2日 (二) 11:19 (UTC) | |||
:::{{题外话}}感觉一长串文字不如一张填写样例图来得清晰。 [[用户:Hashtag233|Hashtag233]]([[用户讨论:Hashtag233|留言]]) 2026年6月2日 (二) 14:17 (UTC) | |||
::::{{弱反对}}详尽的文字描述能更好的帮助用户理解如何使用,当然,配样例图也是必不可少的。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6月2日 (二) 18:55 (UTC) | |||
:{{弱反对}}不建议作为独立页面收录,或可作为章节段落在对应单据条目中呈现。 ——Ramanujan<span style="color: #771717;">'''注意到'''</span>[[User:Xiao John|John]]([[User talk:Xiao John|留言]]) 2026年6月2日 (二) 08:27 (UTC) | |||
::{{支持}} [[用户:德咕咕|咕~]]([[用户讨论:德咕咕|留言]]) 2026年6月2日 (二) 11:10 (UTC) | |||
2026年7月23日 (四) 12:21的版本
关于朝鲜邮政草稿移动至主命名空间的讨论
本主题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动自本站管理组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原则上不应再改动或回复上述内容。执行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五) 16:07 (UTC)。
各位好:
回望过去的两个月,我发觉自己没做啥大事,至少和各位贡献者们比,是这样的。但是,仍然不是一无所获。我在自己的用户页的子页面写了《朝鲜邮政》和《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这两篇草稿。
在我的心目中,前者已经可以移动到主名字空间了,不知各位有何意见。后者暂时还没有十分完善,所以我打算先搁置,等有时间再说。欢迎各位回复本件讨论。
如果在2026年1月2日上午10点中前,没有任何人提出对于《朝鲜邮政》的意见或建议,或者我认为已经较为妥当的处理了意见,我会把它移动到主名字空间。假设问题暂时无法解决,但问题不大,我会在讨论页做出说明,并且也会移动该页面。Xiaopangju(留言) 2025年12月28日 (日) 12:04 (UTC)
- (:)回应 小胖橘:
- 个人认为前者可参照有关在线资料(如维基百科)及吉林省志邮电分志、珲春市志邮电分志的内容进行补充,尤其是鉴于相关在线资源接近枯竭的情况下,更要深挖珲春市邮政主管部门2010年以来于朝鲜地方当局签订的邮件交换条约等资料,充分发挥我站特有优势,切实总结邮友可靠一手资料,填补维基百科因不允许原创性研究而被迫空缺的部分空白,有力说明后疫情时代朝鲜邮政通邮的外界联系网路、境内外转运情况时效等。
- 原则上,上述内容得以补充之前,不应转化为正式条目。
- 顺颂时祺,Xiao John(留言) 2025年12月28日 (日) 14:06 (UTC)
- (:)回应 其实目前的状况也可以作为实际情况的良好补充了,移动到主命名空间然后再改也不是不可以就是了。Hehua(留言) 2025年12月28日 (日) 14:50 (UTC)
- (:)回应 荷花:
- 合规,鄙人认为可以在移动前增加章节,总结和归纳近两个月以来Postal Wiki团队搜集到的一手资料。您意下如何?Xiao John(留言) 2025年12月28日 (日) 14:52 (UTC)
(:)回应 Hehua 和 John:
你们说得都很对。但是,我个人还是认为:先移动到主命名空间更好。
原因如下:
- 我本人没有能力去翻阅任何线下的材料。研究不够深入。
- 本wiki有研究朝鲜邮政更深入的人(指@John),专业的事应该尽可能让专业的人来做。
- 目前基本的信息已经具备,且我也没有更多东西可写。如果继续留在我的用户页,很难被其他用户编辑(毕竟相较之下,搜索起来不会那么容易,而且编辑别人用户页下的内容也不是很礼貌)。如果放在主命名空间,还是有可能在未来更新的。
- 正如上一条所说,我认为应当由用户们合作撰写,光靠我一个是不行的。
我觉得可以有以下两个方案,二选一,或者二选二:
- 直接移动。
- 创建一个task,并由其他人继续完善。
各位怎么看?Xiaopangju(留言) 2025年12月29日 (一) 00:11 (UTC)
- 个人觉得可以二选二。Xiao John(留言) 2025年12月30日 (二) 04:06 (UTC)
根据目前讨论情况,已经执行移动。Hehua(留言) 2026年1月1日 (四) 11:20 (UTC)
建议完善本站“用户”之定义以避免潜在违规风险
《英国一般数据保护条例》(UK GDPR)第5(1)条确立了该条例的七大原则:
- a) Lawfulness, fairness and transparency——合法、公正、透明
- b) Purpose limitation——目的限定
- c) Data minimisation——数据最小化
- d) Accuracy——准确性
- e) Storage limitation——存储限制
- f) Integrity and confidentiality (security)——完整性与保密性(安全)
- g) Accountability——可问责性
上述原则中,“c) Data minimisation(c项数据最小化)”要求“adequate, relevant and limited to what is necessary(个人数据仅可收集、使用完成目的所必需的范围)”、“d) Accuracy(d项准确性)”要求“accurate and, where necessary, kept up to date(数据必须准确、可追溯、及时更新)”、f) Integrity and confidentiality(f项完整性与保密性)则要求“ensure appropriate security, protection against unauthorised processing(保障适当安全、防止未授权人员处理个人数据)”;第5(2)条强调,“The controll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nd be able to demonstrate compliance with, paragraph 1(数据控制者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前款规定)”;第83(5)条a项明确,数据控制者违反处理上述个人数据基本原则的行为将面临最高等级的行政罚款,最高可处1750万英镑的罚款或相当于其全球年度总营业额的4%(取较高者)”。结合以上规定,
- 若同一账号允许多名自然人控制,则单一自然人有可能会看到使用该账号的其他自然人的数据,因而数据的收集和存储可能存在超出必要范围的情形,产生了违反UK GDPR第5(1)条c项Data minimisation(数据最小化)要求的风险;
- 若同一账号允许多名自然人登入,则难以判断某一编辑行为具体由该集体账号中的何者做出,其身份、行为、操作主体混乱,数据失去了准确和可追溯性,站点不能明确行为主体责任,产生了违反UK GDPR第5(1)条d项Accuracy(准确性)要求的风险;
- 若同一账号允许多名自然人使用,则外界无法知晓和保证该账号的全部使用人均经过规范的注册(认可免责声明、隐私政策)流程;若该集体账号具有一定高级权限,则上述行为可能会引发未经授权的人员经手处理个人数据的违规情形,产生了违反UK GDPR第5(1)条f项Integrity and confidentiality (security)(完整性与保密性(安全))要求的风险;
上述潜在风险一旦生根发芽,则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可能会认定站点未履行采取适当技术或组织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的法定义务。此外,已有维基的做法(如维基百科的暗示共享使用的用户名(WP:ISU)和分享帐户(WP:NOSHARE)、萌娘百科的用户协议第3.3条)也是不支持集体共享账号的存在。综上,本人建议:修订Wiki:规章制度中对于“用户”的定义,即:
- 用户——在Postal Wiki注册并拥有账户的单一自然人
此外,衔接UK GDPR第5(1)条确立的七大原则,于本站适当条款页面中作补充性说明,适当说明本站是如何采取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以夯实Jianyue Lab的合规土壤,确保站点健康可持续发展。 ——Ramanujan注意到John(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04:08 (UTC)
关于Wiki:收录范围的讨论与投票
目前正在编写Postal Wiki的收录范围,由于此项事关重大,现在此处发起讨论。本段落会分为数个部分,分别用于讨论不同的类比是否应该收录。
收录范围的展示方式
(&)建议 收录范围应当被置于Wiki:收录范围。 --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支持 是应该考虑规划熟虑范围 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5 (UTC)
(+)支持 我和简约的意见一样。--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支持 ,可以规范站点条目贡献范畴。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07 (UTC)
邮政运营商
(+)支持 收录,是Wiki的重要组成部分。 --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支持 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6 (UTC)
- (+)支持 Lihl(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4:26 (UTC)
- (+)支持 --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支持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06 (UTC)
邮政业务
(+)支持 收录,是Wiki的重要组成部分。 --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支持 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6 (UTC)
- (+)支持 Lihl(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4:29 (UTC)
- (+)支持 --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支持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16 (UTC)
邮政单式
(+)支持 收录,是Wiki的重要组成部分。 --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支持 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6 (UTC)
- (+)支持 Lihl(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4:29 (UTC)
- (+)支持 --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支持 尽可能补充单据扫描图片和尺寸 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28日 (四) 17:39 (UTC+8)
- (+)支持 ,若版权允许,尽可能以多模态呈现。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16 (UTC)
邮政处理设施
(+)带条件支持 只需笼统地介绍各种邮政处理设施,如国际互换局、国际交换站等,无需收录具体的每个设施。 --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带条件支持 只需要收录重要内容 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7 (UTC)
- (+)支持 Lihl(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4:29 (UTC)
- (+)带条件支持 我和简约的意见一样--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带条件支持 ,作为邮政业务和邮政运营商的有益补充,能够形成良性交互。以重要节点为主,部分次要节点或可以章节形式呈现在邮政业务和邮政运营商的主条目中。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16 (UTC)
邮局
(-)弱反对 绝大多数邮局没有特殊性,只需收录一个邮局条目即可。 --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带条件支持 可以考虑收录有特殊意义或历史底蕴的邮局。其余邮局可以一概而过。 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8 (UTC)
- (-)弱反对 Lihl(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4:29 (UTC)
- (+)带条件支持 我和简约想说的一样。--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带条件支持 简单介绍邮局就好,比如邮局门口的营业时间牌子,邮局功能(如出售邮票,揽收信件包裹等)。 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28日 (四)17:43 (UTC+8)
- (+)带条件支持 ,除重要节点外,主要介绍邮局类型,如邮政支局、邮政所、邮政代办所、流动邮局、火车邮局、汽车邮局、主题邮局等。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16 (UTC)
邮票
(-)反对 Wiki不是邮票目录。 --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带条件支持 可以适当收录一些邮票 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8 (UTC)
- (+)支持 Lihl(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4:30 (UTC)
- (-)反对 已经有人搭建了专门介绍邮票的网站,我认为我们无需重复造轮子。--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支持 可以适当添加一些邮票,重点可以侧重于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邮票 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28日 (四) 17:36 (UTC+8)
- (+)带条件支持 同站长所述。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16 (UTC)
集邮和集邮品
(+)带条件支持 可以笼统地介绍每种集邮品,无需深入讨论。 --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Hashtag233(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04 (UTC)
- (+)支持 JianyueHugo(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6:29 (UTC)
- (-)弱反对 Lihl(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4:30 (UTC)
- (+)带条件支持 --Xiaopangju(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9:10 (UTC)
- (+)带条件支持 ,主要收录集邮相关邮政业术语,按照相关定义,以变迁史和多模态形式呈现。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1:16 (UTC)
审阅完善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草稿
本主题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动自本站管理组的群组消息及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原则上不应再改动或回复上述内容。执行人: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五) 16:07 (UTC)。
我刚刚简要的撰写了邮政复函类条目撰写指南,请点击超链接阅读。如有不妥,抑或是想要提建议,可以直接编辑该草稿或回复本条消息。希望各位积极提出意见。Xiaopangju(留言) 2025年12月3日 (三) 11:58 (UTC)
- (:)回应 xiaopangju:我已根据我的编辑习惯,对指南进行了完善,作出的改动请参见此处。顺颂时祺,Xiao John(留言) 2025年12月3日 (三) 13:36 (UTC)
- (:)回应 Hi John,编辑之后,更好了。
- @JianyueHugo是否应该投个票,看看能不能把它作为正式标准?Xiaopangju(留言) 2025年12月4日 (四) 01:10 (UTC)
- 建议参考我之前被Hashtag删掉的提案扩充后再转正,这个提案我在个人讨论页备份了一份。我注意到缺失或不当的点有如:整改详情是必须而非可选,群众反馈的撰写要求等等。Xiao John(留言) 2025年12月4日 (四) 03:52 (UTC)
- 多谢指教。你的提案在哪里?还有更多建议吗?Xiaopangju(留言) 2025年12月4日 (四) 08:49 (UTC)
- 能读完我的消息吗?我的个人用户页讨论区啊。我刚刚自查了一下,没被人删掉啊。Xiao John(留言) 2025年12月4日 (四) 09:05 (UTC)
已终编定稿,请转入评审环节。Xiao John(留言) 2026年1月16日 (五) 02:07 (UTC)
- (:)回应 Hi John, Hehua,
- 首先,我要感谢John为完善指南所做的贡献,与此同时,我也想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供参考。
- 我大体上看了下,问题不大,只是有错别字以及缺字少字现象,我已经修正并且添加了一些说明。但是不明确我添加的说明是不是多余的。如果确实多余,可以回退我的编辑。
- 我只有几个疑问:在多轮交流章节,可否详细说明下表格中提到的各类“诉求性质”到底代表了什么?考虑到看这个指南的编辑者很有可能是新手,所以解释一下有多少种种类以及各类诉求的确切定义是有必要的,不至于晕头转向。
- 此外,对于澳门、香港、台湾地区的复函,应该如何处理/编纂条目?目前的版本说得并不详细,只是在版权分类章节简要提了一下。未来有写这方面的详细指南的计划吗?Xiaopangju(留言) 2026年1月17日 (六) 12:04 (UTC)
- (:)回应 xiaopangju:
- 1. 诉求性质理论上由收文机关导入程序确认。鉴于地方邮政管理部门水平参差不齐,其导入的程序目前不具备普适性的参考价值,因而本站目前使用的诉求性质分类方式多以去函方按相关规定定性为主、地方邮政管理局声称的导入程序为辅(部分参考)。就分类区别而言,
- “咨询”很好理解,即不带诉求的提问;
- “投诉”特指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反应问题;
- “申诉”则指向邮政管理部门反应的一般信访问题,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导入相应的行政程序即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程序,按照《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第四条的规定,30个自然日内答复;
- 本站所定性的“信访”则是申诉的升华,一般为严重/多轮申诉或针对邮政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对应导入的程序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60个自然日内答复;以及明确为信访复查/复核的内容,对应导入《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30个自然日内答复。
- 投诉与申诉的区别在《邮政普遍服务》标准8.2中得以明确区分;根据国家邮政局就《信访工作条例》的解释,《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专门行政程序之一,申诉就是信访的一部分(初级形态)。只要向政府机关提出的问题:局长信箱、邮寄信函、现场走访、甚至单纯的咨询,都可以算作信访的一部分。为便于区分,本站在二者同时存在时只添加了“申诉”分类标签,其标题也使用“申诉”而非“信访”。
- 2. 如你审阅的指南所述,香港邮政复函一般因版权保护不得上传。澳门邮电复函目前本站仅有一篇,模板中直接以超链接形式进行了连结;台湾中华邮政复函目前多以外链形式呈现,具体可参考中华邮政对用户申诉咨询的复函目录列表。Xiao John(留言) 2026年1月17日 (六) 13:38 (UTC)
- (:)回应 Hi John,感谢你的解释。我觉得你可以结合这些解释,在有空的时候进一步完善这个指南。完成这个之后,如果他人没有意见,那我觉得就可以成为正式的指南了。Xiaopangju(留言) 2026年1月17日 (六) 13:42 (UTC)
- (:)回应 各位,已修订完毕,请进一步审阅。Xiao John(留言) 2026年1月18日 (日) 05:40 (UTC)
(+)支持 Xiaopangju(留言) 2026年1月28日 (三) 17:10 (UTC)
(+)支持 Hehua(留言) 2026年1月28日 (三) 23:39 (UTC)
(+)支持 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1月28日 (三) 23:39 (UTC)
已于昨日通过。讨论结束。Xiaopangju(留言) 2026年1月30日 (五) 13:23 (UTC)
建议首页增设新闻推送栏目
- 创建“首页/新闻”(暂名,对标维基百科首页的“你知道吗?”)栏目,最低编辑权限为巡查员;
- 使用{{: }}模板将“首页/新闻”(暂名)页面嵌入到zh站的“首页”中,en站比照该模式作同样处理;
- 新闻暂定由邮政行业动态(包括但不限于正在征集意见的法律规章及邮政业标准、环球邮政行政当局发布的重要全球邮政行业要闻和中国邮政行业动态)和本站最新高质量条目(包括但不限于环球邮政实体、邮政政策变迁史等内容,不过鉴于Wiki:一般免责声明中关于本站不提供法律建议的公示,暂不考虑将直接释法以外的复函类条目纳入首页新闻推送范围)组成。
妥否,请各位审阅、最终交@站长批复。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17日 (日) 05:28 (UTC)
- (+)支持 Xiaopangju(留言) 2026年5月20日 (三) 01:47 (UTC)
- (+)支持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3日 (六) 09:55 (UTC)
- (+)支持 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三) 06:52 (UTC)
鉴于站长同意且无人有异议,本提案通过。--在下荷花,请多指教 2026年5月27日 (三) 07:04 (UTC)
- 鉴于“首页/新闻”获准通过,现对为缩小首页反馈信息篇幅、充分利用横向空间而进行修订排版的首页/新版草稿一并公示。若公示7日后无异议,则正式代替现有主页、搭配“首页/新闻”同步启用,调整后的新版首页仍维持仅限管理员的编辑权限不变。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三) 16:13 (UTC)
- @Hehua请协助执行移动。 ——Ramanujan注意到John(留言) 2026年6月22日 (一) 10:53 (UTC)
- 完成。 Hehua the Bureaucrat (talk · contribs) 2026年6月23日 (二) 13:29 (UTC)
建议首页增设常用页面栏目
添加部分常用页面,如:中国邮政单据列表,万国邮联信函单式列表 这两个使用频率较高的页面,降低用户使用难度。
只依靠搜索功能获取信息会增加用户使用门槛。
妥否,请各位审阅、最终交@站长批复。 德咕咕(留言) 2026年5月28日 (四) 17:50 (UTC+8)
- 感觉可以探讨一下主页如何陈列这些条目。--在下荷花,请多指教 2026年5月28日 (四) 10:37 (UTC)
- 或许可以加到新版首页推荐条目的表格里,不过需要先确定是哪两个条目,再选取他们的名称作为超链接嵌入才行。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8日 (四) 10:39 (UTC)
- 补充:目前邮政单据相关的条目命名比较混乱,存在邮🔢与邮 🔢、-与()并存的形式,应当统一标题格式后编入相关列表,最好能在页末配以相应的单据模板便于相互跳转。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09:32 (UTC)
- 请暂按现行编辑规范执行。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0:29 (UTC)
- 管理员阁下您好,本人暂未参与邮政单据相关编辑。建议您回复时附知相关贡献方,以期共建。本次恕我斗胆代劳@HaoEr2047、@德咕咕。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0:44 (UTC)
- To:Postal Wiki Administrator Team(@JianyueHugo、@Xiao John ..........)
- 就@Hehua 之提议本人作为新用户对于该页面的贡献明显不足,故对于此提议本人不参与决定,如管理员阁下在做出裁决时抄送本人,本人将不胜感激。
- ——HaoEr2047,蚌埠市0020号邮政信箱。
- 任何疑问、顾虑、评论请至用户讨论:HaoEr2047 - Postal Wiki留言或写信至用户:HaoEr2047 - Postal Wiki处的电邮/收件地址。 HaoEr2047(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0:57 (UTC)
- 管理员阁下您好,本人暂未参与邮政单据相关编辑。建议您回复时附知相关贡献方,以期共建。本次恕我斗胆代劳@HaoEr2047、@德咕咕。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0:44 (UTC)
- 请暂按现行编辑规范执行。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0:29 (UTC)
- 考虑到目前的编辑频率,中国邮政单据列表呈现出将在近日内得以完善的趋势,故已将其纳入正处于公示期的首页/新版草稿。万国邮联信函单式列表较为老旧,近期暂且没有编辑活动扩充完善该条目的趋势,私以为俟出现实际编辑呈现完善趋势或社群达成统一共识后再行添加较为稳妥。
- 需要注意的是,公示期满后对新版首页的修改很可能属于正在征求意见的新提案所规定的重大修改。倘若请求审阅新提案的提案得以通过,则可能需按照其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9:37 (UTC)
- 讨论中提案并未约定“重大修改”属于应当使用提案的情况,只约定更改存在“重大争议,社群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才需要动用提案。提案是一个低效(注:萌娘百科如是说)的议事流程,个人认为只要不是必须使用提案的情况都可以通过讨论共识完成。当然,如果您认为“重大修改”也应当适用提案流程,可以在投票开始前,前往提案页面发表建议。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0:27 (UTC)
- 补充:目前邮政单据相关的条目命名比较混乱,存在邮🔢与邮 🔢、-与()并存的形式,应当统一标题格式后编入相关列表,最好能在页末配以相应的单据模板便于相互跳转。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09:32 (UTC)
建议创建模板收录关于邮政单据的条目
如题。于近日(26/5/27~26/5/28)本站有收到大量关于邮政单据条目的编辑。为对这些条目作出索引,除现有的中国邮政单据列表外,建议创建专门模板收录这些条目,以便利单据条目与列表、条目与条目之间的跳转。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8日 (四) 17:05 (UTC)
- (+)支持
- 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04:33 (UTC)
- 除去类似模板:邮政复函这类文末模板外,建议创建navibox模板收录单据图片和基本信息,用于单独的单据条目。申请@Hehua的技术协力。 ——Ramanujan注意到John(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17:59 (UTC)
关于讨论版拆分为子页面的通知
随着进行中的讨论数量增加,讨论版的长度已经逐渐超出便于阅读的长度了。因此现暂定将讨论版拆分为四个部分,稍后将进行迁移。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3:54 (UTC)
- 意义不大,及时存档即可。 在下荷花,请多指教 2026年5月29日 (五) 14:08 (UTC)
- 将暂缓执行。请问您认为讨论:提案#关于提案的提案(2026.05.29)也应当在此讨论和表决吗?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4:12 (UTC)
- 提案可以拆出来,毕竟本讨论版应该不适用投票方针,而提案应该是投票制的。其他的可以考虑缓一缓。 在下荷花,请多指教 2026年5月29日 (五) 14:15 (UTC)
- (+)支持 荷花的观点。考虑到本站体量及月活数,分区造成的多级页面较为冗杂,仅按年份存档或可满足需求。另,建议对重大页面改动前,先进行公开的或管理层内部的讨论后,再予以施行。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7:23 (UTC)
- 近来讨论版话题数量及单个篇幅均呈现出井喷态势,分为四大板块可能确有必要,不过依旧是出于对本站体量及月活数仍然十分有限的考量,私以为应当尽量避免因部分话题投错分区而被无提示移除或无人受理状、尽量避免过度照搬效仿大体量维基森严分类的情形、尽量避免使用尚未形成公示件的分区规范或习惯用法在讨论件开始前便产生新的冗余程序性讨论问题,尤其是对于新人发起的讨论。附加以上三个“尽量避免”条件,本人愿从多数。 ——Ramanujan注意到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2:21 (UTC)
- 将暂缓执行。请问您认为讨论:提案#关于提案的提案(2026.05.29)也应当在此讨论和表决吗?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4:12 (UTC)
- (+)支持 理应适当分类内容,便于用户/使用者访问及贡献。
- 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2:04 (UTC)
- 亦可。 在下荷花,请多指教 2026年5月31日 (日) 12:24 (UTC)
建议调整用户页所含通讯信息与本站隐私政策间的关系
注意到近期注册的新用户有在自己个人用户页公开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社交平台联系方式等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
根据本站的隐私政策,本站声明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主要包括personal data(如电子邮箱)、usage data(设备信息、IP属地、访问频次等)、tracking technologies(如cookie),且收集上述信息的用途主要是出于本站运营需要的目的,用户可登入账户后随时主动删除自己的personal data。
考虑到用户若有朝一日在用户页删除敏感个人信息,实质上上述个人信息仍会存在于历史修订版本记录中,没有真正从本站删除且对公众可查,可能与本站现行的隐私政策相悖。因此提议,本站应至少选取以下两点之一采取行动:
- 修订翻译相应隐私政策条款,建立健全删除响应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对接,将救济渠道和响应时效写入条款,新用户注册时必须勾选阅读同意。同意后则表明其认可隐私政策条款,站点应切实履行条款约定,充分保障用户权益;
- 修订通过相应免责声明条款,明确本站不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新用户注册时必须勾选阅读同意;用户若自主公开敏感个人信息,则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连带责任均由用户本人承担,本站站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附知@JianyueHugo。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29日 (五) 19:22 (UTC)
- 可以监督删除,删除后仅对监督员可见,对他人不可见。 在下荷花,请多指教 2026年5月29日 (五) 23:38 (UTC)
- (:)回应 @Hehua:行政员阁下您好。隐私政策原文中的表述是:“You may update, amend, or delete Your information at any time by signing in to Your Account, if you have one, and visiting the account settings section that allows you to manage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强调了用户对于个人信息的自主掌握权。其可以自己主动进行删除,而需要他人辅助删除只是锦上添花的选择性要件。不过就此个案,请求监督删除,实质上将他人辅助删除这一有益补充升格成了必要条件,与现行隐私政策相悖。单单强调监督删除政策不足以弥补这一缺陷,私以为,对相关条款予以修改是必要的。我在此重申上列提议,即“本站应至少选取所列两点之一采取行动”。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2:53 (UTC)
- 同意,就目前情况看,应无监督之必要。 在下荷花,请多指教 2026年5月30日 (六) 03:02 (UTC)
- 您认为,所列两点提议中应执行哪个,还是一并执行?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3:04 (UTC)
- 同意,就目前情况看,应无监督之必要。 在下荷花,请多指教 2026年5月30日 (六) 03:02 (UTC)
- (:)回应 @Hehua:行政员阁下您好。隐私政策原文中的表述是:“You may update, amend, or delete Your information at any time by signing in to Your Account, if you have one, and visiting the account settings section that allows you to manage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强调了用户对于个人信息的自主掌握权。其可以自己主动进行删除,而需要他人辅助删除只是锦上添花的选择性要件。不过就此个案,请求监督删除,实质上将他人辅助删除这一有益补充升格成了必要条件,与现行隐私政策相悖。单单强调监督删除政策不足以弥补这一缺陷,私以为,对相关条款予以修改是必要的。我在此重申上列提议,即“本站应至少选取所列两点之一采取行动”。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2:53 (UTC)
- 依据UK GDPR,用户有权要求删除网站正在处理的个人数据,这包括用户在 MediaWiki 用户页自行留下的个人信息,故提议2不得执行。现有隐私政策已明确用户可以请求协助删除个人信息,这与UK GDPR的要求一致。英国法律并无要求收集方必须提供“主动进行删除”的途径。隐私政策可能会在将来得到翻译,但仅作参考,唯英语版本有效。此答复为最终决定,代表网站运营方意志。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4:46 (UTC)
- 英国法律是本站隐私政策的上位法。本站隐私政策明确,1.本站不强制收集用户敏感个人信息,2.用户能自行主动删除提供的个人信息。不能自行完全删除的敏感个人信息,不符合本站现行隐私政策。此外,最终裁决需由行政员组或网站运营方作出。考虑到您作为网站运营方中的共创者,却非行政员组,因此个人建议由同时满足二者的@JianyueHugo作出最终裁决,或由您提供其已作出相应裁决的依据,以公示最终意志。此复。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5:10 (UTC)
- 关于相关裁决的达成请参考[1]。若您还有疑问可在QQ群内直接
召唤群主。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5:19 (UTC)- 感谢您的提供。我暂且不在QQ群组中,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沟通。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5:28 (UTC)
- 关于相关裁决的达成请参考[1]。若您还有疑问可在QQ群内直接
- 英国法律是本站隐私政策的上位法。本站隐私政策明确,1.本站不强制收集用户敏感个人信息,2.用户能自行主动删除提供的个人信息。不能自行完全删除的敏感个人信息,不符合本站现行隐私政策。此外,最终裁决需由行政员组或网站运营方作出。考虑到您作为网站运营方中的共创者,却非行政员组,因此个人建议由同时满足二者的@JianyueHugo作出最终裁决,或由您提供其已作出相应裁决的依据,以公示最终意志。此复。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5:10 (UTC)
建议创建“请求导入模板”独立页面以便用户申请导入急需使用的模板
如题,目前站内缺失部分急需使用的常见模板,故因此提议创建“请求导入模板”页面,帮助用户向管理员申请导入编辑中需要使用的模板
以下为建议导入模板:
https://moegirl.icu/Template:施工中
https://moegirl.icu/Template:暂定标题
https://moegirl.icu/Template:消歧义
https://moegirl.icu/Template:急需改进 咕~(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5:48 (UTC)
- 进行中… 在下荷花,请多指教 2026年5月30日 (六) 05:51 (UTC)
- 关于拆分讨论版的建议中已有提出设置操作申请板块,讨论意见回顾如下:
- “意义不大”Hehua;
- “考虑到本站体量及月活数,分区造成的多级页面较为冗杂”Xiao John
- 因此,除讨论:提案外目前没有设置单独讨论板块。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6:03 (UTC)
- (-)弱反对 个人对此(指“创建请求导入模板独立页面”)持保留意见,目前讨论版或可满足此需要,理由同上。 Xiao John(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06:36 (UTC)
关于单据页面的命名和标题的讨论
注意到近日在数个单据页面的讨论页出现了关于命名的讨论,以及目前单据页面命名极度混乱的现状,请求相关编辑者和管理组进行讨论。若能达成共识,该讨论串将影响未来的编辑规范、命名规范提案和方针。
- 首先,关于命名和标题:命名是页面的实际标题,可以通过两对方括号([[条目名]])链入,网址中也包含页面名(可能会被转义)。而不一定是标题。标题可以通过{{标题替换}}模板修改。例如,对于[[邮件查单(国内)]])页面来说,将标题设置为“邮件查单(邮1601)”是完全可能的;
- 其次,出于兼容性考虑,不得使用斜杠(/),且不推荐在命名中使用空格(_)和全角括号((和))。前者涉及到模板兼容性,后者是由于目前本站暂未做等价符号适配。
先提出以下建议:
- 所有的“国际、台港澳”及其等价描述均写为“国际”,无论中国邮政的任何文件以何种方式描述这个单据;
- 事实上为同一个单据的,都应当视为同一个单据,无论其有多少种不同的名称和编号,如“邮_2102-国际(及台、港、澳)函件收据”和“邮_2102T-台湾函件收据”;
- 无论选用何种命名规则,命名都应该以单据名称而不是编号开头;
- 命名中不使用单据编号,在标题中使用消歧义括号(半角括号)附注在结尾;
- 对于国际和国内的同名单据,在命名中使用消歧义括号(半角括号)标注“(国内)”或“(国际)”,标题中则不标注。没有标注的页面使用消歧义页分别导向两个单据;
- 同时有多个名称和编号的国内单据,使用《邮处》的命名和编号;国际单据,使用《邮处》的命名,仅使用万国邮联的编号;
- 确无必要收录的单据,如用法单一且明确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1101甲)”,放进挂号信函),或仅存在于资料中,未见实际使用的(“扣留邮件通知单(CN13)”,不使用,总是由海关发送另行通知),不收录。
举例:
- “邮_2102-国际(及台、港、澳)函件收据”和“邮_2102T-台湾函件收据”命名为“函件收据(国际)”,标题使用“国际函件收据(邮2102)”;
- “国际邮件回执(邮_2101/CN_07)”命名为“邮件回执(国际)”,标题使用“国际邮件回执(CN07)”;
- “国际回信券”,标题使用
“国际邮件回执(CN01)”“国际回信券(CN01)”,注意这里没有国内同名单据,不使用消歧义括号附注。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09:46 (UTC)
- 相较于“国内”、“国际”,个人建议使用“境内”、“境外/跨境”,避免正文中再出现港澳台时需要额外进行解释(或因未解释而给读者造成困惑);
- (+)带条件支持 对台单据作为重定向页面链接到对应的国际单据条目特定章节中;
- (+)支持 ;
- 从多;
- 半角括号标注部分个人意见可参考本人上方的第1点,且本人认为括号中标注单据号即可满足需求,单据号的选用或可参照阁下的第6点。另,严格意义上,中国邮政的邮件处理规则对于境内和境外用单据命名会有细微差别,貌似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同名单据。
- 从多;
- (-)弱反对 ,理由有二:一是很难有较为可靠的参考来源证明某个单据是否常用,基于主观感官的常用与否忽视了单据的地域性差异,如上海频繁使用报刊类单据、上海和广州频繁使用再投邮件批条、商函处理中心频繁使用大宗单据等。收件人类别、偏好、地缘属性,均会造成不同的判断,可能引发基于个人主观信息的编辑冲突。二是单据的常见与否本身就属一种信息,如有相应信息应当适当采信和展示,而非一律跳过。
- 此外,对于阁下所举的最后一个例子:“国际回信券”,标题使用“国际邮件回执(CN01)”,本人没太看懂,请问管理员阁下,此处是否存在笔误? ——Ramanujan注意到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0:07 (UTC)
- 笔误已修正。(&)建议 对于第7点,或可表述为“不收录没有实物图片的单据”?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0:18 (UTC)
- (:)回应 感谢您的
疑问建议。邮政跨境单据方面,您的收藏想必更加全面。以阁下“扣留邮件通知单(CN13)”,不使用,总是由海关发送另行通知为例,本人针对阁下第7点建议之回应的原意可解读为,“总是由海关发送另行通知”属于对该单据的补充性信息,应当适当采信和展示,而非一律跳过。若确无必要为此单据单开条目,或可以其他形式标注,如在单据列表中以注释形式标注。 ——Ramanujan注意到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0:34 (UTC)- 原回复中的“收录”意指“建立页面描述”。( ? )疑问 如果页面命名的东西本身不存在,反而用于描述补充信息,不是本末倒置了吗?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38 (UTC)
- (:)回应 阁下误解了我的意思。仍以阁下提及的CN13举例,私以为“该单据不使用,总是由海关发送另行通知”本身就属于对于该单据信息的一种状态描述,这种状态描述应当适当予以采信和展示,而非一律跳过。然而,若确无必要为此(从未见过实物的)单据单(独)开(创)条目,(这种状态描述)或(许)可(以)以其他形式标注(在本站中),(比)如在(中国邮政)单据列表中以注释(的)形式(把该描述)标注(出来)。可视化表达如下:
- 原回复中的“收录”意指“建立页面描述”。( ? )疑问 如果页面命名的东西本身不存在,反而用于描述补充信息,不是本末倒置了吗?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38 (UTC)
- (:)回应 感谢您的
- 笔误已修正。(&)建议 对于第7点,或可表述为“不收录没有实物图片的单据”?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0:18 (UTC)
| 编号 | 名称 |
|---|---|
| CN01 | 国际回信券 |
| CN13 | 扣留邮件通知单[1] |
| ... | ... |
- ↑ 该单据疑似无实物,扣留邮件总是由驻邮海关另行发送通知。
- 总而言之,单据原则上应有独立条目介绍基本信息。不过就阁下之提议,原则上本人(+)支持 :若某单据信息过少,或可参考类似方式标注已掌握的相应信息,而非仅因信息过少就跳过该单据的描述信息,完全不在本站中得以体现。毕竟这类小众信息本来就不易获取,如能适当体现,想必颇有益处。 ——Ramanujan注意到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45 (UTC)
- (+)带条件支持 我支持将必要的注释写在单据列表中。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49 (UTC)
- 总而言之,单据原则上应有独立条目介绍基本信息。不过就阁下之提议,原则上本人(+)支持 :若某单据信息过少,或可参考类似方式标注已掌握的相应信息,而非仅因信息过少就跳过该单据的描述信息,完全不在本站中得以体现。毕竟这类小众信息本来就不易获取,如能适当体现,想必颇有益处。 ——Ramanujan注意到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45 (UTC)
- 邮1601 (甲)-(邮件)查单下的长春版邮 1601 甲-邮件查单,我见过实物图片,但由于某些原因不便于上传图片(如:该图片并非本人拍摄,不便于擅自上传至wiki) 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46 (UTC)
- 对于该类事实存在实物但不便于上传实物图片的情况个人认为应仍然予以保留 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48 (UTC)
- ( ! )抗议 无法上传图片即应当视为不存在。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55 (UTC)
- ( ! )抗议 对于事实存在的内容应予以保留 咕~(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1:37 (UTC)
- 以下内容引自维基百科:可供查证,辅助论证我的观点。
诚然,Postal Wiki作为一个较小门类的MediaWiki项目,要求非常严谨的证据有苛求编辑者之嫌,但作为单据收录,我认为一张单据图片应当是可供查证最基础的要求。( ¡ )题外话 Ordinary目前已经联系我表示愿意提供您所述的文件。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2:14 (UTC)可供查证是维基百科内容的门槛,这意味着写入维基百科的内容须要能被读者在可靠来源中得到验证。维基百科不发表原创研究,其中收录的内容需要有既已发表的材料作为依据和支持,而不能仅由编辑者认定“真实正确”。
- (-)弱反对 “维基百科:可供查证”为维基百科方针,并非“Postal Wiki”方针,不应直接生搬硬套在Postal Wiki使用。另外,部分图片受限于版权等因素无法提供,无法上传实物图片并不代表该信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查证,编辑者可通过“在注释及参考资料中添加该信息来源(如:小红书链接)”等方式证实该内容。对于事实存在存疑的内容,个人认为不应直接视为不存在。而应当在描述时添加:“该内容是否事实存在情况存疑,读者应自行判断该内容是否正确,Postal Wiki不对此内容的真实性做任何保证” 咕~(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2:37 (UTC)
- 另外:wiki:免责声明中也有提到:
- “Postal Wiki(以下简称邮政百科)是内容开放的在线百科,它是由一群邮政爱好者所创设和维护的百科。在任何人都可以编辑的情况下,在这里所找到的内容并不一定受到这个方面专家或者从业者的审查,所以邮政百科无法保证给你提供完善、正确、可靠的消息。”
- 根据此免责声明,个人认为即使无法通过“无法上传实物图片”的方式来证明该内容是否事实上存在,用户也有权利上传这些“不够完善,正确,可靠“的信息。 咕~(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4:07 (UTC)
- ( ! )抗议 Postal Wiki 作为一个开放的邮政百科网站给邮政爱好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用于收集信息。基于这个情况及考虑大部分用户并不为专业的从业者、专家等,所有的内容并不一定真实或者准确。但是,这不代表可以上传不够完善、不正确、和不可靠信息。用户理应尽个人最大努力提供真实且准确的信息。所有的内容、材料,应当提供对应出处或者来源。 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4:19 (UTC)
- 致 JianyueHugo 站长:
- 您提到“禁止用户上传不够完善、不正确、和不可靠信息是应该的”,我完全赞同。但我想澄清的是,我主张的收录方式恰恰是在贯彻这一原则,而非违背。
- 关于“邮1601甲-邮件查单”这类条目,我并非主张上传不确定的信息,而是主张以注释形式提供公开平台的原始出处链接(如小红书原帖),而非直接复制粘贴其用户发布的图片。理由如下:
- 这种方式完全符合“提供对应出处或者来源”的要求。 注释中的链接直接指向公开可见的原内容页面,任何读者均可点击跳转,自行验证该单据是否客观存在。这比一张脱离上下文、来源不明的图片,更能体现“可供查证”的精神——因为它不仅展示了实物,还带出了发布者、发布时间、平台背景等完整来源信息。
- 它规避了版权风险,又不消灭知识。 直接搬运他人图片,确有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我完全认同应避免。但提供链接指向原发布页面,并不构成对图片的复制,只是引导读者去合法获取信息。这种方式既尊重了原作者权益,又让维基能够记录“该单据存在且曾在某时某地被展示”这一客观事实。若因无法上传图片就直接抹去条目,相当于用版权顾虑杀死了事实记录。
- 这与“信息须真实准确”的底线并行不悖。 我们可以在条目中注明:“该单据实物图片暂缺,参见小红书用户@XXX于XXXX年X月X日发布的展示帖(附链接),读者可自行核实。”——这既没有把维基变成捏造信息的温床,也没有让条目变成不可信内容,而是坦承信息的不完善性,同时给出了尽最大努力能提供的查证路径。这正是“尽个人最大努力提供真实且准确的信息”的体现。
- 因此,我认为“无法上传图片”绝不等于“视为不存在”。恰恰相反,用外部链接佐证正是邮政百科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最大化记录邮政遗存、为后人留线索的正确方式。恳请您支持这种更精细化的处理,而非一刀切的删除。 咕~(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5:02 (UTC)
- ( ! )抗议 Postal Wiki 作为一个开放的邮政百科网站给邮政爱好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用于收集信息。基于这个情况及考虑大部分用户并不为专业的从业者、专家等,所有的内容并不一定真实或者准确。但是,这不代表可以上传不够完善、不正确、和不可靠信息。用户理应尽个人最大努力提供真实且准确的信息。所有的内容、材料,应当提供对应出处或者来源。 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4:19 (UTC)
- (-)弱反对 “维基百科:可供查证”为维基百科方针,并非“Postal Wiki”方针,不应直接生搬硬套在Postal Wiki使用。另外,部分图片受限于版权等因素无法提供,无法上传实物图片并不代表该信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查证,编辑者可通过“在注释及参考资料中添加该信息来源(如:小红书链接)”等方式证实该内容。对于事实存在存疑的内容,个人认为不应直接视为不存在。而应当在描述时添加:“该内容是否事实存在情况存疑,读者应自行判断该内容是否正确,Postal Wiki不对此内容的真实性做任何保证” 咕~(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2:37 (UTC)
- ( ! )抗议 对于事实存在的内容应予以保留 咕~(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1:37 (UTC)
- ( ! )抗议 无法上传图片即应当视为不存在。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55 (UTC)
- 对于该类事实存在实物但不便于上传实物图片的情况个人认为应仍然予以保留 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48 (UTC)
- 1.(-)反对 港澳台地区属于中国大陆,建议使用“中国大陆地区” 与 “港澳台及国际”来进行描述,港澳台自古以来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应一律使用“国际”来进行描述
- 2.(+)带条件支持 对于港澳台地区所使用的特殊版本单据可以合并到主版本单据页面中,但单据列表有一定的目录效果,在单据列表页面下仍应保留这些单据的名称,但通过重定向方式指向主要单据的页面中。
- 3.(+)带条件支持 认可标题应以单据名称作为开头,但应保留单据编号(国内编号及国内编号都应保留)的搜索方式以便用户搜索该页面
- 4.(=)中立 保留可通过单据编号搜索该页面的方式即可,不限方式。
- 5.(&)建议 不管是否命名中使用消歧义括号进行标注,都应该在页面顶部添加消歧义模板将用户引导回消歧义页
- 6.(-)弱反对 仍应保留国内编号以便用户搜索
- 7.(-)反对 “确无必要收录”和“未见实际使用”这个评判标准过于主观,仍应保留这些单据的独立页面,但不做详细编辑。
- 举例: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1101甲)的基础规格,名称等内容仍应保留,使用方式使用超链接引导用户至挂号信函查看 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1:06 (UTC)
- 各类甲、乙等用天干区分的单据是否应各创建单独页面收录?或可放进同意页面的不同章节。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2:16 (UTC)
- 考虑到用天干区分的单据虽然大体分类相近但用途相去甚远,个人认为应各自创建独立页面。放入同一页面易使用户混淆用途 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3:34 (UTC)
- @Hashtag233、@德咕咕:编号原则上不得作为单据类条目的划分依据,不过对于某些通用单据而言,编号可充当单据的唯一标识符和快捷检索工具。因此,要视情况而定。需要注意的是,
- 同一名称的单据在沿革中存在使用不同编号的情况。譬如,C5现为CN07;
- 同一功效的单据在沿革中存在使用不同编号的情况。譬如,2000年《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中“改寄邮件申请书”的编号为“邮1613”,而2021年《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试行)》中“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的编号为“邮1614”。
- 对于诸如邮1301 收发邮件路单这类甲、乙、丙、丁、戊、己仅有大小格数区别的单据则毋庸置疑,收录在同一条目下。 ——Ramanujan注意到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3:52 (UTC)
- (+)支持 保持原意见:保留可通过单据编号搜索该页面的方式即可,不限方式,不一定非要使用标题做区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重定向等方式使用户通过单据编号便捷的搜索到该单据页面。 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4:23 (UTC)
- 你需要的“检索方式”估计是一个信息模板。目前有一部分的单据疑似邮处截图,请尽快用实物扫描图替换。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4:54 (UTC)
- 对于部分的单据疑似邮处截图的问题本人并不知情,如您发现类似情况您可尝试标记这些内容,但不建议立即删除。本人仅保证本人所上传图片来自本人手中已有的实物扫描图/小红书,微信群等社群交流平台。如您认为小红书等图片来源不妥,还请您提出意见,后续我会删除这些不可控来源的内容。 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5:21 (UTC)
- 请不要请求删除正在被使用的文件。如果有更合适的文件,可以在上传时替换。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5:51 (UTC)
- ( ? )疑问 经巡查,“疑似邮处截图”的单据并非该贡献者上传,为何要求其“尽快用实物扫描图替换”?此外,私以为在前文未给定术语缩写的情况下,与新人讨论时使用惯用缩写容易增加其理解难度,增加沟通壁垒。 ——Ramanujan注意到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7:29 (UTC)
- 对于部分的单据疑似邮处截图的问题本人并不知情,如您发现类似情况您可尝试标记这些内容,但不建议立即删除。本人仅保证本人所上传图片来自本人手中已有的实物扫描图/小红书,微信群等社群交流平台。如您认为小红书等图片来源不妥,还请您提出意见,后续我会删除这些不可控来源的内容。 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5:21 (UTC)
- 你需要的“检索方式”估计是一个信息模板。目前有一部分的单据疑似邮处截图,请尽快用实物扫描图替换。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4:54 (UTC)
- (+)支持 保持原意见:保留可通过单据编号搜索该页面的方式即可,不限方式,不一定非要使用标题做区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重定向等方式使用户通过单据编号便捷的搜索到该单据页面。 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4:23 (UTC)
- @Hashtag233、@德咕咕:编号原则上不得作为单据类条目的划分依据,不过对于某些通用单据而言,编号可充当单据的唯一标识符和快捷检索工具。因此,要视情况而定。需要注意的是,
- 考虑到用天干区分的单据虽然大体分类相近但用途相去甚远,个人认为应各自创建独立页面。放入同一页面易使用户混淆用途 咕~(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3:34 (UTC)
- (&)建议 统一使用国际表示非大陆地区并不精确,容易造成误解等。应当注明港澳台地区、中国大陆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区别。个人认为应当在页面之中使用“中国(除港澳台)”或者“中国(包含港澳台)”等明确表示。
- 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2:22 (UTC)
- “中国(除港澳台)”或者“中国(包含港澳台)”置于条目命名和/或标题过于冗长,或可考虑利用“境”的概念。 ——Ramanujan注意到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2:42 (UTC)
- 或者是直接使用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等? 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3:14 (UTC)
- 个人建议使用“境内”、“境外/跨境”。 ——Ramanujan注意到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3:20 (UTC)
- 或者是直接使用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等? JianyueHugo(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3:14 (UTC)
- “中国(除港澳台)”或者“中国(包含港澳台)”置于条目命名和/或标题过于冗长,或可考虑利用“境”的概念。 ——Ramanujan注意到John(留言) 2026年5月31日 (日) 12:42 (UTC)
关于是否将“如何填写各类需用户填写的单据”该类页面作为正式页面所保留
抄送:@1OO76;@Hehua;@JianyueHugo;@Hashtag233;@Xiao John;@Xiaopangju(对此造成的打扰,本人在此表示歉意)
(+)支持 。个人认为该页面适宜作为正式页面予以保留。尽管这类内容或许并非用户必须掌握、也并非邮政百科必须保留的核心范畴,但保留此类教程,能在营业员不熟悉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时,引导用户自行解决使用该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补充:以上内容为用户@1OO76委托本人所写。 咕~(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6:07 (UTC)
- (=)中立 (&)建议 若收录教程,可能需要先明确什么样的教程可以收录。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6月1日 (一) 18:58 (UTC)
- (&)建议 个人认为可以收录一些较常见教程,如“国内/国际邮件回执”填写,“普通包裹、快递包裹、标准特快邮件交寄单”填写,“保价信函内件清单”填写,“报关单/报关签条”填写,“邮件查单”填写(由于该单据已经减少使用,故该单据可降低编写优先级/考虑放弃编写)。 咕~(留言) 2026年6月2日 (二) 11:19 (UTC)
- ( ¡ )题外话 感觉一长串文字不如一张填写样例图来得清晰。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6月2日 (二) 14:17 (UTC)
- (-)弱反对 详尽的文字描述能更好的帮助用户理解如何使用,当然,配样例图也是必不可少的。 咕~(留言) 2026年6月2日 (二) 18:55 (UTC)
- ( ¡ )题外话 感觉一长串文字不如一张填写样例图来得清晰。 Hashtag233(留言) 2026年6月2日 (二) 14:17 (UTC)
- (&)建议 个人认为可以收录一些较常见教程,如“国内/国际邮件回执”填写,“普通包裹、快递包裹、标准特快邮件交寄单”填写,“保价信函内件清单”填写,“报关单/报关签条”填写,“邮件查单”填写(由于该单据已经减少使用,故该单据可降低编写优先级/考虑放弃编写)。 咕~(留言) 2026年6月2日 (二) 11:19 (UTC)
- (-)弱反对 不建议作为独立页面收录,或可作为章节段落在对应单据条目中呈现。 ——Ramanujan注意到John(留言) 2026年6月2日 (二) 08:27 (UTC)
- (+)支持 咕~(留言) 2026年6月2日 (二) 11:10 (UTC)
